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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台灣的憲法更新


台灣的憲法更新
近日台灣制憲基金會成立,這是幾十年來熱心人士最新的努力。2000年以來,各團體至少提過七種憲法版本,若回溯1980年代,數量還要加倍。旋即,陸委會說中國備妥「台灣基本法」,表達大敵當前同胞要團結的氛圍。更早一些,有團體研擬「台灣治理基本法2.0」。這些不約而同的動作,顯示台灣憲政滯礙難行。但幾種主張,意涵略有不同。


主張制憲者認為制憲是天賦權利,還可獨立建國。一步到位的靜態觀,看似有力,卻顛倒了輕重。無論憲法或台灣地位都一樣,若要從上一階段(未獨立),變成下一階段(獨立),合法性關鍵在於取得管理當局或法律的「授權」。實務上,台灣雖已取得如同「國協」的「王權自治領」般地位,但只要未取得國格,仍會有個(外部)管理當局在監護缺少此管理當局授權,內部如何努力都無法制憲,更不可能改變領土地位。

陸委會稱中國的「台灣基本法」,意指若中國取得台灣主權,將頒行「向共產制度邁進」的暫時性綱要。讓台灣以五十年為期,從可「大鳴大放」的民主,鎖進「全民監控」的社會。

港澳是北京從倫敦、里斯本等原合法管理當局依條約而取得主權,但1978ROC與美國達成的公報指出:台灣當局對台灣擁有合法統治權,卻非主權。但台灣主權何在?誰又有權轉台灣主權?

至於「治理基本法2.0」,乃取法德國基本法、日本國憲法、伊拉克、阿富汗等政治重建經驗。無論稱為organic lawbasic law、臨時憲法、過渡憲法都是名相枝節,其本質是主權回復過程中各階段所需的治理綱要法律

盟國以194582日〈波茨坦協定〉、1948年「倫敦會議」與一系列〈法蘭克福文件〉,授權佔領軍事總督啟動制訂基本法;日本則由盟軍佔領總部授權天皇,透過「帝國憲法改正案」形式擬出新憲法。嚴格說,兩國至今都還沒走完政治重建歷程。而伊拉克、阿富汗等相對單純,政治重建速度快很多。這些過程都必須在管理當局授權與監督下為之。

從戰後政治重建架構可知:已死的中華民國憲法與七次修憲,應被理解為台灣「治理基本法1.01.5它們因滯礙難行,所以我們亟需管理當局授權的大幅改正案「治理基本法2.0」。

【孿生文章】制憲與授權



5 則留言:

  1. 這才是符合國際法之合法合理道路, 無奈管理當局該國大約是怕打開黑盆子以後, 極左或極右份子亂衝而失控吧, 所以至今還是要人維持現狀, 問題是招式已老矣; 奈何? 乾脆要它自己來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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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色列憲法案例很特別
    或可比較

    民間推動制憲,刻不容緩
    匯流各方意見,理明各方立場,開放且留下記錄
    也讓往後世代了解當時的難處

    -

    開放對話,記錄保存,不求文本速成
    如年改會議紀錄,20年後來看也許別具意義

    TW Democracy志工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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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提醒
      WIKI這樣寫

      「以色列未有一部明文寫成的憲法。因此以色列政府是依據國會頒布的法規運作,包括了一系列的「以色列基本法」,目前為止總計有14條基本法。這些基本法被計畫用作未來憲法頒布的基礎。在2003年中旬,國會的憲法、法律、和司法委員會開始起草一份正式的憲法,直到2007年初為止憲法仍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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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憲法非必然,世界沒有想像的那麼單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8D%E6%88%90%E6%96%87%E6%86%B2%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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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台灣,推動制憲的人,專注體制的制度設計,完全不管合法性來源,即不討論授權。
      既然,否定ROC憲法,又不是革命。
      那,「合法性」從何而來?

      這種疑惑,被前輩憲法學者搞混了或被忽略了。
      以致於,總是專注「最後階段的工作」。

      看到日本國憲法、德國基本法,以及以色列憲法的誕生過程(注意,是誕生過程,專注的是授權與成長),大家能不懷疑「自己堅定的信念」,其實基礎並不穩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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