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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與「日屬美佔說」的網友談台灣地位—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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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947210日,義大利在法國巴黎簽訂「對義大利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其中第四節義大利殖民地(Section IV Italian Colonies)第二十三條有放棄利比亞、伊利西亞、索馬利亞島的條文:

1.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義大利放棄所有對其在非洲屬地,即利比亞、伊利西亞和義屬索馬利亞之權力(處分權、管轄權和占享權)
「對義和約」和「舊金山和約」比較,兩者放棄的標的使用文字幾乎一樣,只不過義大利少了一項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這是因為考量義大利原來是以「宣示主權to claim sovereignty」,而不是以「擁有主權to own sovereignty」模式,取得其在非洲之殖民地領土。
義大利對其殖民地之領土權利right to territory以及領土名義title to territory,是建立在領土主張claim to territory之國際法源上。因此,義大利一旦必須放棄對其殖民地性質之領土,這些領土不屬於萬國公法架構內,不具有神聖不可分割的特質,也就是不可分割。義大利被迫放棄其對殖民地所有之「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等同放棄所有之領土權利right to territory以及領土名義title to territory,簡單地說就是: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當初簽訂「對義大利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的時候(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利比亞Libya領土是分成三部份,英國佔領三分之二,法國佔領三分之一,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則全由英國佔領。殖民地領土再被其宗主國放棄「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包括處分權right to dispose of)後,因為和原宗主國之間並不存在「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關係,而立刻成為「無主地」,其最終歸屬當然可以由聯合國總會安排。相對的情況,國土性質之領土(例如台灣領土)在被宗主國放棄「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後,在萬國公法的約束下,與宗主國仍然存在「主權義務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之殘留主權義務關係,所以並非「無主地」。擁有該領土主權之宗主國只是不能行使包括「移轉」之處分權,因此,該領土「歸屬不變」(台灣仍屬日本天皇皇土)。

依開羅宣言的意向書,戰後台灣是要給中國,原先的〈舊金山和約〉草約第四章領土Chapter 4 Territory第五項提及:
Japan accepts whatever decision may hereafter be agreed upon by the United Kingdom, the Soviet Unio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the Pescadores, Sakhalin south of 500 north latitude and the Kurile Island.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in any case to agree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treaty, the Parties to this Treaty will seek and accept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日本接受此後由英國、蘇聯、中國及美國對於台灣的地位決定,包含北緯五百度以南之樺太,及千島列島未來地位之任何決定。如本和約生效一年內,無法達成任何共識,和約當事人將尋求並接受聯合總會之推薦。」

沒有實施的草約內容,美國原先想要比照義大利殖民地之處理模式處分台灣,但是,幸好發生一九五零年朝鮮戰爭,征服者美國改變原先主張,特別是美中衝突擴大,美國決定自己處理台灣問題,確定不讓台灣交給中國。

【雲】:〈舊金山和約〉草約有多版本,不斷討論不斷修正再討論。我看児島 襄所著12冊的《講和条約》,逐頁略讀,見到無數個原則與草案建議,都快抓狂。大大為何只抓這一部份?
被修改的草案,不是法律有窒礙,就是政治上不通。況且,「北緯五百度」(包括英文south of 500 north latitude)都出來了,大大引用的文字內容,自己都不看的?

什麼是「皇土」?在聯合王國的實踐上,有一定的用法。
法律上,沒有領土是「神聖不可分割」,在政治宣傳上卻都愛加入「神聖」這形容詞。

所謂「萬國公法」,我要說,即便在3540年前上國際法課程時,這個語詞就已經是死語了。現在都稱為「國際法」。
當我約在十多年前因為一篇文章,溯及大清帝國從拒絕到接受國際法的過程的歷史淵源的需要,所以使用「萬國公法」,那是一本書。之後這個語詞,才被某位仁兄拿來用,還亂講一些有的沒的。在某次廣播節目中,我與這位仁兄同框,我問:你的結論從這本書的哪一頁得來的?我正好有這本書。他說,會給我資料。結果當然是沒有。變成一部分人誤認為:現在真的有「萬國公法」,而這誤認一直傳到現在。這故意歪曲加上不查的發展,真的很有趣。

至於:1947 年二次大戰後〈對義大利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第23 條,我的書上冊第372頁是這樣翻譯的:
1. 『義大利放棄所有在非洲的義大利領地』,即利比亞(Libya)、厄利垂亞(Eritrea)與義屬索馬利蘭(Italian Somaliland)的權利、權力根據。
2. 在最終處理之前,所謂的「領地」『得繼續置於目前的行政管轄下』。
3. 前述的領有地必須經過蘇聯政府、聯合王國政府、美國政府、法國政府在本約生效1 年之內完成最終解決,即依據前述政府於1947 2 10 日之聯合聲明,及其於附件11 所做之重申。
哪有大大你囉哩囉唆講的一堆東西?

另外,大家都說是聯合國「大會」,大大的聯合國「總會」這說法,是從那個星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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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西戰後的〈巴黎和約〉第一條:Spain relinquishes all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and title to Cuba.And as the island is....(西班牙放棄對古巴所有主權上的要求權和資格所有權,....)sovereignty 確切的被寫出來,才為正式的放棄主權,且當時的日本首相吉田茂曾向英美說明此乃我日本固有領土,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不得侵犯我固有領土,及前述朝鮮戰爭。為了處罰日本在二次大戰的作為,又不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做法,於是就出現了〈舊金山和約〉放棄相關權力並未表明主權的寫法。

【雲】:〈巴黎和約〉,前面已經講過了。
這點恕我才疏學淺:「當時的日本首相吉田茂曾向英美說明此乃我日本固有領土,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不得侵犯我固有領土」,請拿出出處。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是「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憲章〉講的是「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哪裡講到不得侵犯固有領土(inherent territory)?中文意義的「固有領土」,說的是「歷史主權」,那是國際紛爭得主要於原因之一。

累死人了!連整理頁面,使之較具有可讀性都累人!(完)





2 則留言:

  1. 唉,一次看五篇真得很累。對於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自殺新聞後的思考,算是另一種休息。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日本是戰敗國地位,當時尚未加入聯合國會員國。自然無法引用聯合國憲章的權利義務。1955年在中華民國政府勉為其難在聯合國安理會不行使否決權下,才讓日本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入會。因為這兩國的入會,彰顯中華民國憲法下領土範圍的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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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抱歉,那大大可以體會:
      網友這樣轟炸,我又要找資料來回覆,
      還要以較舒適的網頁編輯來分享讀者,

      更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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