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12/6投的本文,可能又是稿擠?希望不是「不能講」。
總之,只要讀過法律ABC的人,對這議題應該心有戚戚焉。如果沒有感覺,那就遺憾了!
評人權會法案違憲爭議 羅傳賢@自由20201207
以人權之名: 監院無視國會又擴權 立委當然說不 黃欣柏@自由 20201205
19020908〈1902年澳洲皇家委員會法〉
20200818 從Ombudsman的反思
20200814 歡迎討論:與黑大談監察院的「院際協商小組」(更新版)
20200803:自封的菊總統?? In the
name of God: A Self-claimed President Chen Chu?
勇於任事,也應循著章法
繼首提總統權限的「院際協商小組」後,又在勞動基金上沖下洗、萊豬開放、中油查德股權賣中國國企等大案的紛擾中,監察院仍勇於任事。勇於任事固好事一樁,若思考不週一頭熱,恐流後遺症。
與既有的國防、外交、內政族群、財政經濟等「常設委員會」,或法規研究、廉政等「特種委員會」迥異,監察院在〈監察院組織法〉增加第三條第二款特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似有擴權之慮。因憲法第96條規定的委員會是「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而行政院本部與行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並無專管人權事務的憲政機關呢。
監察院近日更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其中「釋憲聲請權」疑義,貴報有專欄警示。查我國得聲請釋憲的途徑不只一端,但行政機關則限定在「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且「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等條件,並無接受人民請願就可聲請釋憲的設計。但草案第5條「人權委員會…進行上開研究,…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卻設計成僅依內部研究,「人權委員會」便得主動聲請釋憲。
不僅如此,憲法第90條本規定監察院僅「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4權。但如草案第3條,在處理陳情時得「依職權進行調解」。「調解」,顯超越憲法授權範圍。
草案第10條規定得對各機關的「國家報告,得撰提獨立之評估意見」。什麼是「國家報告」、「評估意見」?而原以「行政權」為對象的監察權,在草案第10條下卻擴及人民:「得要求私法人或私人團體提供必要之協助」,且拒絕者將被處以罰款。這是從監察百官,到監察人民。也是逾越憲法。
第4條與10條,更超越憲法第95條監察院得向行政院與各部會調閱文件之權,自我授權了「調查」「訪查」,與全新發明的「系統性之國家詢查」。
什麼是「系統性」,什麼又是「國家詢查」?此類獨樹一格,非台灣憲法秩序、公法用語,未來在適用上恐陷入無可參照的風險,極端情形將是空白授權,由一方說了算。
所謂「詢查」似仿效了澳洲〈1902年皇家委員會法〉成例。為源自「英王制誥」(letters patent)授予澳洲大總督,可無須經立法程序成為行政命令,甚至制憲性文件建立新的權威。若不計法系的隔閡,採行共和制的民主台灣,能適用殖民時代的權力結構?
監督者本身也要被監督。這是民主政治不變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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