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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與「日屬美佔說」的網友談台灣地位—2/5


【黃】:3. 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現況
(1)〈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項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 b 雖然未指定台灣與澎湖之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之收受國,但依該條約前述第 2 b項及第 23(a) 條確定美國為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權國」。

【雲】:〈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項,哪有「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講到這裡,主張的人必須認定:主權=財產。這樣才能繼續說下去。
主權,這觀念雖然來自所有權的擬制,但主權移轉並不破所有權,有這一句話就夠了。
領土的割讓,並不會使得人民的所有權變成接收國的財產。大大這個說法,很大膽,需要更嚴肅的論證。

美國享有對「複委託」給「台灣當局」的佔領管轄權(代管)的監督權,其合法性源頭根本不在這裡。
軍事佔領(在前)的法源,是國際法、國際慣例法、本國憲法授權、降書授權。根本不是「和約」(在後)好不好!時間也不對。這是基本邏輯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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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有關佔領與管理台灣之主從關係,並沒有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

【雲】:主詞要注意一下,是「蔣介石當局」。其餘是常識。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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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可證實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強行併入中國的作法。自195204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行使主權也不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

【雲】:這是常識了。主詞若是「中華民國」可以,若是「蔣介石當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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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4)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並無「國家」的資格,因為中華民國並未在台灣行使主權,亦未曾擁有台灣領土的所有權。此外,中華民國軍方1946年元月12日所發布有關將台灣本地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軍事命令,是觸犯國際法的(註:觸犯國際法是無時效可免責的,本土台灣人可提出人權損害賠償)

【雲】:要詳細說啦,囫圇吞棗是不行的會變成套套邏輯。〈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Article 1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假使是我們常識上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那
  •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永久人口:國籍有問題,是台灣國籍嗎;是中國國籍嗎?
  • (b) a defined territory; 確定的領土:就秋海棠而言,根本是痴人說夢話;就台灣而言,是被日本放棄之後,變成未定狀態。
  • (c) government; 政府:是「中國政府」;還是「台灣當局」?
  •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關係:是「自稱的中國政府」的外交業績;還是「台灣當局」的外交業績?尤其後者,在無「邦交各國」,更可能只是領事關係!

把台灣人民宣布為中國華民國國籍的,友好幾個,其中大大所提的1946年元月12日,主體是「行政院」,而陳儀宣布的,是「蔣介石元帥」佔領軍,不是「中華民國軍方」,其餘宣布者還有內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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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5) 197110月底以前,聯合國一直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聯合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合法政府。(換言之,「台灣」本身從未擁有聯合國的會籍。)

【雲】:這是常識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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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6) 中華民國憲法在1990年代歷經多次修改,在1996年直選總統、並且在2000年完成政黨輪替,結束了國民黨在台灣五十多年來的統治。但是這些事實並不會改變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依據國際法之規範,沒有任何的程序、方法或舉動能使一個流亡政府就地合法,並成為一個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

【雲】:這是常識了。無意見。但大大講流亡,卻忘記同步說明軍事佔領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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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結語:
(1)「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法政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
(2)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法律上是「大日本帝國天皇(非日本國)單獨擁有所有權,但由美國總統暫時佔領中(握有管理權)」。等待美國總統與大日本帝國天皇簽署最終和平協定後,再由大日本帝國天皇政治決定台灣最終的國際地位(註:大日本帝國天皇未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

【雲】:還在講「大日本帝國天皇」?沒有論證就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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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舊金山和平條約〉未處理大日本帝國天皇,日本新憲法仍保留大日本帝國天皇。

【雲】:又怎樣?已經在1946年的〈凡人宣言〉與1947年的憲法處理完成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已經透過修憲程序,成為〈日本國憲法〉,前者因此消滅。天皇從「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轉為「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天皇的統治權被轉移,成為無權者。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自然不會去處理,要不然是自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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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979010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生效對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影響
前言: 1972年的〈上海公報〉,身為〈舊金山和平條約〉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僅認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位問題的立場,但是並未正式同意此立場或承認此立場。美國於19781231日正式與中華民國斷交以後,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雲】:這是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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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1979年〈台灣關係法〉,該法具體呈現了美國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對國的關係。相反地,「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反映出美國的立場是「台灣前途」仍然「未決」。

【雲】:這是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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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 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自1979年元月1日以後便不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號。
美國於198207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雲】:這也是常識了。牧師向唱詩班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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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 20041025日,﹝前﹞國務卿鮑爾重申美國對台灣的一貫立場。他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雲】:這是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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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4. 台灣是不是台灣,由軍事佔領者美國定義,依美國〈台灣關係法〉,目前「中華台北」是台灣的一部份,但不久的未來,「中華台北」將從台灣除名,台灣不正常的國際法律地位將獲得改善。

【雲】:目前「中華台北」是台灣的一部份;而且「中華台北」將從台灣除名?
這說明,加上預言很新鮮。我怎麼忽然覺得大大有某位仁兄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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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5. 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視台灣為美國國內,本土台灣人及滯台中國難民,其基本人權均受美國憲法庇護。

【雲】:首先「美國視台灣為美國國內」?至少〈台灣關係法〉4.b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就不同意大大的說法。
這樣說太簡略:真的說來,是一種在美國憲法下的「非國內也非外國」的地位。「滯台中國難民」,以現在而言,應該不存在,除了1949年前不在台灣出生的,或在金馬出生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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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確認識台灣國際地位的10個重要觀點:
1.「台灣」一詞是指「政治實體」;這片島嶼正式的名稱是福爾摩沙(Formosa)與澎湖(Pescadores)群島.

【雲】:根據TRA15.2條,「台灣」一詞可以指涉多種意思,從ROC、台灣治理當局、領土、自然人,到法人,不是只有指涉「當局」而已。在TRA15條上,台灣就是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沒什麼正式名稱與否的問題,不要亂加奇怪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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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福爾摩沙(Formosa)與澎湖(Pescadores)群島的住民,有文字歷史上從來沒有建立過自己的國家或政府。

【雲】:「有文字歷史上」,這是贅語,在呈現事實或推論時,毫無作用。只要講「從來沒有」就夠了。贅語,通常是有隱或有閃。現在國際法是1948年之後逐漸形成。
「或政府」也不要亂加,至少我們認為1996年之後,是「台灣有政府」,或者TRA認為,1979年之後,有個政府叫做「台灣治理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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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 台灣國際地位一直以來是「託管狀態」,台灣現狀是「大日本帝國天皇擁有;美國總統佔領及託管中」。

【雲】:「一直以來」也不要亂用。
台灣國際地位,分不同時段與區域,從屬於VOC、國姓爺、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以及「託管」。
現狀:戰後,主權未決定。託管於以美國為主的戰勝國體系,並以「蔣介石元帥與其後繼者之當局」為治理當局,即台灣當局。
台灣:「大日本帝國天皇擁有」?那與第9點「日本國政府放棄」,不是衝突了嗎?再講,〈降書〉中「天皇與日本政府統治國家之權力,應聽命於盟邦統帥。盟邦統帥可採取其所認為適當之各項步驟,以實施此等投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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