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
1951.09.04 美國總統哈里·S·杜魯門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開幕致詞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1/2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2/2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1/2
19510905杜勒斯在舊金山和會的說明
【雙魚之論】
稱為〈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的〈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FPT)不僅對日本,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制訂時的各種考慮,甚至於台灣發生的種種怪現象,包括黨產,都可以從「舊金山會議」當年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的演講中獲得知悉。
整理杜勒斯演講詞時,猛然察覺我們在追尋台灣地位時所建立的「敵性反轉」(Reverse of Hostility)、半國(Half State)與其他點點滴滴的模型與概念,無意中與杜勒斯的解釋都有不謀而合之處。這並非表示自己的苦勞,而是大國極有可能就是以類似的角度與方式看待與處理台灣與遠東問題,這是國際法處理領土的傳承,也不是他們那個人或當局所自創。我們只是摸到這傳承而已。
在SFPT中,杜勒斯是最權威的詮釋者,瞭解台灣領土地位,我們不能不從杜勒斯、大國的角度知己知彼。權利與義務是成套的。2025年,中共正式否認SFPT的效力,完全無視於其已經獲得SFPT的權利或悍然尊重對SFPT的尊重與義務。
以下的演講中文翻譯由本文於2005年翻譯並由網友SW校飾,因中共拒絕歷史真相並企圖誤導世界,所以重刊本文。
原文出處:田中彥明國際法教室データベース「世界と日本」,(Gaimusho joyaku-kyoku hokika, Heiwa joyaku
no teiketsu ni kansuru chosho VII, pp.267-284.)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 Taimocracy翻譯
1/2
主席、各代表團,我們今天為了一個神聖的目標聚集在此。我們將締造和平。和平締造者有福了!但是,受到上帝最多祝福的並非在場的我們。這個和平的基礎是由那些為了信仰而獻出性命的人,其巨大的犧牲驅使了倖存的人們努力尋求和平、實踐和平。
這任務並不容易。戰爭所產生的激情通常會促使勝利者去攫取過多的權力。所以戰爭總是綿延不絕。
但是今天我們所要締造的和約,卻是要打破「戰爭-勝利-和平-戰爭」這種惡性循環。各國將在此締造正義的和平,而不是復仇的和平。
過去六年盟國的佔領達成許多任務,今天才有和平的可能。佔領相當平和,且有計劃。日本發動戰爭的力量已經被摧毀。尚武的日本當局與其影響力已經消除。戰犯已受嚴厲制裁,而無辜者也已得到仁慈的對待。日本已經有了言論、宗教、思想的自由,而且尊重基本人權。我們很高興,日本基於人民的意志已經建立了愛好和平、負責任的政府。
盟國在〈波茨坦投降條件〉所設下的佔領目標,在日本人民的忠誠合作下已經實現。現在我們應該結束佔領,締造和平,並重建日本為平等主權實體。
今天之所以能夠建立這種和解性的和平,是因為今天的日本已經與過去的日本完全不同了。
我們不能遺忘或者粉飾過去。許多人仍感到痛苦、互不信任。這是人性。受苦較少的人,沒有權利對這些受創較深的人採取高姿態的道德評判。但是,時間,以及在我們在日本對時間的善用,已經某種程度地治療了戰爭的創痛。新的希望逐漸取代過去的疑懼。現在,由於這種歷史上可能從未出現過的自制力,同盟國要給予日本一個零憤怒的條約。
這不僅僅是對被征服者的寬大行為,也是個開明的利己行為。因為,一個被情緒所扭曲的條約常常會變成回力棒。加諸於敵人的,終將回擊到自己身上,自作自受。
能締造這個和平條約,我們深深感激一位在太平洋領導同盟國戰勝的人。勝利之後,他又以同盟國最高指揮者的身份在日本奉獻五年半。就這樣,他不僅展現寬大雅量,也展現了堅強力量,因為如果沒有力量,寬大會被視為懦弱。這位了不起的人物,在執行佔領任務時,以其精神上的領導智慧,促成了今日的和平。我們這一代以及未來的世世代代都應當感激麥克阿瑟將軍。
