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4. 大日本帝國、日本國是不同的國家法人。
【雲】:日本,是國家的連續體。無論是日本帝國(從絕對王權到君主立憲,這裡有聯合政制的政治理論)、日本國(君主立憲?這裡很模糊,是值得討論的議題)都是日本政府,其權力是先後相續的,是政府繼承。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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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5. 按照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蔣介石是代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總統佔領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或中國佔領台灣。
【雲】:「美國蔣介石」??第一次聽說。嚇!!!!大大如何發現或論證?
「主要佔領權國」,是贅語。就是簡單的「主要佔領國」。前一名詞Powert,是多年前我問何瑞元時,他很困擾幾秒鐘之後,臨時幾出來的翻譯。實際上,就是「國」,或「列強」。我是現場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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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6. 美方蔣介石佔領及託管中國失敗引起「國共內戰敗逃台灣」,台灣成為蔣介石的「反共堡壘復興基地」。
【雲】:「美方蔣介石」,又來了~~
「佔領及託管中國失敗」,不知所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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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7. 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80年1月1日終止)美國總統及國會律定,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替美國協防台灣。
【雲】:嚴格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1979/12/31的2400終止。
「律定」是啥東西?「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替美國協防台灣」,也不知所云為何?這樣的話,台灣就是主權在美國?也不是「大日本帝國天皇」囉!
7與8,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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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8. 1952年「美國軍事政府」、「美方代表蔣介石」、「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共同組織「台灣治理當局」。
【雲】:1952年「美國軍事政府」、「美方代表蔣介石」、「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共同組織「台灣治理當局」。這也是第一次聽說。
TRA定義:台灣治理當局,就是包含1979以前的ROC(名目上)。
佔領與流亡,不是幾個單位的「共同組織」,而是一種「雙身」概念,這要去歐洲歷史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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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9.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日本國政府放棄福爾摩沙(Formosa)與澎湖(Pescadores)群島的「託管權」予美國總統。
【雲】:日本國放棄的標的是「託管權」?不是吧,日本放棄的標的是「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國政府有簽署,卻無天皇簽署,的確當時英國有提出質疑。
不過,根據1946年天皇的〈凡人宣言〉與1947年〈日本國憲法〉,天皇已經成為「象徵」,連簽字或退位都不能自己決定。日本政府簽字,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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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0. 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總統及國會的佔領法及託管法。
【雲】:這兩句衝突,指涉的外延不同,前者是「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後者是「安全」。
佔領法及託管法,不要亂用。
學理,是一種邏輯架構,基於原理、事實與推論。
在如何愛台灣,也請不要有「拿到籃子就是菜」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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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 通常all後面的名詞要加s《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您不覺文法很有問題,這表示不是全部,只是權益方面,還保留日本天皇的義務。
【雲】:這個疑問,約略在距今13-14年前,翻譯SFPT時就發現,但不知其意。問行政法大師也無答案。所以暫存疑惑。但若是給天皇,一來要證據,二來其他的條約若出現相同語法配置,也要能說得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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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 南京的中華民國(汪精衛)向美國宣戰,是戰敗國,由美方蔣介石佔領及託管,但蔣介石與毛澤東爭取中國的代表權結果失敗,敗走台灣。
【雲】:南京的中華民國,是戰敗「國」。這點很新鮮,但說不定有可以研究之處。戰爭中產生的政權,地位很不穩定。南京的中華民國,如滿洲國,雖有十多個國家承認,那是軸心國圈國家承認,可以視為一種政治對決。維琪政府呢?戴高樂政府呢?盟國戰勝了,用的邏輯就會是軸心國戰時成立的是「偽政權」(或叛亂組織)。
至於南京的中華民國由美方蔣介石佔領及託管?這也新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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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 美方蔣介石是美國將軍,形同傭兵,毛澤東罵蔣介石是美國帝國主義走狗,美國白宮掛有蔣介石有將軍肖像。
【雲】:「蔣介石是美國將軍,形同傭兵」?這點,街談巷議可以,要成為有效論證,要拿出證據。
「美國白宮掛有蔣介石有將軍肖像」?那要拿出來看看。以及文字說明其代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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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4. 其他諸如《台灣關係法》您也是專家,考慮有專家的傲慢,恕不詳細回應,增加困優。
【雲】:學者傲慢?非也。我是情緒上很煩:搞了15年以上,還要繼續介紹基本功,覺得被拖住腳步,不能前進去發掘更新、更深奧的東西。很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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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5. 彭明敏先生、黃昭堂先生等人雖經多年努力,均未能幫助台灣走出一條國際社會認可的路,不是他們笨,只是他們無充份資訊(很多美國尚未解密),想必您也如此。謙遜、總感不足是應有的態度。
謝謝您的回應,本人至此做個結朿,將離開這網站,不再回應或說明。
【雲】:論證到一半,啥拉出前輩?暗示我不尊重彭明敏與黃昭堂等前輩?
