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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戰爭有章法,不能亂來 There are laws of war


戰爭有章法,不能亂來  There are laws of war
為欺敵避敵,海軍計劃以10316億元預算,新建60艘外型如遊艇,並採用一般民間塗裝的微型飛彈突擊艇。
To cheat and attack the enemy, ROC Navy is trying to spend 10 billion more USD in ten years to establish 60 camouflage missile assault boats.  Their appearance will be similar to civilian resort boats. 


偽裝為民船的飛彈突擊艇,與平時各自捕魚、運輸,戰時接受輔助戰鬥任務的總動員完全不同—它不是戰術欺敵,既無軍事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且違反1907年海牙第7公約第2條「外部標示」,1977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7.1條「禁止背信棄義」與第44.3條「必須與平民區別」等規定[1],不可輕率為之。
Civilian resort like Missile assault boats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mobilization of wartime, during which the civilian boats will be mobilized to support the auxiliary military mission.  However, the camouflage missile assault boats are neither tactical deception, nor the military necessity.  What is more, the idea at least violatesbesic rules of the laws of war such as :
1.  the obligation of bearing the external marks in the Article 3 of the “Conversion of Merchant Ships into War Ships, or the seventh Hague Conventions” of 1907;

2.  the obligation of “the feigning of civilian, non-combatant status” in Article 37.1“Prohibition of Perfidy”; and

3.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mbatants are obliged “to distinguish themselves from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in the Combatants and prisoners of war of Article 44 of the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Protocol I)” of 1977.

戰爭雖是政治學理中暴力的極致,卻非毫無章法。從1863年美國〈李伯法典〉(Lieber Code)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18991907年〈海牙公約〉[2]19491977年〈日內瓦公約〉,兩個世紀以來,旨在戰爭中保護平民、禁止無端殺戮的戰爭法(現稱國際人道法)體系逐漸完備;[3] 國際紅十字會體系也伴隨成長。
Though war is the utmost form of violence in the political science, yet war is not something at will.  The laws of war, or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s, are from the US Lieber Code of 1863, the Declaration of St. Petersburg of 1868, the Hague Conventions from 1899 to 1907, and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1949 and 1977 among others.  Now the system, aiming at protecting the civilians and prohibiting unnecessary killings in war time, are near completed following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the Red Cross.

戰爭法雖承認交戰團體權利,條件是「為下屬負有指揮責任的人員;在遠距離即可辨識之固定標誌;公開攜帶武器;實施符合戰爭法與戰爭習慣法之行動」。此等人員,若行為合法,便得接受戰爭法保護,享受如戰俘等權益;否則,甚至會被視為刑事犯,如傭兵就與受雇殺人無異。
The laws of war recognize the rights of the belligerents.  However, there are conditions to be the belligerent:
1.  To be commanded by a person responsible for his subordinates;
2.  To have a fixed distinctive emblem recognizable at a distance;
3.  To carry arms openly; and
4.  To conduct their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Those personnel who meet the criterion and act legally will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such as enjoy the rights as POWs.  On the contrary, the one will be seen as criminal, such as mercenary is seen as the crime of pay-to-kill.

前近代戰爭思想混淆了軍民界線,將偷襲、偽裝等當成高智慧;但現代軍隊,講究在行動前謹慎討論適法性。適法與否,將成為戰後外交談判或法庭的攻防的籌碼。從紐倫堡大審到東京大審,國際社會已建立國際刑事法庭制度,沒必要或毫無章法殺戮,戰後相關個人將接受追訴。電影《驚爆內幕》(The Insider)結尾,特別提及國務院的「戰爭罪事務署」(Office of War Crimes Issues)[4][5] 與其追訴無期限之事實。
The pre-modern thought of warfare mixed up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ivil and military.  They highly valued sneak raid, camouflage etc. as wisdom.  But the modern armed forces care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operation.  The legitimacy will be the stacks of diplomatic negotiation, or the evidences in the court after the end of war.  From The Nuremberg trials of 1945-1946 and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of 1946-1948,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establish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o judge the persons who are commit unnecessary killing or no mercy.  At the final part of the movie “The Insider,” the actress took out a business card of the Office of War Crimes Issue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which renamed to the Office of Global Criminal Justice in 2012, and showed us that there is no criminal retrospective limit of time referring the war crime.