為了擘劃和平,美國採取了主動。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義務。
現在有些人貶低美國在太平洋戰爭所扮演的角色。勝利的當下可沒人這樣。當時同盟國毫無異議的賦予美國為同盟國最高指揮者的獨享權力,指揮佔領任務,並為日本做好和平的準備。同盟國的舉動給了我們獨特的地位,可以決定日本是否已經做好和平準備。毫無疑問,這是賦予我們資格,也賦予我們責任,讓我們採取適時的步驟,逐步由佔領轉為正常國家,達成計畫的最終目標。
四年前我們開始投入這個和平條約的制訂。1947年美國提議開個初步會議,由遠東理事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成員政府參與,以便思考對日和約。這個提議受到蘇聯阻撓。蘇聯認為條約只能由外長會議(the Council of Foreign Ministers)所討論,且蘇聯要有否決權。蘇聯堅持立場,毫無轉圜餘地。
去年,因為阻力太大,美國決定放棄初步會議,改以外交程序尋求和平,以避免任何一個國家對和平橫加阻撓。此事已經在大多數同盟國真誠的合作下完成,同時也產生了最終的條約文本。
談判作業在一年前開始,當時主要的相關同盟國齊聚紐約,參與聯合國大會。各主要相關的代表團在那時進行了密集諮商。接著,大家在好幾個首都舉行了會議,也交換許多書面意見。美國總統使節團穿梭全球,造訪十個主要相關國家的首都。同時,聯合王國也在國協中積極處理這個問題,其代表稍後會跟各位報告詳細情形。
在第一輪的討論中,我們決定是否和平時機已到,以及,若是時機已到,應該適用怎樣的基本原則。為此,美國勾勒擘劃條約所需的七項原則。
我們察覺各方有儘快達成和平的共識,對基本原則也大致同意。因此,今年一月,美國著手草擬和約文本以便將這些原則轉為條約約文。三月,草案送交各國,且由超過20個國家密集研討。這些國家不僅包括遠東理事會的成員,也包括其餘表示有興趣的國家。當然,美洲國家也全程知悉此事發展。墨西哥主動參加了太平洋戰爭,巴西也一樣參與歐洲的戰爭。美洲國家在政治、經濟和精神上都有貢獻。
同時,聯合王國根據國協會議的意見,提交自己的版本。六月,美國與聯合王國整合其個別的努力,共同草擬版本,更進一步地調解及反應雙方的歧見。這個版本在七月的前半送交各同盟國,並且到八月中為止都接受修改的意見。
在此期間,蘇聯縱然不甚情願,還是主動參與。我們與 Yakov Malik 開過幾次會議,雙方政府交換過10次備忘錄與草案。
只要對此和約有建設性付出的國家,皆是本和約重要條文的制訂者。而且,每個國家也都該同感光榮,因為大家都主動放棄自己的某些利益,才使得這份和平條約能夠建立在如此廣泛和諧的基礎上。同盟國所從事的這個和平會議,實際上延續了11個月,參與國家如此之多,已讓這個和約成為歷史上擁有最廣泛基礎的和平條約。
對此條約的演進過程有興趣的人,可以比對我們三月的草案與現今的版本。為了方便比對,我們提供了有對照欄的文件。這可以顯示我們協調的整個過程。
如同我們一開始就同意的,本和約是非懲罰性、非歧視性的和約。此和約能使日本在享有尊嚴、平等與同等機會的情況下,重返國際社會。但大家也逐漸發現,在許多特別情況下,可以不違背這些基本概念而達成正義。
現在,我回到本條約各主要條款,來說明當初的考量。
前言是這部條約的重要部份。它讓日本這個國家有機會表明其受全世界歡迎的意向與渴盼。
日本宣示了加入聯合國的意向;遵守〈憲章〉原則;堅持人權與自由,且已將此新理想植入日本憲法與立法之中;在公私貿易與商業中,遵循國際所公認的公平貿易慣例。
若日本的這些意向是真誠的──我們相信是真誠的──而且展現決心,日本人民與盟國人民之間將很快恢復友好關係。
有人會問,如果真是如此,為何條約不直接在這些方面對日本施以法律強制處分?我們有很好的理由不這樣做。日本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是因為自己想加入聯合國,而不是盟國強迫它這樣做。我們也無法以外在力量,強迫八千萬人口去尊重同胞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如果日本沒有締結國際公約,公平貿易的慣例就無法成為其正式的義務。一般來說,義務只能透過條約精確地規範,參與者才能清楚知道何者是其權利或義務。如果有適合的公約,日本自然會依其意願加入,就如同這條約所附帶的宣示所言。
第一章終結戰爭,並承認日本人民的完全主權。請注意我們承認的主權是「日本人民的主權」。
日本人主權的領土又是什麼呢?第二章處理了這問題。日本已正式簽訂〈波茨坦投降條件〉,承認其中的領土條款,並且在過去六年中確實執行這些條款。
