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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從Ombudsman的反思

Ombudsman正巧是我的防禦範圍。靠印象以下分享:

這一制度,簡單說就是一個制度(人)從監督官員行使權力的合法或妥當否,在近代憲法保護人權的潮流前提,轉為保護國民人權的機構。

古早古早以前,瑞典國王因為國內作亂,而逃到土耳其去。在土耳其還要關心國事,所以指定一位欽差大臣在國內替國王監督官員,看看官員乖不乖並匯報給國王。

這一制度 發源於瑞典,稱為Justitieombudsman,簡稱Ombudsman,中文翻譯「監察使」或「監察史」(御史大人的史)。

因為無現代意義(保護人民)的憲法,所以中國歷史上的御史只有監督百官的成分,無關保護人民。

 

在五權憲法的概念下,監察部門的任務是糾舉官員的。但只要憲法是現代憲法,即以保護人民權利為宗旨的憲法,監察部門的監督官員必然就會是保護人民權利。

 

雖然Ombudsman源自於王權(王權本具有不分權的性質),但在現代的實踐上,Ombudsman有兩種模型:行政型、立法型。看Ombudsman屬於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可以,也各有缺點。

行政型的,讓人有官官相護的疑慮;立法型的,也會覺得受到議員的利益掣肘。兩者都還會有與司法部門的關係。

Ombudsman雖然與司法判決,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稽查有重疊,實際上在司法程序免不了冗長的現實下,Ombudsman提供的是一種較為輕快、迅速的監督與保護

為此,Ombudsman機構,幕僚可以多,但Ombudsman人數不應該多,一隻手能數完最好,以便大家能認識他們。

Ombudsman的權威是建立個人的人品、過往經歷所產生的社會公信力上,所以必要的法律知識、穩重、公平與無爭議,是作為Ombudsman基本的條件。

在這樣的條件下,Ombudsman發表的「勸告」才具有時間上先於,甚至效果上優於司法判決、行政調查的效果,而被各機關尊重與改善

作為三權分立憲法的補充,Ombudsman沒有三權的硬性權力。為保護人權,Ombudsman不應以人民為主要調查對象。要不然,就是逾越了司法權。Ombudsman也不能罰款,那侵犯了司法權或行政權。無論法律是否如此規定,這行為不僅違憲,更糟糕的是違反現代憲法「權力分立」的民主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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