混淆軍與民界線,也是對人民殘忍。1937年南京,只有前近代水準的國民黨指揮官,見無法抵擋日軍,不是依法投降,反而「一念之仁」的要官兵自謀生活。日軍進城,見堆積如山的軍服,不見軍人與槍械,直覺每位平民無異潛在的槍手、炸彈客,對安全威脅極大。是否因此過度殺戮很難論斷,但戰鬥進行的方式受到國際法管轄一事,從未被我們認真討論過。
Mixing up the line of the civil and the military could be fatal to civilians.  The KMT commander, who possessed only the pre-modern knowledge of war, asked his subordinates to flee away, not to surrender, when he saw the defeat was inevitable in Nanking, 1937.  This was a real mercy decision a commander could had by his pre-modern thinking.  The Japanese troop entered Nanking, seeing the piles of uniforms but no soldier and no weapons, felt extreme fear for anyone in the city could be shooters and bombers.  We did not know if the situation triggered the massacre.  But we know that the aspect of the laws of war has never been discussed in studying war history.

1990年代初,為使解放軍脫離「利用人民的非正規戰法」,國際紅十字會專家教授整套戰爭法課程。現在海軍居然要與解放軍比低級?茲事體大,國防部在定案前,最好先諮詢法律事務司幕僚!
To modernize PLA, the ICRC experts gave lectures in early 1990s.  Now ROC Navy is pulling back its level of the civilization or humanity?  The leaders of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ROC had better consult with the staffs of the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before the final decision is made,



[4]  該署在2012年改為「全球刑事正義署」(Office of Global Criminal Justice),但2017Tillerson卻想要將之裁撤解編。http://www.thehagueinstituteforglobaljustice.org/latest-insights/latest-insights/news-brief/statement-of-former-us-ambassador-stephen-rapp-on-the-proposed-elimination-of-the-office-of-global-criminal-justice/

23 則留言:

  1. 海軍自認最國際化的軍種。玩到這樣實在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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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據說是「假新聞」。

      我的看法是,的確有人想這樣做(表功),或者在產能滿檔的「國建國造」政策中找替代品(中小廠商能建造的)

      這裡還有「飛彈」與「微型」的衝突,但,這是力與結構的物理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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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照戰爭法走,美國丟兩顆原子彈到日本都市,也是犯了戰爭罪,但是因為打贏了,沒人會說甚麼。

    而微型飛彈快艇,如果不裝飛彈,未進入戰爭狀態,用非軍隊塗裝,是否就算偽裝成民船?軍隊的辨識性,如何界定?就像軍用車輛但是使用民間塗裝,在飛彈車上已有先例,如果照上面說法,也是違反戰爭法?因為你使用民間塗裝,戰爭開始,中國可能對類似的貨車都實施攻擊。

    戰爭法規範進入戰爭狀態的基本原則,但是未進入戰爭狀態前,是否一樣受戰爭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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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比較有問題的,不是丟原子彈。
      應該是丟燒夷彈。

      現在是說:戰爭的方式,在「戰後」會成為外交與法庭攻防的「相罵本」。

      「軍用車輛使用民間塗裝」?
      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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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飛彈快遞車,另外一個點就是軍事武器利用民間設施算不算軍事基地,軍民兩用機場跟軍醫院駐防算不算軍事基地?徵召民用車輛船隻算不算?民間偽裝的效果在於平時與戰時的區別,在戰爭還沒開打根本沒有違反政爭法的疑義。比較著名案例是當軍隊偽裝駐防在醫院學校這些民用設施,是否可以當作攻擊標的?不過在台灣只要戰爭一開打大概沒有什麼是奢可以躲得過飛彈襲擊。

      那篇新聞流出來後來有說是鬥總長的派系搞的。我問過一些關於飛彈快艇會不會落入以前海鷗的窘境,應該是不能類比。一來海鷗是要出港巡囉,微型飛彈挺是不出港,所以沒有耐波性問題,二來五級風以上解放軍也不可能會登陸,艇本來就在港內,所以根本沒影響。三是反對者怕這些預算挪用了大艦的後勤維修費才是主因。

      我是認為只要戰時為型飛彈艇人員有著軍裝,就算開著是民用車輛,就有足以有識別效果。

      至於解放軍都可以搞民航機斬首,那才真的視違反戰爭法。但誰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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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多人無法接受戰爭的法律規定,認為:都是你死我活了,還管啥?
      對於此事,我很疑惑。
      文章是告訴大家:有這種事情,不要根本不知道。