〈波茨坦投降條件〉是唯一定義了和平條件來約束日本與盟國整體的和約。某些盟國之間也有私下的約定,但是日本不受其約束,其他盟國也不受其約束。因此,這次的和約收納了〈波茨坦投降條件〉的第八條,即日本主權應侷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與一些小島。第二章第二條的放棄,嚴格且謹慎地遵守了該投降條件。
對於第二條第三款所提到的地理名詞「千島群島」是否包括「齒舞群島」,有一些疑問。美國認為「不包括」。不過,對此若有爭議,可以基於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爭議提交到國際法庭。
一些盟國建議,我們不應該僅僅遵循〈波茨坦投降條件〉的第二條去劃定日本主權,而應精確指定每一個前日本殖民領土的最終處分。當然,那樣確實是比較理想。不過,這勢必會引起一些目前尚無答案的問題。現在,我們要不是基於〈波茨坦投降條件〉給予日本和平,就是必須拒絕日本的和平,因為盟國還在爭執該如何處理日本準備放棄或必須放棄的東西。很明顯的,就日本而言,最明智的方向就是繼續和平的進程,把這些疑問保留到將來,訴諸國際方式解決,而不是由本條約來處置。
第三條處理有關日本南方與東南方的琉球群島與其他島嶼。自從日本投降以來,這些島嶼已經置於美國的唯一管理之下。
許多盟國催促日本應在條約中放棄這些島嶼的主權給美國。其他則建議這些島嶼應完整地還給日本。
面對盟國的歧見,美國認為最好的方案是:允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讓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
大家應該記得,〈聯合國憲章〉有考慮到,將信託管理制度涵蓋到「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自敵國割離之領土。」(第77條)。毫無疑問的,以後的信託管理協議,將決定這些島嶼住民在日本的民事地位,同時授權予管理當局,使其有可能行使〈聯合國憲章〉第84條所述之「管理當局有義務保證,其託管領土盡其本分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這個根據〈波茨坦投降條件〉而限制日本領土的和約,使我們不禁問道:一個人口成長至八千萬的日本能否在其本國國土存活?正確答案的線索之一是:日本曾是擁有大量殖民地的帝國,人民能夠在之間自由遷徙,但是卻很少日本人遷至殖民島嶼。福爾摩沙氣候溫和、富饒、人口密度低,但是在55年期間卻只吸引35萬日本人遷徙至當地。在1905年即受日本控制的朝鮮,則只吸引65萬日本人。南庫頁島有35萬日本人,千島群島有11萬日本人。日本的殖民地提供日本食物與原料,但並未抒解日本人口壓力。和其他民族一樣,日本人喜歡住在本國。因此,以移民方面來說,和約的領土條款所造成的限制,並沒有超過98%日本人的自我限制。[2]
當然,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人口成長造成了問題。所以日本人民必須發展服務客戶的能力,以便能購買其所需要的食物與原料。日本人民必須願意更加努力、更有效率,且具有創新的想像力去預期他國的經濟需求。每個盟國成員也都有義務協助日本。〈投降條件〉已承諾給予日本「取得原料的途徑」與「國際貿易關係的參與」。準備好了願意努力去創造他人之所需的民族,就該享有這樣的機會。如此一來,就無須擔心目前日本的領土地位了。
第三章是有關安全,那是個從來不是、也永遠不會因為戰勝就會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第五條,日本允諾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平生活。我們希望日本將盡快成為聯合國的一員,若是如此,第五條就沒有必要了。但是,在過去,否決權曾被用來阻止合格的國家申請會員資格。所以,我們很謹慎地在和約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日本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議;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必須在聯合國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行動中,給予一切援助。
這些條款完全符合部份國家所表達的希望:和約應約束日本凡事採取和平程序,且明確禁止日本單獨或結盟使用暴力對付其他國家。大家對和約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放棄武力條款,意見最一致。
