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局藏細節:台灣地位觀—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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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結束對台灣的影響
二戰結束對台灣最大的影響當然就是結束了日本在台灣的主權而迎來了中華民國的統治【此處,不應當稱為「中華民國」,被授權來台灣的是「蔣介石元帥」的佔領當局】。日本統治給台灣建立了發展的基礎,而中華民國則是在這些基礎上繼續發展。
由於中華民國是二戰的戰勝國,因此台灣人普遍接受「台灣應該歸還中華民國」此一安排,「民族自決」並未成為主流。而且由於日本作為戰敗投降者,因此存在一種「服從同盟國」的思維【這並非思維,而更是戰爭法義務】,因此對於少數主張台灣獨立者,總督府均予以壓制【實際上,仍有同情與資助者】。
由於戰爭結束的突然,台灣的日本政軍機關和統治體系還相當完整,各項生產設備、軍事武器和物資幾乎都完整地移交給中華民國【交給蔣介石佔領當局】,為了接受這麼一個完整的台灣,來了大量的中國大陸人士【「因為…所以」,之間有點跳躍與簡略。真正大量來的,是在1949,而當時台灣與中國之間,有海禁,必須向佔領當局申請出入境許可才能買船票與機票】,對台灣戰後社會的衝擊非常劇烈。如果二戰中台灣曾經出現美軍登陸的地面戰,那麼戰後的台灣勢必不會如此完整地移交給中華民國,也不用接受那麼多來自中國大陸的軍政人員。這些人來到台灣之後占據高位,且由於二戰時中國本土遭受的嚴重損失,使得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管理在戰後很長一段時間著重於物資的接收和內運【「蔣介石佔領當局」對台灣的管理。其中還有GHQ的「中間賠償」。同樣的,「因為…所以」之間,仍有跳躍。若考慮前一項「因為…所以」可知】,對於台灣本地財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並不關心,「人」與「物」的雙重因素,形成了當時台灣人對大陸人極壞的觀感,是後來「二二八事件」發生的主因之一。
二戰中簽訂的諸多戰時政策文件或宣言,雖然國際法效力有疑義,但是由於出自於戰勝國,因此戰敗國的日本可說是奉命惟謹,根本沒有去質疑其合法性。譬如許多人士認為台灣人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訂前,法理上應該還是日本的國民,但實際狀況卻是從日本在降書簽字後,就急於退出台灣,完全不再承認台灣人仍是日本的國民,不過當時日本狀況困窘,台灣人也不樂於繼續當日本人。【有質疑的,台灣人的國籍就是不斷的質疑。日本急於退出台灣,是GHQ的「引揚」政策,所有海外日本人要回國,但其財產要留在當地充作初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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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敗投降後,和中國的關係直接影響台灣。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台灣應當歸屬中華民國。但是也有說法認為,該兩文件僅為同盟國的單方面宣示,沒有確定台灣地位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日本完全將台灣的一切移交給中華民國,其他同盟國在台灣的權益完全為中華民國所占有。
事實上,關於台灣的法律歸屬,以及受法律歸屬規範的各項安排,都應該透過對日和約才有合法性,【的確是戰時的宣示,仍要以和約(戰後確定戰果與戰功,以及有外交部門、政治部門介入之完整國家意志為準】然而對日和約的簽訂主要由美國所操控,而美國對日本政治有單獨改造的意願,在日本被改造為民主國家前,美國並不急於簽訂和約。事實上,這也是1945年8月2日波茨坦協定的精神;「…同盟國將占領和管理德國,並劃定臨時性的德波邊界為奧德河-尼斯河線。根據波茲坦協定1.3.1款之規定:該協定將是臨時性的,當一個足夠能達成此目的的德國政府建立後,一個對德和約將最終取代該協定。」而「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遲到1990年,兩德統一之後才簽訂。
對此,中華民國當然沒有置喙的餘地。1947年10月26日,外交部長王世杰在東京發表談話,表達中華民國的官方立場是「…對日和約,中國將堅持保留四強否決權,中日未來關係,須視日本黷武主義是否掃除而定。」這段話和美國當時的宗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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