      基本上藏在民間,仍屬違法,但「藏」字很重要,和這裡講的是「偽裝」不同。
      要體會:自己是處於違法的。

      違法與否,關鍵在「戰後處理」,有無相罵本,擴張戰果或自我防衛。
      像日本,虎虎虎之後,在戰後處理上,就落入挨打的局面。

      有些軍事設施,會放在民間設施(醫院學校)旁,這是大家都在做的。
      但是,大家都違法,不表示因為數量眾多所以不違法。

      連大大也提及「識別效果」呢。

      另外,假使微型飛彈艇不出動,用岸際卡車好了。
      效果不是一樣,甚至更好嗎?

      如殺無赦,在過去是正當的,現在是犯罪的。
      我是天真,還是
      反省到東亞傳統觀點與世界文明潮流的差異?
      理論與實務的灰色地帶,分際又到哪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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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是在質疑戰爭法的事,而是在如何解釋適用上的差異有眾多疑問。

      關於岸際卡車取代微型艇部分,主要還是在天氣考量下的戰術運用,若以風大過五級微型艇不能出海的狀況下,解放軍發動登陸戰的可能性極低,在此狀況下,當然岸際卡車跟微型艇沒有什麼差異。但如果天氣許可情況下,也就是解放軍可能登陸風力下,微型艇相較於卡車就有前進部屬空間,在海面上運用,其對於敵艦威脅會遠大於卡車,這是最大差異。另外岸際卡車主要是針對登陸團
      ,效果類似砲兵部隊,但微型艇是針對外海或航行中戰艦,還是有差異。

      至於雲大最有疑問的耐波性問題,主要還是船艦載具運用差異性的考量,過去的海鷗是要負擔戰備巡邏業務,也就是小船要分擔大船的業務(這是海軍自己船艦量不足,大小分配不專業下搞出來的東西),所以被詬病。但飛彈突擊艇也只有戰時才出港,平時或風大(解放軍也不會登陸的天氣)不出海,平常又不負擔巡邏業務,就沒有這個問題。

      之前海鷗飛彈快艇主要是看到以色列以小船突擊大船的戰果仿造而來,但海軍卻把戰時才啟用的武器弄成平時巡邏的載具而不是戰時的突擊工具,當然就會有耐波性問題,主要還是運用方式差異延伸出來的結果。今天如果飛彈突擊艇也要分擔戰備巡邏業務,當然會重蹈覆轍,但如果戰術運用方式改變,當然就沒問題。換句話說,當年的海鷗快艇在今天時空環境運用下就沒有令人詬病的問題。主要還是海軍觀念,大船有大船業務,小船有小船用法,不能拿小船充當大船用。

      至於民船偽裝那也只是防平時外觀偵測用(那根本不是重點),他真正的用意是在海上雷達螢幕根本分辨不出來,軍裝或民裝根本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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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種文章,功能在「吸引好奇」「引起討論」
      以後,知道儘量不要去觸犯,或者知道要閃躲
      這樣就成功了

      萬箭飛彈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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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哈哈哈~~正是如此