但是,為了在本和約中完整而明確表達〈聯合國憲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並非剝奪日本自衛的權利,第五條第三款承認日本做為主權國家擁有〈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之「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和約第六條表明在生效後九十天內終止佔領。但是,依〈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考量的,在和約生效時,日本得安排集體防禦機制,並可部分利用已經駐防在日本的盟國資源。因此,要說明的是,在這情況下,這些軍事單位在成為日本集體防衛的武力之前,實體上並不須撤出日本。因為如果要求實質撤出,會是很大的負擔,也很危險,那會使得日本在一段時間之內完全失去自衛能力,且緊鄰擁有強大軍力的已知侵略者。為了避免這危機,第六條讓佔領單位繼續駐紮日本以提供國防,如果日本也這樣要求的話。
當然,留駐的軍事單位將與佔領軍有非常不一樣的性質與權力。他們只能擁有日本所自願賦予的地位。
如果和平條約要真正地重建日本主權,我們所說明過的那些安全條款是必要的。曾有人建議,和約應該拒絕日本擁有「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僅僅允許擁有象徵性的「個體自衛」權利。
這樣的和平,在現今的世界中,是騙人的。給其主權卻不允許其防衛,等於是畫餅充飢。無法自衛的主權,根本不是主權。無法自衛、不許自衛的日本將被周遭強權所恐嚇,無法真正獨立。
也有人表示,日本正在考慮的與美國的集體安全協定,並不是自由的行為,也不是日本人民所真正想要的。
這不是一個可信的說法。在座的,幾乎三分之二的各國代表團,與美國不是已經締結就是即將締結自願性的集體安全協議。這些代表團會認定,且正確認定:日本人民與他們一樣,也與其他大多數自由的民族一樣,需要集體安全協定來抵禦侵略。
二月我在日本,首次和日本人討論這個議題。我公開地說:如果日本有此意願,我們可以集體防衛,以對抗直接的侵略。不過,為了完整表明我政府對此事的立場,我聲明:
「無論如何,這不是美國強迫日本的選擇。這是一項邀請。美國對卑屈的行為不感興趣。…我們在乎的是勇敢與自由。這必須是日本自己的抉擇。」
在這禮堂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我一點也不誇張──會真心認為日本是被壓迫而尋求與美國的集體防衛。那是很明顯的荒謬。
美國總統在開幕致詞中指出,太平洋地區的安全,目前正在集體的基礎上建構當中。透過聯盟,讓各國不須將本身變成攻擊性的威脅,就可以得到安全。這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方式則是禁止集體防衛,遵循「讓各國以自己的方式或者盡全力,獨自對抗侵略者」的政策。後者,如史達林元帥1930年3月10日所言,是「姑息侵略」。
任何國家企圖拒絕日本擁有集體安全權利,並堅持日本只能孤立自主,心態上就是姑息侵略行為。簽署本條約的國家絕不能容許自己成為姑息者。
我詳細解釋了本條約有關安全的思維,是因為有人質疑它。不過,我希望我花了這麼多時間討論它,不會讓各國代表團感覺到,軍事是我們主要專注的事情。
對抗武裝侵略的防衛,其實是消極性的資產。我們真正努力的方向,是國家與個人生活的積極面意義。整個佔領期間,我們努力創造有助於人文發展的氛圍。[3] 為此,美國做了龐大的精神投資。杜魯門總統在開幕演說中,強調日本社會革命的進行、軍國主義的掃除、普選制度的建立、土地廣泛的改革、以及工會蓬勃的發展。我們並不否認,讓日本人民採用一部永遠放棄戰爭的憲法,是在佔領期間完成的。今天如果我們是被迫去制訂這份和約,思考如何讓日本保衛其主權與獨立,那並不是因為我們尋求再度武裝日本──事實上我們竭盡所能避免此事發生──而是因為社會與經濟不可能在冰冷的恐懼中進步發展。
[1] John Foster Dulles's Speech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日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VII》,pp.267-284,轉引自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2] 英文稿的最後這句,有一個字誤植:...do not establish
restraints greater than those which 98 percent….
