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黑大談監察院的「院際協商小組」
【縛雞之見】
網友黑大對於引用聯合報的黑白集的〈陳菊誤將監院當成府〉,有以下的留言,因為事關憲政體制,特別是總統宣示要修憲,陳菊本人有說願成為關門院長,因此,這樣的討論不但健康而且很有意義。
至於李登輝的修憲角色與成果,民主有功、制度有過。這才值得討論。
尋常人「有對,奉為神君,有錯,打入地獄」:這是政治或天真,不是有意義的對話。
雲大:
憲法上,基於五院平等,院際協商本來就是五院的基本職權,院與院間的事務需要協商,只要報請院會同意就可以進行。只有院際發生衝突無法解決時,才是報請總統召開院際會議討論,或者總統基於大政方針也可以召集討論。關於憲法上總統職權院際協商之運用是這樣運用的。
至於藍營媒體報導,純粹就是看到法條文字就趁機搗蛋,所以引用還是要斟酌一下。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70529/77F4VITN3G6IZ3IQXVSI327STQ/
黑大引用徐國勇的發言
院際協商不是我內政部可以做的,要送到行政院,由行政院去跟司法院協商。在行政層級上一定要是行政院跟司法院做協商,內政部不能做,也必須要送到行政院來。所以由行政院來做相關審核以後,來做進一步處理。
其實院際協商是以前還在考試讀憲法的時候的記憶,理論上,機關與機關間有衝突本來就可以自行協商,無解才交由上級機關裁奪。
但因為院是憲政機關,所以院與院的衝突可以自行協商,但無解時才要上級機關出手協調,因為憲法上院上級機關就是總統,所以才有那條憲法設計。
此外,機關間除了權力分立,國家政策上還有權力協力義務,這是一般人看憲法比較少提到的。
除非台灣學美國憲法,直接廢掉院憲政機關地位。否則那種單純三權分立在現在無法適用。
至於德國,雖然是內閣制,重大憲政爭議依然是由聯邦總統出手協調。
台灣憲法亂七八糟就要怪老李,為了維持總統制,又要維持法統才搞到現在四不像。
如果回歸憲法本文,本來就不應該總統直選,委任選舉的總統權力會自動退回成三軍統帥跟虛位元首而已,此時院際協商自然會回歸到跟德國一樣情況。
但台灣人一方面要直選,一方面又不願意走美國單純三權分立制,自然就成了現今鳥樣。
此外煎茶院本身應該是民意機關,順利運作可以成為參議院腳色,配合立院就成了兩院制。但是老李把它搞成雞肋,這筆帳,因為神君不容置疑,所以也少有人提及。
黑大:
這是大問題,在修憲的當口,應該要大大討論。可惜,被SOGO案給壓下去了。
先說:我不是引用8/6聯合報的意見,這是我在8/3看到監察院首次院會的消息後的即刻反應。聯合報晚了3天?
當然,因為性質的關係監察委員(尤其是院長、副院長)應該是較遠離政治的人,為各方所至少能接受的人來擔任,之後,監察院的公行為才不會被懷疑。這是就制度面、通論而言的,人(陳菊)是這件「事情」(監察院委員審查)的「偶然」焦點(正巧是陳菊)。
陳,去當行政院長,反而是恰當的(但會使黨內政治失去平衡)。假使想休息的話,就是海基會董事長。
現在講制度:我的理想是三權分立(美國模式),總統就是行政權,總統與立法、司法部門是在「同一平面」上相互平衡牽制的關係。
在這模式下,三權平等,三權之上沒有其他(或只剩下選民和上帝的律法,而在世俗上,這兩是是互換的)。但ROC憲法不同。五權容或平等(假設啦),但五院之上還有一個總統(權)。
以現在來說,總統又擁有部分行政權,又不是行政權(全體),所以也不向立法部門負責。
這樣就出現漏洞。這個漏洞要透過(回到三權且總統=行政權)的修憲或制憲方式來補。
黑大所提「協商平台」,我有疑點:
1. 行政院與司法院,都是個案式的「協商」,委請人對人的會商、協調個別事件。
2. 以舉例而言,牽涉的是屬於組織員額,從而是人事預算(薪水)的議題,屬於「司法行政」(非司法決定),這當然與行政院的管轄有競合。
3. 考試院的那個案例,報導提及應該恢復平台,這平台是院長/副院長間,就管轄與競合事項的先期討論和決定。
因此,就監察院8/3的公告而言,我們不知道監察院與考試院,兩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有何事項需要成立「小組」來「院際協商」?先前才出現大法官被總統來說明的事件,總統說是請「前秘書長」,但他的現行身分是「大法官」。這或許是灰色地帶(前秘書長=現大法官)的解釋,但我以「現行身分」為基礎,認為不行。
前秘書長與後秘書長交接不清,是兩人的問題,總統不能請前秘書長(大法官)來,而是要請現任秘書長帶承辦人一起來說明,這樣好一點。或者,要請前後秘書長、承辦人一起來,至少有個事實來支撐事後的說詞。請不要忘記與逾越文官的專業與存在。
陳菊的政治敏感度不應該這樣低,在監察院使用「院際協商小組」這種名詞,也是不可思議。
監察院要協商,也不是不可以。
以承辦的監察委員為主,院長為名義,實際上由院長、副院長或秘書長出面與司法院就個案(不是審判個案,而是作業原則)協商。但不應設立「體制」(小組),固定成員,但無院長。
換言之,不破壞現行憲法的「想定」才可以安定憲法。雖然我認為現行憲法很糟糕。
假使,陳菊要成為關門院長,他其實無須這樣積極任事。反倒是應該放慢腳步,研究與建議「廢監察院之後,監察權要怎辦」才是正辦。
只是,對於一生繁忙於政治與行政,要他轉換70年本性,放慢腳步細心思考,或強人所難。
黑大的補述
回覆刪除其實院際協商是以前還在考試讀憲法的時候的記憶,
理論上,機關與機關間有衝突本來就可以自行協商,無解才交由上級機關裁奪。
但因為院是憲政機關,所以院與院的衝突可以自行協商,但無解時才要上級機關出手協調,因為憲法上院上級機關就是總統,所以才有那條憲法設計。
此外,機關間除了權力分立,國家政策上還有權力協力義務,這是一般人看憲法比較少提到的。
除非台灣學美國憲法,直接廢掉院憲政機關地位。
否則那種單純三權分立在現在無法適用。
至於德國,雖然是內閣制,重大憲政爭議依然是由聯邦總統出手協調。
台灣憲法亂七八糟就要怪老李,為了維持總統制,又要維持法統才搞到現在四不像。
如果回歸憲法本文,本來就不應該總統直選,委任選舉的總統權力會自動退回成三軍統帥跟虛位元首而已,此時院際協商自然會回歸到跟德國一樣情況。
但台灣人一方面要直選,一方面又不願意走美國單純三權分立制,自然就成了現今鳥樣。
此外煎茶院本身應該是民意機關,順利運作可以成為參議院腳色,配合立院就成了兩院制。
但是老李把它搞成雞肋,這筆帳,因為神君不容置疑,所以也少有人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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