      有法律當然有縫,這也是我疑問所在。大直法律司的人那麼多,應該知道該怎麼做。

      不過這樣大喇喇的以法律名義出來鬥倒是第一次見。(雖然有說是假新聞,但那就更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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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人說,對抗中國的入侵,台灣應遵守「正當戰爭章法」,以免遭致非議及嚴重的打擊。
    陳義過高的「正當戰爭章法」,往往就淪於對弱者的暴凌。台灣在可見的現今或未來,都不可能是會發動戰爭,去侵犯他國的國家,只有可能會是被侵略、攻擊。台灣不可能是戰爭當事人,只會是被侵略的受害者。
    戰爭是否應有章法,在以往武器系統有限,傷害力也比較局部的時代,或許所謂的章法,稍能避免無辜者被牽連受害;今日,幾乎所有的武器都已經是無差別殺戮,如何能分辨出敵友?這就是台灣人常說的,中國飛彈不會管你是支持誰。
    再說,發起武力戰爭者是何人?被迫自衛保護家鄉親人的,難道沒有權利以合理、合乎自己能力的方式來阻止敵人在境外,一定要遵守莫名奇妙的「戰爭章法」,眼睜睜看著自己的人民去被敵人侵入,被敵人發動的「戰爭」侵害、屠殺?
    如果所謂的「戰爭章法」,只是要被侵略者束手就擒,那麼,不要它也罷!
    台灣自2戰後處境迄今,處處遵守章法,怕這怕那,結果到現在妾身未明,爺爺不疼,奶奶不愛,這不就是遵守章法造成的?這些章法又不是我們自己訂的,何必自己掉進漩渦,不想爬起來。
    再看那些不守章法的東歐3小國、東帝汶、巴勒斯坦......等等等等,一個一個在國際站起來,誰敢不正眼瞧他們?
    戰爭章法真值得遵守?去告訴東突、圖博吧,別自己騙自己,也拿來騙台灣人,恐嚇台灣人。
    再說,如果1945年是軸心國戰勝,當日的世界又是何人會受審判,又有任何戰爭章法可言。有章法的戰爭,可能只好去對宋襄公說說吧,他最瞭解後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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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了,再補充一點。當初以色列在對抗阿拉伯國家時,巴勒斯坦對抗以色列時,2者都是全民皆兵,藏兵於民,寓兵於民,在在違反戰爭章法,如今都建國了,又是如何?誰能審判?所謂戰爭章法,也不過是恃強欺弱的藉口,沒啥好說,贏者為大,輸了就甚麼都不用說,章法?去對那些被殺害的人們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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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囉嗦點,或是說白點,侵略者應守戰爭章法,以免戰輸後被追訴,但贏了,也沒啥事,誰也管不著;被侵略者,不管是否遵守戰爭章法,反正就等者被滅國。這個戰爭章法和率獸食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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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現在網路盛行,真正偽裝是不會上新聞的,而且在本國領土範圍內的偽裝,跟入侵敵國的民用偽裝,有著很根本的差異。如果是被侵略國家,運用各種方式抵抗入侵者,在戰爭上也有合理性。臺灣有飛彈車在移動時,用民間貨車方式偽裝,跟微型飛彈快艇是一樣的狀況。

    如果燒夷彈、毒氣是不人道的攻擊手法,那原子彈、核彈更是,只是大家道貌岸然,不能禁止。

    臺灣微型飛彈快艇的威力
    http://blog.xuite.net/bobchen7/wretch/585351175

    陸基飛彈會受限於公路系統,能到達的地方有限。原本光六就設計成能分散到漁港,但實際上還是過大186噸,而50噸上下的小漁港,才是台灣這個海洋國家數量最多的優勢,中國就算要派間諜、衛星偵察,也會讓他們忙翻。海象差時在沿海或漁港發射(春秋冬季),海象好時(夏季)更靈活,跨海偷襲會讓中國登陸船團及艦隊很頭大。整片海洋都是你的路線,這才是台灣海軍一定要做微型飛彈快艇的原因,而且雄二比雄一可以飛更遠,又可以射後不理,威脅性是加倍又加倍。

    臺灣一堆小漁港,如果微型快艇每個港都派個幾艘,中國飛彈要打多少顆才能清掉?而且一開戰大家都出港作戰了,尤其小船更快,只要有飛彈在海上運作,對中國要實行登陸作戰就是阻礙。如果中國的先鋒作戰不是為了登陸船團突擊鋪路,那台灣更有優勢,光是要爭取完全的空優、海優,打一個月都不算意外。到時候整個東亞大概都會癱瘓,再來看看要幫誰,美國、日本一出手,設一個禁航區,就可以讓中國完全停止作戰。

    看看光是陸基的反艦飛彈就可以涵蓋上圖這些區域,微型飛彈快艇出海就能延伸攻擊範圍,衝出去雷達掃到也跟漁船沒兩樣,打完兩顆就回去補給,平時看來還好,開戰大混亂時,中國東南沿海都要很緊張啊。而且光是四個軍港的飛彈,就能涵蓋大部分臺灣海域,第一擊後的反擊能力就很強。海鷗的雄一戰力真的不足,是初代反艦飛彈的遠程砲火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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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證中,有些概念應該分離卻沒有被分離:塗裝偽裝民船、雷達難以分辨、轟炸的手段等等
      每一項都是值得討論的。
      但放在一起,就使得討論沒有結果。