[3] 英文稿conducive誤植為conductive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2/2
19510905杜勒斯在舊金山和會的說明
【雙魚之論】
稱為〈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的〈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FPT)不僅對日本,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制訂時的各種考慮,甚至於台灣發生的種種怪現象,包括黨產,都可以從「舊金山會議」當年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的演講中獲得知悉。
整理杜勒斯演講詞時,猛然察覺我們在追尋台灣地位時所建立的「敵性反轉」(Reverse of Hostility)、半國(Half State)與其他點點滴滴的模型與概念,無意中與杜勒斯的解釋都有不謀而合之處。這並非表示自己的苦勞,而是大國極有可能就是以類似的角度與方式看待與處理台灣與遠東問題,這是國際法處理領土的傳承,也不是他們那個人或當局所自創。我們只是摸到這傳承而已。
在SFPT中,杜勒斯是最權威的詮釋者,瞭解台灣領土地位,我們不能不從杜勒斯、大國的角度知己知彼。權利與義務是成套的。2025年,中共正式否認SFPT的效力,完全無視於其已經獲得SFPT的權利或悍然拒絕對SFPT的尊重與義務。
以下的演講中文翻譯由本文於2005年翻譯並由網友SW校飾,因中共拒絕歷史真相並企圖誤導世界,所以重刊本文。
原文出處:田中彥明國際法教室データベース「世界と日本」,(Gaimusho joyaku-kyoku hokika, Heiwa joyaku no teiketsu ni kansuru chosho
VII, pp.267-284.)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1/2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Taimocracy翻譯--2/2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 Taimocracy翻譯 1/2
重刊 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 Taimocracy翻譯/SW校飾
2/2
日本投降時,盟國展現了卓越的人道特色:允諾日本俘虜歸國。然而,去年九月聯合國大會之前,早有證據顯示,5年前向蘇聯投降的大量日本軍人,至今尚未被遣返回國。聯合國表達其關切,並建立委員會研究此問題。為了表示盟國的承諾在完成之前都有效力,〈波茨坦投降條件〉第九條已經被整合到和平條約的第六條第二款中。我們渴盼可以完成這件事,以舒緩戰爭的痛苦。
第四章處理的是貿易與商業。約文有些技術性,但總結是:日本不受恆久的歧視與限制。她的經濟不受限制,也沒有極限,不管她與各個不同國家貿易的權利如何被定義。
日本的貿易、海運與其他商業關係(第二十二條)、海洋漁業(第九條)、國際空運(第十三條)等方面,只要各盟國願意,日本都可與之協商。在締結和約前,四年的過渡期間,各盟國將在互惠原則下享有關稅的最惠國待遇。
這些是開明的和約條款。然而,條款所表達的期望是否能實現,端賴日本是否不辜負其意志,即在前言中所述「遵守國際上通行的公平交易慣例」,以及盟國的國內立法部門在衡量其國內情況後,是否能給日本貿易合理的機會。在這些項目上,這個和平條約僅能指出建立正常貿易關係的大方向,並且往這方向製造機會。此事,這個和約辦到了。
戰爭賠款是建立和平中最引起爭議的面向。本和約也是一樣。
一方面,要求的賠償龐大且正當。日本的侵略造成巨大的花費、損失與痛苦。在此的各國政府主張總數達數十億美元的賠償,而中國可能主張一樣多的賠償。保守的估計,總額約一千億美元。
另一方面,面對賠償的,是已經被限制到四大島嶼的日本,無法生產足夠其人民溫飽的糧食,也無充足的原料供應。從投降之後,日本為了維持最低標準的生存,進口糧食與原料,短缺了二十億美元。美國已負擔了這二十億的赤字。我們認為這是佔領當局的責任。但是美國殷盼日本的經濟能夠自給自足,以便結束對我們的依賴。而且,無論直接或間接,美國都不願意幫日本支付未來的賠償費。
