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
就說川普的「狂言」並非恣意為之,只是極限施壓與欺敵的戰術。他的「狂言」皆有歷史、法律、國際條約作為背景與依據。
關鍵背景是:丹麥駐美大使Henrik Kauffmann(未經哥本哈根同意)於1941年4月9日與美國簽署《格陵蘭防衛協定》,允許美國在格陵蘭建立軍事基地、氣象站與防禦設施。換取的是戰爭初期就倒向納粹的丹麥戰後不承受戰敗國的地位。
作為主要決策者的北格陵蘭的Eske Brun與美國密切合作,同意並協助美國在島上興建約14個基地,主要用於飛機轉場、大西洋戰役反潛、氣象情報等戰略目的。
美國提供物資供應、巡邏艇,並協助成立「東北格陵蘭雪橇巡邏隊」(Sirius Dog Sled Patrol的前身),由丹麥人與因紐特人組成,對抗德國在東岸設立的秘密氣象站。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及格陵蘭政府之間的協議〉
白宮 20260922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TOGETHER WITH THE GOVERNMENT OF GREENLAND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連同格陵蘭政府修訂及補充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依據《北大西洋公約》所締結關於格陵蘭防衛之協定(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包括所有相關後續協定之協定
前言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簡稱「美國」)與丹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丹麥王國」)連同格陵蘭政府(以下簡稱「格陵蘭」),以下合稱「締約各方」,單稱「一方」;
鑑於一九四九年《北大西洋公約》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並考慮到格陵蘭透過丹麥王國自該時起即為北約之一部分;
回顧締約各方基於對民主、人權及法治之深刻尊重所建立之長期合作歷史,以及彼等超過八十年之密切防衛合作,此等合作已促進美國、格陵蘭及北大西洋公約區域其餘部分之安全與穩定;
重申丹麥王國之主權及領土完整,並確認格陵蘭人民依據國際法構成一個民族the People of Greenland constitute a people pursuant
to international law,享有自決權;
注意到格陵蘭獨立之程序已載於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第473號《格陵蘭自治法》第二十一條;
確認締約各方依據國際法及國內法律框架所負之各自義務與承諾,包括締約各方間所有現有協定;
確認保護格陵蘭原始環境之需要,並重申一九九一年《諒解備忘錄》關於環境保護之第六條以及二〇〇四年《聯合宣言》;
確認格陵蘭人民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與其土地及生活方式相關之權利,包括狩獵、捕魚及其他傳統、文化、歷史、未來活動及發展;
考慮到防衛安排已透過聯合締約各方之集體防衛努力,促進北大西洋公約區域之穩定與福祉,並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發展其抵抗武裝攻擊之集體能力;
確認美國對格陵蘭及北大西洋公約區域其餘部分之安全與防衛所作出不可或缺之歷史及持續貢獻,包括近一個世紀以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及北約成立前起所作出之重大犧牲及數十億美元之支出,以及美國軍事力量現在及未來在格陵蘭領土防衛中所扮演之不可替代角色;
確認美國駐努克領事館之重新開設,以及美國對與格陵蘭之相互科學及教育合作與交流、礦產合作、經濟發展及商業促進合作,以及文化及地方夥伴關係所作出之貢獻;
亦確認格陵蘭對締約各方相互安全利益之貢獻及其因此分擔相關風險與責任,以及締約各方在北約內持續密切合作以確保北大西洋安全之承諾,如二〇〇四年《伊加利庫協定》the 2004 Igaliku Agreement所載;
確認對手國adversaries在北極及高北地區the High North增加軍事活動及日益增長之戰略利益所構成之安全挑戰;
確認締約各方對國際和平及和平共處之共同目標common goal,並尊重格陵蘭對此目標之重要貢獻;
重申從防衛地區最大化為格陵蘭人民帶來真實、具體及實質利益之共同目標;
注意到北極之安全情勢正在改變,未來需要更多努力以確保該地區之安全;
確認締約各方共同利益在於允許美國在必要範圍內對格陵蘭領土the territory of Greenland擁有軍事准入military access,以防衛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包括透過建立「金穹」防衛系統;以及
因此希望進一步修訂及補充防衛安排,以加強該等安排並強化其永久性reinforce their permanent nature,
特此協議如下:
一、
目標
本修訂及補充防衛安排之協定,應便利締約各方採取任何必要或適當措施,以迅速履行彼等在格陵蘭之各自及共同責任their respective and joint responsibilities in
Greenland,包括防衛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the
American continent,同時尊重格陵蘭社會之利益並為其提供利益。
二、
北約參與
締約各方支持北約在北極地區更強之參與,包括規劃、存在、演習及聯合情報收集joint。
三、
定義
就本協定而言:
「一九四九年《北大西洋公約》」係指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在華盛頓簽署之《北大西洋公約》。
