【雙魚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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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格陵蘭(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被丹麥憲法並列一起規定?
Grok:格陵蘭(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在丹麥法律文件(如《格陵蘭自治法》第12條等)中經常被連在一起規定,主要是因為兩者在丹麥王國(Kingdom of Denmark / Danish Realm)的憲政地位、歷史背景與制度設計上高度相似且互相關聯。以下從多個層面說明原因:
1. 共同的憲政框架:丹麥王國的「王國統一」(Unity of the Realm / Rigsfællesskabet)
- 丹麥王國憲法(Grundloven)視丹麥本土、格陵蘭與法羅群島為不可分割的整體(unity of the realm)。憲法第1條規定:「本憲法適用於丹麥王國所有部分」(This Constitution Act shall apply to all parts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 兩地都是丹麥王國的自治組成部分(autonomous parts),而非獨立國家或殖民地。丹麥官方文件一貫將「格陵蘭與法羅群島」視為同一類別的「王國海外部分」(non-metropolitan parts),享有特殊地位(special status nationally,
historically and geographically)。
- 因此,在外交、自治移轉、國際協議等條款中,丹麥法律常將兩者並列規定,以維持王國統一的框架,避免單獨處理一地而破壞整體平衡。
2. 歷史起源:共同繼承自丹麥-挪威聯合王國
- 兩地自14世紀起(Kalmar Union時代)就屬於丹麥-挪威王國。
- 1814年基爾條約(Treaty of Kiel)後,丹麥失去挪威,但保留了法羅群島、格陵蘭與冰島(冰島後獨立)。
- 這形成歷史慣例:丹麥將這兩個「北大西洋島嶼」視為同一類型的海外領土,而非本土。1953年憲法修正將兩地正式納入王國,但自治法仍延續這種「並列」處理。
- 二戰後,兩地自治運動興起(法羅群島1948年家鄉自治,格陵蘭1979年家鄉自治),丹麥政府在制定自治法時,一併考慮兩地,以維持一致性。
3. 實務上的共同處理需求
- 國際協議與外交:兩地可共同參與某些國際事務(如北極事務、漁業、科研)。《格陵蘭自治法》第12條第(2)款與第(7)款允許Naalakkersuisut(格陵蘭自治政府)與Landsstyre(法羅群島政府)共同代表王國締結僅涉及兩地的協議,使用「丹麥王國(法羅群島及格陵蘭)」(Kingdom of Denmark in respect of the Faroe
Islands and Greenland)的限定名稱。這是為了處理跨兩地的協議(e.g., 北極漁業或環境合作),避免單獨簽署造成混亂。
- 財政與補貼:丹麥中央每年提供固定補貼給兩地自治政府(格陵蘭約34.4億丹麥克朗,法羅群島也有類似安排),制度設計相似。
- 北歐/國際定位:兩地在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或北歐合作中,常以「丹麥王國(法羅群島及格陵蘭)」名義參與,強調聯合地位。
4. 法律條文中的具體體現
- 《格陵蘭自治法》(2009)與《法羅群島家鄉自治法》(1948/2005擴充):兩部法律結構類似,都基於「平等夥伴」原則,但明確王國統一。外交條款(如第12條)直接規定兩地可共同行動,以「丹麥王國就...而言」作為共同稱謂。
- 丹麥憲法:雖未細提兩地,但第28條等規定兩地在丹麥議會(Folketing)各有2名代表,強化並列地位。
5. 政治與實務考量
- 丹麥政府希望維持王國的整體性,避免單獨讓一地獨立或過度分離,導致另一地跟進(兩地獨立運動互有影響)。
- 兩地地理上同屬北大西洋、歷史上同源、自治進程相似(從家鄉自治升級為自治政府),丹麥在立法時自然將其打包處理,以簡化外交、安全與國際定位。
總之,這不是巧合,而是丹麥憲政設計的核心邏輯:兩地作為王國的兩個「特殊海外部分」,共享類似自治模式與國際地位,因此在法律中連在一起規定,以確保王國統一、外交一致與制度對稱。如果未來一地獨立,另一地可能跟進,但目前這種「連體」規定仍是丹麥維持王國框架的關鍵機制。
說明一下,格陵蘭的自治(特別著重於二次大戰期間,總督可以同意美國建立基地) 再簡略敘述丹麥與冰島、格陵蘭、法羅群島關係,與目前三地的地位
Grok:格陵蘭的自治(特別是二戰期間總督同意美國建立基地)
格陵蘭原本是丹麥的殖民地,長期由丹麥直接統治。1940年4月納粹德國佔領丹麥本土後,丹麥政府失去對格陵蘭的有效控制,聯絡完全中斷。當時格陵蘭有兩位丹麥派駐的總督(landsfogeder):南格陵蘭的Aksel Svane與北格陵蘭的Eske Brun(艾斯克·布倫)。