在此情況之下,若和約使得對日本的金錢賠償主張生效,或有條件地生效,日本的一般商業信用將破產,工作誘因將被摧毀,人民身心俱愴之下,極易淪為被剝削的對象。極權主義搧動家勢必起而承諾解除人民的痛苦,然後,在早已圖謀不軌的鄰國侵略者協助下,進行新的一波侵略,就像朝鮮所發生的狀況一樣。老式的威嚇將以更嚴重的形態重現。
這樣的和約,團結了侵略者,卻擴張了盟國間的嫌隙。大家將會為了取得最大的虛幻利益而進行怨怒的競爭。事實上已經有幾個國家跟美國接觸,提議犧牲他國的利益來完成自己的賠償主張。
一方面促使非侵略國家分崩離析,另一方面卻為侵略者增加新血,這種和約會魯莽地糟蹋勝利的良機。這種條約的參與國將自身暴露在新的毀滅當中,比差點就捱不過來的那個戰爭還更可怕。
這些衝突都已經被充分討論過,直到能夠整合出一個決議,使之不僅能滿足正義的精神內涵,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太平洋區域健全政治與經濟的實質需求。
和約清清楚楚地認定,日本應賠償給盟國,以補償發動戰爭所帶來的損失與痛苦。
和約接著闡明這個原則的實踐。日本有些過剩的資產,能彌補那些因日本發動戰爭而受害最深的國家。
日本的人口目前並未完全就業,其工業能力也未完全發揮。這兩面向的未充分,是因為缺乏原料。然而,被日本武裝侵略的國家擁有相當多的原料。若這些受創國家提供日本豐富的原料,日本可以替這些債權國家加工與提供免費服務,而供給可觀的賠償。這種安排不僅能涵蓋消費性商品,也包括機器與資本財,這能幫助後進國家加速其本身的工業發展,從而減少依賴工業化的外國。
這就是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主要內容。這是透過冗長的交換意見,特別是與菲律賓和印尼。這兩個國家受日軍蹂躪之慘,使得盟國與日本必須尋求各種實際的方式去作賠償。
坦白的說,比起原來的草案,本和約是個較佳的、更公平的條約。有些政府正確地堅持,必須徹底地探求所有的賠償可能性,於是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各國代表自由且平等地徹底討論,而討論的結果再度肯定了這種民主進程的價值。這樣的進程產生了這部條約,它能夠在嘉惠各國的經濟架構下,達成正義。
除了這未來的賠償之外,條約確認盟國得以接收在其管轄權下的日本財產。
根據第十六條,日本在中立國與前敵國的財產應轉移至國際紅十字會,以便在公正的基礎上照顧前戰俘與其家屬,提供賠償給受害者。加諸他們身上的虐待通常都違反〈日內瓦公約〉。美國在回應部分盟國的詢問時已表示:因為美國戰俘已經從美國所擄獲的日本財產中獲得賠償,所以我們認為,尚未獲得相等賠償的人應該優先獲得賠償。
盟國在日本的財產應予以歸還。若因戰爭損害而無法歸還,則應根據日本即將完成的國內法,以日圓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是特別為朝鮮制訂的。朝鮮就因為從未與日本作戰而不能簽約。朝鮮遠在戰爭之前就悲慘地失去其獨立,直到日本投降才獲得獨立。許多朝鮮人堅毅地與日本作戰。但他們只是個人,並未被承認為政府。
然而,盟國對朝鮮仍有特別的考量,尤其是在尚未達成朝鮮自由獨立的狀況之下。很遺憾的,朝鮮只有一半的自由與獨立。即使是自由獨立的這一半,也被北邊的武裝侵略所殘酷傷害與恐嚇。
多數盟國尋求實現這個自由與獨立的承諾,身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他們,希望能遏止對朝鮮的侵略行為。經由這條約,盟國將取得日本正式承認朝鮮的獨立,日本也同意大韓民國接收在朝鮮的鉅額日本財產。朝鮮將與盟國一同成為戰後貿易、海運、漁業和其他商業協定的一份子。因此在許多方面,本和約將朝鮮視為盟國之一。
中國缺席此次會議是非常遺憾的事情。日本與中國之間的敵性從1931年開始,且在1937年正式開戰。中國受日本侵略之害最久最深。中日戰爭無法在這場合中正式簽字結束,實令人深感痛惜。遺憾的是,中國內戰與盟國政府的態度,導致目前沒有中國代表被多數認為有此權利與權力來簽此和平條款。有的認為這一方有資格,有的認為那一方才有資格,又有人認為雙方都沒資格。目前對此尚無多數的共識。因此,盟國面臨困難的抉擇。