      當然,尤其是新技術對於就法律所造成的衝擊(擴大灰色地帶,使得法律顯得無力),以及勝負所造成的效應。
      真的很難
      不過,不可以因為這樣而完全否認戰爭法的存在,甚至於無視戰爭法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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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塗裝是為了可見的範圍,問題是微型快艇的雄2射程150公里,根本沒有被看到的疑慮。所以非軍規塗裝是為了進出漁港不被注意,但是當裝上兩枚雄二,根本就一清二楚,比起機動飛彈車外面用民間貨卡偽裝,更沒有戰爭法問題。

      而雷達難以分辨,F-22跟F-35更會,這樣有沒有違反戰爭法呢?微型快艇如果還在可以接受資訊時,射擊的目標當然以軍用為主,但如果台灣已經被破壞到一定程度,不只微型飛彈快艇,其他還保有戰力的飛機、船艦,都可能對任何可疑目標攻擊,這是戰爭真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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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微型快艇在理論上可以,如果說怕違反戰爭法,乾脆變色龍塗裝也可以,就像對岸把舊一點的巡防艦拆掉重武裝後變成"海警"船一樣,把PLA轉去武警隊,都是軍轉民,把軍事資源轉移到"看起來"非軍事的部門去,但是開戰前必然會全部回復成軍用,這也是為什麼對岸的軍費雖然持續爆增,卻被"維穩"費用追了上來,因為就是很多軍事作戰的資源轉移給維穩部門在處理,比如說網軍,武警和五毛黨. 以我們只是防衛情況下,平時遊走在戰爭法的模糊地帶我倒是不反對,

    比較麻煩的是快艇的噸位太小有其根本問題, 為什麼海鷗只能射雄1? 因為雄2就太大太重了.(更不用說雄3)
    船艦在適航性方面的重點就是重心的配置, 二戰戰前美日海軍競賽的結果就是雙方造出了一堆重心過高的船艦, 日本在第四艦隊和舞鶴事件繳了學費,美國卻到了眼鏡蛇颱風才繳清學費.
    也就是說,微快艇如果把飛彈和射控裝上去,她們的艦體能不能承受往上轉移的重心? 如果說風浪大就是從港口中發射,那跟車載發射有什麼差別? 車載還可以岸上移動或躲藏於巷弄之中,微快艇在搭載射控武裝燃料後要能夠有基本的轉港能力,總不能在有一點海況的狀況下,連3公里外的下一個漁港都開不到就翻掉了.
    雖然整個海上也可以為微快艇所用,可是這種小艇怎麼跑也有續航力的直接限制,而船跑的越快,燃料的消耗就等比級數上升,燃料越多就會影響到船艦的重量,更甚者會也影響到重心,而續航力的限制也就會限制微快艇能夠對敵人發動打擊的方向,以挑選攻擊位置來說,潛艦和大型水面艦還是有她們的優勢存在.(註: 眼鏡蛇颱風中就有壓艙油不足導致重心上升,最後沉船的驅逐艦)

    車載怕路壞掉,微艇怕海況不良,射完以後的再整補或維修來說,車載這方面還是優於艇載,原因? 卡車可以靠動員民力協助維修,但船隻的話,一艘要能衝上40節的快艇,不是隨便一個小漁港都會修的,變成海軍要自己安排後勤人員在岸上移動,最後也是有受限於公路的問題. 再裝填飛彈也要時間,就算飛彈箱也是模組式,港口也要有起重機能吊掛飛彈箱,如果是無人艇或少少船員,靠人力或小起重機來補彈就沒有效率可言了.(這部份可以參考空軍公開的飛彈掛裝影片來思考整個流程要跑多久,反艦飛彈更大更重,除非野戰再裝備有自動化加上SOP,不然只會比空軍給戰鬥機掛彈的時間更久),但是再裝填也只能依賴岸上卡車載著飛彈跟過去,不然微快艇的飛彈打掉後卻不能再裝填,就變人畜無害的兵器了.

    如果可以的話,微快艇倒是該考慮無人化,省去掉官兵的支援設施其實對控制噸位和尺寸有很大的幫助,只是對長期維護保養來說就很不利了,要是壞在海上也很難去拖回來修,幾億就打水飄了,更怕是導致擦槍走火,中國派船想搶我們也派船要撈.....兩邊海巡開始拿槍對射難保不會從遭遇戰快速升溫成全面戰.