完全相反的,我對於至少這兩位前輩是非常敬重的。我還受邀在台灣獨立宣言50週年發表文章,比較廖文毅與彭明敏,並讚揚彭關注法理與時代演進的功力。
他們在那艱困的環境中,還能拒絕誘惑,寫出國際法與台灣地位的書,非常不容易。這點,我們現在有網路的人,卻以主觀領導推論,確實是有愧前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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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現行〈日本國憲法〉第一條 天皇は、日本國の象徵であり日本國民統合の象徵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權の存する日本國民の總意に基く。
是「日本國」,沒有「大日本帝國」
大大再講「現在是大日本帝國」,誤導讀者。我就要刪除你的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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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日本天皇=大日本帝國天皇+日本國天皇。日本是二元制國家,天皇是代表國體;日本國代表政體。日本是二部憲法同時併存。
《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是日本基於近代君主立憲而制定的首部憲法,公布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並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目前尚未廢止,其4條明訂: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大日本帝國議會 由眾議院和貴族院構成,眾議院議員由國民選出,貴族院議員則由不經選舉的皇族、華族、勅任議員構成。貴族院多數議員是終身任期。兩院權限對等,但是眾議院擁有預算先議權。1890年11月29日,第1屆眾議院、貴族院開議;1947年3月31日,第92屆大日本帝國眾議院解散、貴族院停會。其中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條: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衆議院之解散。現在大日本帝國政府是屬於停會狀況,大日本帝國政府的運作狀況是日本天皇諭令下休息暫時停止運轉,日本天皇宣布再次召開大日本帝國議會,並詔書重組帝國議會,大日本帝國就可以再次正常運轉,天皇在大日本帝國就在,法理上原因在此。
這是歷史事實,不是您要删除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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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日本是二部憲法同時併存」?連這種話都講來了?所以,我非常佩服大大的勇氣!
這樣講的話,大大的意思是,現在有兩個天皇,一個是實權的(根據1889年),一個是象徵的(根據1947年)?那,根據1889年憲法第73條修憲程序產生的1947年憲法,誰比較「憲法」呢?
現行〈日本國憲法〉第一條 天皇は、日本國の象徵であり日本國民統合の象徵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權の存する日本國民の總意に基く。
是「日本國」,沒有「大日本帝國」
真的非常佩服大大對於「事實」的體驗,確實非常人夠資格景仰!
大大再講「現在是大日本帝國」,誤導讀者。我就要刪除你的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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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請問依日本歷史,何時有大日本帝國天皇?何時消失?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有無廢止?
事實就是事實,無需再辯,本人無義務苦口婆心。
事實就是事實,無需再辯,本人無義務苦口婆心。
【雲】:日本天皇,據說是萬世一系,中間有怪怪的歷史,其出現時間無可考。日本天皇,還在,並未消失。但講天皇淵源,又與論證有何關連?
1947年,日本透過〈明治憲法〉修憲程序,將帝國憲法改為〈日本國憲法〉。
帝國憲法不在了,變成現行〈日本國憲法〉。
我在夏天北社的演講有提過,這是很奇怪的現象:戰後GHQ憲法,是採用〈帝國憲法〉的授權程序完成,內容上卻完全推翻〈帝國憲法〉的框架。覺得怪,如此而已,我雖心中有底,卻不敢亂推論。
真的說,是〈帝國憲法〉轉為〈日本國憲法〉。〈日本國憲法〉存在,〈帝國憲法〉消滅。
不是兩個憲法都存在。這是憲法(作為基本大法,享有最高位階,所以存在唯一),與修憲/制憲必然是基於exclusive or的存在的關係。
所以很景仰大大的「真實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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