各國可以延宕與日本的和約,直到一個擁有正當性與權威的中國政府出現,得到大家的認可。但是,僅因為中國內戰與國際間對中國的意見紛歧而懲罰日本,這是錯誤、殘酷、愚蠢的。
也有人認為,每個盟國都可以拒絕簽署對日和約,除非它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一起簽字。但我們確定,這樣會讓日本與很多盟國仍舊處於戰爭狀態,使日本僅能獲得一小部分它該獲得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去相信做為主要簽約者的日本會自願合作達到這樣的狀態。如果強迫日本在這種狀況下簽約,將製造日本的怨恨。這樣,勢必在最需要大家團結以面對嚴峻的世界性威脅時,導致並惡化盟國的分崩離析。
剩下唯一的選擇就是繼續和平進程,整體盟國與日本締結條約。讓中國缺席,以後再個別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但是必須完全保障中國的權益。
這個選擇就是目前我們所要簽訂的條約。透過第二十六條,中國被賦予能在本約相同條款下與日本談和的權利。締結本和約的勝利盟國,拿到的權益不會超越中國。同樣的,透過第二十一條,中國無須簽約,即可根據中華民國的建議,全面性獲得在第十條日本所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別權利與利益。相同的,中國無須簽約也自動獲得,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承認,沒收在其管轄下的日本財產。本條約完整保留中國做為戰勝盟國的權利。
第七章主要包括議定條款。第二十三條是有關批准,讓目前屬佔領國的簽約國就條約的生效上,有九個月的特別地位。但九個月之後,所有盟國,就本國與日本間條約的生效上,都站在對等的基礎上。
大體上,這是和約的主要面向,等待著我們簽署。
毫無疑問的,它並不完美。沒有人完全滿意。但是。這是一部好條約。它不會導致另一場戰爭。這是不折不扣的和平條約。
有人建議,我們不應該歷經一年交涉後在此時完成簽約,而應該訴諸新的成員和新的程序。我們可以假裝這樣一來我們能取得更大的整合與更完美的結果。乍聽之下,好像很合理,很誘人。這似乎可以讓目前不甚滿意的國家有機會得到較大的滿意度。
一些有組織的盟國團體極力主張條約要依照其利益來做改變,其他部分則原封不動。若所有類似的提議全部集合起來,很明顯的其累積效果將摧毀任何已經達成的和平。
幸好,大多數盟國具有遠見。他們知道這是一部好的條約,再怎樣也只能好到這個程度。理論上它可以更好,但是,一心追求天邊的彩虹必將踩壞腳跟的玫瑰。有時候,追求完美反而會折損美好。現在就是這樣的狀況。
現在,就算我們想重新協商,也沒有比眼前更好的整合了。和約是透過細膩的外交程序,煞費苦心建立出來的,過程中展現了超乎尋常的自制與善意。但是,如果認為這些美好的特質永遠都在,而歧見永遠都能被調解,那是不智的。
現在我們所能得到的滿意,已經是最大的了。拖延,將無可避免的驅動侵蝕力量與激烈對抗,使得和平受阻、善意受挫。
對於日本的未來而言,拖延將使得所有的犧牲都變得沒有價值。勝利的偉大目標將無法達成。
我們共同的期望是在連天烽火的戰爭中讓日本新生。這不是愚昧的期望。日本偉大的文化與傳統能夠出色且真實地孕育出,所有的國家與民族在全球性民主自由下都會擁有的優雅美德。
但是,為讓潛力實現,日本需要自由政治體制,藉以引導出蓬勃的成長、社會的進步、司法的公正、人道尊嚴的覺醒、自尊心與對他人的尊重。
最重要的,日本要有與鄰國和平共存的意志。
若是我們現在創造了和平,所有這一切都可能實現。但,若是日本長久以來的希望在今天破滅了,這一切就不可能實現,或者頂多不太可能實現。
在日本,已經有了新生的自由制度。但若軍事優越的統治無限期的持續下去,這些都會隨之枯萎。
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人民是無法孕育尊嚴的,無論這外來統治者是如何的良善。
那些在人間失去個體權利的人、靠別人施捨過活的人、靠他人的寬容過日子的人,是感受不到尊嚴的。