    總結是,我是認為兩者都有價值,微快艇可以延長飛彈攻擊的範圍更遠,如果無人化,甚至可以幫助海軍的水面艦做戰力保存,但車載可以幫助微快艇再裝填,而車載本身有戰力保存和隨地維修這兩個不同面向的優勢,我不認為兩者是資源競爭,而應該是相輔相成,畢竟連載台的生產線和維修線都完全不同,只有相同的主要武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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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型飛彈快艇的目的,是在中國第一擊之後,我方主力一級艦、飛機都轉往東部保存戰力時,為西部的真空狀態保有海上攻擊能力。本來的光六、沱江艦都是為了這種狀況設計,卻可能不夠,或被擊中火力摧毀,因此60艘可以分散在各漁港的50噸飛彈快艇,反而可以發揮在沿岸,就以雄二威脅台灣海峽中線以左的中國艦艇,有封鎖海峽的意味。

      實戰上,快艇可能只有一次發射機會,就無法接受補給,因此他們的真正作用是在嚇阻,當臺灣西部海岸陷入一片攻擊,臺灣還是有隱藏的攻擊力存在。

      雄一:537公斤
      雄二:685公斤
      雄三:1470公斤

      雄二比雄一重150公斤,加上更重的發射架,必然要重新設計快艇,看如何以新的技術概念去克服,甚至要加大船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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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吃胖一點最後可能變成縮小版的光六了,光六曾經在布袋港擱淺進水大修,讓海軍在煩惱這類地方港口的整備情況不明的狀況下,是否能夠讓己方快艇群安全進出. 布袋港還算是有較大船隻在使用的港口,其他小魚港的情況可想而知,海巡署可能有所有漁港的建造資料,但幾百個小漁港的狀況如果沒每隔幾年實施一次普查,這種轉港除了海況的風險以外,進出漁港本身可能也是.

      微快艇最適合的廠商就是南部的遊艇業者,他們造遊艇外銷世界多年,要造出這等級的微快艇理論上沒問題,差別是能夠跑多快? 一般的遊艇並不要求上高速,船體要承受海洋的力量遠比飛彈快艇要低的多,規格越高,就需要更堅固的船體,動力,因為更耗油所以油箱也要更大,最後加上武裝需要的射控和發射架和底下配重的壓艙物,以這種微快艇要求的東西來說,技術上充滿了各種衝突的條件,結果設計的難度可能也不亞於一架戰鬥機,最後可能還需要漢翔協助設計. 如果是有人艇,則還要加上船員的生活空間,能滿足短程,兩三天以內的需要,而且會讓狀況複雜更多.

      無人艇的另一個好處是必要時可以由主戰大船搭載(有點拼,50噸要吊上船還是會影響重心,被母船拖著走會影響機動力)或由大船搖控,類似AH64E的本身可以搖控無人機一樣,帶來擴大的偵查能力或打擊範圍,如果弄的出來,也可能帶來新的戰術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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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微快艇並無問題

      外型與塗裝,才是本文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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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GC是保護平民和戰俘的國際法,台灣微型飛彈快艇的攻擊對象只會是中國解放軍的各式軍艦與戰時被解放軍用作於軍事用途的各式海上船舶,特別是登陸的敵船團,最多是中國沿岸軍事設施或集結區

    台灣軍隊指揮系統戰時也不可能下令微艇對單純的平民作攻擊,更別說即便微艇沒區別塗裝,中國平民也看不見微艇,因此微型艇根本不可能違反國際法

    如果防守方的軍官在下令攻擊敵軍時還擔心日後被勝者為王作敗者為寇的追殺,那還談什麼保家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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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很困擾的兩難:生吃都不夠了,還想到曬干
      對此,我也無解。

      不過,文章著重在:要注意這面向,審慎考慮。
      之後,做決定了,就是做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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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印象中武裝衝突法的要求是發起攻擊前必需要表明身份 ,其實只要在成軍禮時大家都會知道這些船艦的外貌。 看到這個舊聞的第一個想法是司令部怎麼會不考慮國際法,但照以上思路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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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補充一點
    "外型如遊艇,並採用一般民間塗裝"
    一般遊艇的民間塗裝在海上反而非常容易被發現
    使用軍艦的灰色甚至迷彩才不容易被目視
    如果有匿蹤構型或是匿蹤漆就更理想


    真到戰時
    漁船我不敢說
    但不大可能有民間遊艇敢在台海趴趴走
    所以偽裝成遊艇有用嗎?

    by: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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