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
10年前的報告,10年後的2026中國反而變本加厲。ITIF的報告,現在逐漸成為美國的兩黨政策並立法實踐中。中國嚇到美國的策略被揭發之餘,北京也是變本加厲的以假新聞、買學者、買網紅等方式干擾美國社會的認知。
虛假承諾:中國在世貿組織中的承諾與實踐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ITIF 20150917
False Promises: The Yawning Gap
Between China’s WTO Commitments and Practices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外界對其改革寄予厚望。十五年過去了,中國顯然並未履行承諾。為了回應中國日益強勢的創新重商主義,現在是時候進行「建設性對抗」了。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專家學者和政策制定者都熱情地將其視為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預示著中國將擁抱市場經濟原則,並致力於指導自由化貿易和全球化的核心準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近15年後,越來越明顯的是,中國所設想的以規則為導向、以市場為基礎的全球貿易體系尚未真正實現。
相反,中國的經濟和貿易政策日益違背全球貿易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則包括國民待遇、非歧視以及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制定的、以規則為導向的市場貿易。而且,近年來,中國積極推行創新重商主義——例如強制技術轉移、出口和生產補貼、操縱匯率等旨在損害外國競爭對手利益、使國內企業受益的政策——的力度反而加大,因為中國正尋求在眾多先進技術產業中獲得絕對優勢。中國持續違反世貿組織原則,不僅對全球創新體系構成嚴重威脅,也對美國和歐盟的經濟及其先進產業的健康發展構成威脅。
ITIF 的報告審視了中國在世貿組織承諾和實踐之間存在的巨大差距,探討了最初支持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眾多人士為何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並解釋了只有「建設性對抗」的政策才能充分應對中國日益創新的重商主義貿易做法。
該報告記錄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做的、但未能完全兌現的承諾,包括:
- 不將技術轉移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
- 加入政府採購協議;
- 要求國營企業根據商業因素進行採購;
- 給予外國銀行國民待遇;
- 向外國生產商開放電信市場;
- 放寬外國電影發行限制;
- 大幅削減出口補貼;
- 大幅減少智慧財產權竊盜和侵權行為;
- 遵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不操縱技術標準。
報告隨後評估了應對中國日益猖獗的創新重商主義的各種方案,並指出迄今為止的努力大多收效甚微。最初的方案建議給予中國時間向市場經濟轉型,並採納當前盛行的「華盛頓共識」的核心原則,即各國應採取財政紀律、貿易開放、放寬外商直接投資限制以及國有企業私有化等政策。但中國官員深諳如何將中國打造為市場導向而非重商主義型經濟體;他們只是不願如此。隨著這項認知的日益增強,美國和歐盟的決策者逐漸轉向「勸說與呼籲」策略,即透過對話、交流和技術援助來加強溝通;然而,這種策略收效甚微,正中中國下懷。除了「認命的失敗」和「退回孤立主義」等其他選項之外,唯一真正的選擇是採取「建設性對抗」策略,以真正的決心為後盾,強調以全政府方式推行以結果為導向的貿易戰略——這種戰略需要大西洋兩岸的人民全心全意地接受。
報告最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議,旨在對華實施「建設性對抗」貿易政策:
- 應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USTR) 內設立全球化戰略辦公室,負責在全球化和美國競爭力的背景下系統性地思考美國貿易政策的設計。
- 白宮應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工業情報委員會,負責建立更好的流程和架構,以了解其他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長期影響。
- 美國政府應增加資金,以便將中國重要的產業戰略出版物翻譯成英文,包括指導中國七個所謂戰略性和新興產業(SEI)發展的每一份文件。
- 國會應加強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的貿易執法能力,包括透過立法設立首席貿易執法官和貿易執法工作小組,從而使貿易執法職能在該機構內制度化。此類立法也應進一步在USTR設立首席製造業談判代表一職,以在貿易談判中保護美國製造商的利益。
- 為了使跨國公司更能夠抵制中國強制技術轉移要求,國會應該通過立法,允許公司向司法部申請豁免,以便協調在其他國家的技術轉移和投資行動。
- 國會至少應該更新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章程,以應對現代國家資本主義的現實,包括允許審查員有超過 30 個日曆天的時間來批准交易或將其移交至第二階段調查,並將 CFIUS 的主席職位從財政部移交給商務部。
- 國會可以超越對相對狹窄的
CFIUS 程序的改革,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外國投資審查程序(就像澳大利亞、加拿大和英國等國家所做的那樣),該程序將超越單純的國家安全審查,進一步區分按照市場驅動原則運作的外國直接投資
(FDI) 和按照國家指導的重商主義原則運作的外國直接投資 (FDI)。
- 國會應該制定法律,要求中國實體在美國授權技術時,必須遵守與中國要求美國實體在中國授權其技術時相同的條款。
- 美國和歐洲應該切斷與中國的科學和其他領域的合作,直到中國的技術重商主義做法減少。
- 美國和歐盟政府需要確保與中國簽署的任何雙邊貿易和投資條約都包含強有力的、可執行的條款,禁止強制技術轉移或強制研發活動本地化。
- 國會和政府應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竊盜的調查和起訴,對盜用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外國公司實施更嚴厲的制裁,包括禁止此類公司使用美國銀行系統,並強調迅速全面地查封使用被盜或盜版智慧財產權的進口商品,從而採納智慧財產權委員會關於美國智慧財產權被盜的報告中的這些建議和其他建議。
- 美國和歐洲應該與志同道合的國家更加協調,共同對抗咄咄逼人的中國重商主義,首先要成功完成目前正在亞太地區通過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協定(T-TIP)與歐盟國家達成的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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