根據1925年的一項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總督有權「採取符合人民最佳利益的措施」。兩位總督援引這條緊急條款,宣稱格陵蘭進入自治狀態(self-ruling territory),不再接受哥本哈根(被納粹控制的丹麥政府)的指令,實際上讓格陵蘭在戰時享有高度的事實自治。
在這個背景下:
- 丹麥駐美大使Henrik Kauffmann(未經哥本哈根同意)於1941年4月9日與美國簽署《格陵蘭防衛協定》,允許美國在格陵蘭建立軍事基地、氣象站與防禦設施。
- 作為主要決策者的北格陵蘭的Eske Brun與美國密切合作,同意並協助美國在島上興建約14個基地,主要用於飛機轉場、大西洋戰役反潛、氣象情報等戰略目的。
- 美國提供物資供應、巡邏艇,並協助成立「東北格陵蘭雪橇巡邏隊」(Sirius Dog Sled Patrol的前身),由丹麥人與因紐特人組成,對抗德國在東岸設立的秘密氣象站。
Eske Brun在戰時被視為格陵蘭的實際領導人,他不僅同意美國基地,還主動建立地方防衛力量,展現高度主動性與自治精神。戰後(1945年),格陵蘭結束戰時自治,重新歸丹麥直接管轄,但丹麥國會後來追認了這些協定。1951年,丹美簽訂新防衛協定,允許美國長期保留基地(最著名的是西北部的皮圖菲克太空基地,前稱圖勒空軍基地)。
這段經歷大大強化了格陵蘭的自治意識,也為後來的**1979年自治領(Home Rule)與2009年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奠定歷史基礎。
丹麥與冰島、格陵蘭、法羅群島的關係,以及目前三地地位(截至2026年)
丹麥王國(Rigsfællesskabet / Danish Realm)目前由四個構成部分組成:丹麥本土 + 三個自治/獨立地區。歷史上,這四地都曾屬於挪威/丹麥-挪威王國,1814年《基爾條約》後,冰島、格陵蘭、法羅群島轉歸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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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歷史關係與獨立過程 |
目前地位(2026年) |
自治程度與丹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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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 |
1262年起歸挪威,1397年起屬丹麥-挪威,1814年歸丹麥。1918年成為與丹麥共戴一君的王國,1944年公投脫離,成立共和國。 |
完全獨立主權國家(共和國) |
無正式從屬關係;北歐理事會成員,北約創始國。與丹麥僅剩文化歷史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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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陵蘭 |
1261年起歸挪威,1814年歸丹麥。長期殖民地,1953年納入丹麥憲法成為「平等部分」。1979年獲Home Rule,2009年升級Self-Government。 |
丹麥王國內高度自治構成國(autonomous country) |
內政、資源、司法、教育等絕大部分自治;外交、國防、貨幣仍由丹麥負責。丹麥每年提供約43億丹麥克朗補助金。獨立聲浪強,但尚未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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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羅群島 |
約1035年起歸挪威,1814年歸丹麥。1946年公投獨立被丹麥否決。1948年獲Home Rule。 |
丹麥王國內自治構成國(autonomous country) |
內政、稅收、漁業等高度自治;外交、國防、貨幣由丹麥負責。未加入歐盟。獨立民意約一半一半。 |
簡單總結目前關係:
- 丹麥仍是三地(冰島已獨立)的宗主國框架,但實際控制力已大幅下降。
- 格陵蘭與法羅群島屬「自治構成國」,可逐步接管更多權力,甚至走向獨立(但需談判、財政獨立)。
- 三地皆使用丹麥克朗(格陵蘭與法羅可發行自己版),居民擁有丹麥國籍與歐盟公民權(格陵蘭與法羅非歐盟成員,但有特殊地位)。
- 近年北極戰略地位上升,美國、俄羅斯、中國關注度高,丹麥與兩自治地的安全合作也更加緊密(如聯合北極指揮部設在努克)。
這三地與丹麥的關係,從殖民 → 自治 → 可能未來獨立,呈現漸進式鬆綁的北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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