拒絕今日的和平,會導致深沈的不公不義。處於這種絕境中的人,鮮少能受正義激勵。
伙伴關係不是那些被拒於門外者的心情。
從投降之後,便受全體盟國所委託而佔領的美國,要嚴正地對各盟國指出:除非各位就在現在賦予日本我們所協商過的正直條件下的和平與自由,情勢將會迅速惡轉。
〈投降條件〉每個合理合法的目的都已經實現。在〈投降條件〉之下,「天皇與日本政府統治國家的權威,應臣屬於盟國最高司令部」。讓已經存在六年的臣屬狀態長久化,是曲解與濫用佔領,使之淪落為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美國無意於此,也明白你們多數無意於此。
是到了解除日本政府臣屬於盟國佔領的時候了。現在該終止佔領,並承認日本人民行使其日本的完全主權。現在應該歡迎日本成為國際社會平等且值得尊敬的一份子。
這是此和平條約即將解決的事情。
各國並不是非簽署這條約不可。這不是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會議。唯一的強制力是一種道德上的強制,源自險峻的局勢。這些可能惡化的局勢,同聲高呼:讓我們締造和平!
【聯合王國代表K. C. Younger演說的片段】
總統與代表們,我身為不列顛代表,與 杜勒斯 先生一同將此和平條約草案呈獻給各位。
….
我們手上這份條約文件,有個高尚的目標──建立和平。大家的目的是與日本達成一個公平且永續的和平,並讓日本重建其主權獨立與平等地位、以及她的尊嚴與自尊。也使日本有機會在愛好和平與民主的陣線上發展。
和約文本在各國冗長的諮詢討論中起草,並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的政府,兩個主辦政府的權限,呈給各位。
今天本人很榮幸能提薦這份文件給各位,並請求批准。
在我說明本條約的內容之前,我要代表我的政府感謝在舊金山招待我們的美國政府。在場所有人都知道美國在擊敗日本所做的卓越貢獻,以及所承擔的主要的佔領任務。美國為了使日本在戰敗後能夠有機會回到自由民主世界,付出了許多的思慮、努力與經濟援助。光是這些,就足以使美國在起草和平方案時,特別有說話的權威。
不僅如此,今天這個條約能擺在我們面前,主要是歸功於美國政府,以及杜魯門總統特別代表 杜勒斯 先生的辛苦協調。
我個人在倫敦就親身體會過 杜勒斯 先生在這件任務上所展現的專業能力與耐心。
今天我們處理的主要文件是〈對日和約〉草約文本,以及所附帶的三份文件:〈有關陣亡將士宣言〉(Declaration on War
Graves)、〈國際協定與公約宣言〉(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Conventions)、〈契約議定書〉(Protocol on Contracts),前面兩個文件是英美兩國共同提出的。但是美國基於憲法,無法提出〈契約議定書〉,所以由英國政府單獨提出。所有這些文件都走過相同的諮商程序。因此,〈契約議定書〉也代表了共同的觀點,而非僅僅是英國政府的觀點。
我們發起這個條約,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在亞洲的傳統利益、我們在亞洲的經驗、我們必須視為責任的各國所承受的痛苦、我們軍隊擊敗日本的英勇行為與最後的成功──這些都意味著我們從終戰時起,就一直在思考達成和平的條件。我們在戰爭中,奮戰不懈。我們也為和平做出貢獻。
但本約並非美英兩國的閉門造車,絕不是。一開始,我們就在國協內部透過不斷的討論形塑與決定條約草本。對此,容我稍後說明。再者,其他許多與日本交戰的國家,都表達了對和約的意見,而這些意見都已融合在目前的版本之中。
本和約其實是個由不同方面提出貢獻後的綜合文件,為能達成協議,實際上所有國家(包括條約發起國)都犧牲了一些對他們而言很重要的意見….
[1] John Foster Dulles's
Speech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日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VII》,pp.267-284,轉引自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