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1995年〈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初次立法,主要是給予計劃性停電一個法律基礎。
此次修訂,可以視為「無名稱的總動員」。範圍可以而包括駭客行為,臨時缺電當然也牽涉與「用電大戶」的契約補償,甚至賠償。
由於計劃性停電已有規定,如原辦法第4條「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部分媒體說這是為因核三等退場等因素導致電力不足預作準備,應該是想多了。
倒是,從「辦法」這層級看,本質上是越清晰越具體越好,政治、經濟,實在不夠清晰具體。而戰爭,其實有緊急體制做基礎。
戰備部署?經部修法遇戰爭、政治事件可啟動特別限電 自由20200817
近日美中動作不斷台灣成焦點,上週中國解放軍又宣佈在台海軍演。為事先因應準備,經濟部修正12年來從未修正過的「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納入戰爭、天災與政治等因素,主管機關得啟動緊急限電。經濟部表示,現行規定主要針對一般性電源不足,但對其他重大因素造成的電源嚴重不足沒有明確規範,因此修正規定,若政治、經濟、戰爭、天災等因素導致電源不足,與一般情形不同,可啟動特別限電措施。
今夏雖屢創高溫,也刷新用電尖峰紀錄,但因能源轉型加機組狀況尚稱穩定,入夏後供電均為綠燈,台電預測未來2個月備轉率也均在10%以上。
但近期美中軍事過招不斷,台灣成為焦點,加上上週中國解放軍又宣布在台海軍演,經濟部14日也公布修正「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是睽違12年來首次修正。
經濟部修正草案第4條之1,列入重大特殊事件時特別限電措施。該條文規定因政治、經濟、戰爭、天災或其他重大因素,致國內電力供應預期發生嚴重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相關必要設施運作之需要,得啟動緊急限電管制措施。前項管制措施對象、期間、處置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濟部表示,現行規定主要針對一般性的電源不足進行原則性規定,但對於包括政治、經濟、戰爭、天災或其他重大因素所導致的電源嚴重不足,尚無明確的對應規範。
因這些重大因素影響國內電力供應的時間較 長,緊急限電管制措施也必須有不同層面考量,與一般情形明顯不同,因此修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預期發生電力供應嚴重不足時,得實施緊急限制用電管制措施。
經濟部也表示,考量國內電力供需情 形逐年變化、預期發生供電嚴重不足的原因、影響程度及期間均有不同,為因應實際情況擬定最適緊急限制用電管制措施的對象、期間、處置內容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辦理。
該法於1995年初次立法,最後1次修法為2006年;2017年發生815事件後有多項討論修法,但最後仍未就具體條文進行修訂;因此本次雖僅修正1項條文,以內容而言仍是相當大幅度的修正。
該法主要是規範在電源不足時期,「計畫性」限電措施之執行;由於為預先計畫性停電,連815當天均未使用此法。辦法規定首先自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工業用戶限電5%,依序累進至1000瓩以上未超過5000瓩、及1000瓩用戶限電5%,最嚴重者達分區輪流停電,每次50分鐘,國防、交通及其他重要用戶得不受限制。
而台電也於2016年就修正「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執行及通報機制,依據備轉容量率執行3階段因應措施,分別是6%以下、備轉容量瞬間值在900MW以下,以及在500MW以下。因應措施則自第1階段的降壓3%、臨時性減少用電,一路遞增至最後階段的火力超載運轉及判斷是否限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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