「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係指美國與丹麥王國依據《北大西洋公約》於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哥本哈根簽署關於格陵蘭防衛之協定。“1951 Defense Agreement” means the Agreement Pursuant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Kingdom of Denmark
Concerning the Defense of Greenland, signed at Copenhagen on April 27, 1951
「一九九一年《諒解備忘錄》」係指美國與丹麥王國(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在哥本哈根簽署關於使用松德斯特羅姆航空設施、庫魯蘇克機場及與美國在格陵蘭軍事活動相關其他事項之《諒解備忘錄》。
「二〇〇四年《伊加利庫協定》」係指美國與丹麥王國(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於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在伊加利庫簽署修訂及補充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包括相關後續協定之協定。
「二〇〇四年《聯合宣言》」係指締約各方於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在伊加利庫發表之《關於在格陵蘭環境合作之聯合宣言》。
「二〇二〇年外交照會」係指美國與丹麥王國於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就承包事宜交換之外交照會。
「防衛地區」係指美國依據防衛安排在格陵蘭建立及/或運作軍事基地之地區。
「防衛安排」係指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連同締約各方間後續修訂及補充協定以及相關非約束性安排,如附件一所列。
「《格陵蘭自治法》」係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第473號《格陵蘭自治法》。
「常設委員會」係指依據一九九一年《諒解備忘錄》設立之委員會,以促進就美國在格陵蘭軍事存在相關事項之磋商及資訊交換。
「特別敏感部門或活動」係指被認定為特別敏感之部門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關鍵基礎設施及資源開採。
「領海水域」係指丹麥王國依據反映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國際海洋法,以國內法所規定格陵蘭周圍之領海。
四、
防衛地區
締約各方應盡力利用防衛安排所載程序,包括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及二〇〇四年《伊加利庫協定》(經本協定修訂及補充),以實現以下事項:
i. 美國應獲准現代化並擴大其在皮圖菲克Pituffik太空基地之活動;
ii. 美國應獲准依據締約各方相互議定之方式及技術細節,在納薩爾蘇瓦克Narsarsuaq及梅斯特斯維格Mestersvig設立額外防衛地區;
iii. 美國得在格陵蘭設立額外防衛地區並加強其軍事行動或設施。任何一方得確定為防衛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需要新防衛地區。該方應提出描述擬議防衛地區位置、範圍、規模及活動類型以及其他方式(例如必要之緩解措施,包括顧及一九九一年《諒解備忘錄》及二〇〇四年《聯合宣言》所必需者)之提案。締約各方應立即召開會議,透過常設委員會進行磋商,以基於相互協議決定實施細節。如常設委員會在九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磋商應升級至副部長級,其後再至部長級;
iv. 美國應在最大限度內,將與格陵蘭防衛地區之設立、維護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及拆除項目)相關之貨物及服務商業企業合約,授予格陵蘭來源,同時考慮該等來源執行合約之能力及可行性。為確保合約授予格陵蘭來源,締約各方同意相應更新二〇二〇年外交照會。
五、
無人軍事設施
丹麥王國連同格陵蘭應依據加速政府核准程序,審查在防衛地區以外之格陵蘭設立無人軍事設施之請求。該請求應包括描述擬議無人軍事設施位置、範圍、規模及活動類型以及其他方式(例如必要之緩解措施,包括顧及一九九一年《諒解備忘錄》及二〇〇四年《聯合宣言》所必需者)之提案。本協定第四條第iv項應適用於該等無人軍事設施之設立、維護及服務。
六、
美國軍事准入、駐紮及飛越
就美國對格陵蘭其餘領土(包括領海水域)之准入而言,應適用以下規定:
- 為確保防衛地區之安全及有效運作,美利堅合眾國應就其公務船舶及航空器以及其武裝部隊及車輛,享有透過格陵蘭(包括領海水域)以陸、空及海路自由准入及在防衛地區間移動之權利。此權利亦得適用於無人軍事設施,惟須在設立時經締約各方就方式達成協議;
- 美國航空器得飛越及降落於格陵蘭任何領土(包括領海水域),且美國公務船舶得在領海水域內進行水下准入及移動,除經締約各方相互議定外,不受限制;
- 美國公務船舶應獲給予在領海水域內之額外准入及移動,此等准入及移動係經締約各方於任何時候議定為防衛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之軍事情勢所需,或為締約各方可能議定之其他目的所需。
此等權利必須以最大限度尊重格陵蘭社會及格陵蘭生活方式(包括狩獵、捕魚及其他傳統、文化、歷史及其他未來活動)之方式行使。
本條之實施將定期在常設委員會處理。
七、
防衛地區之安全及防範間諜活動
締約各方同意,防衛地區附近之領土不得以任何威脅防衛地區安全之方式使用。為執行此要求,締約各方打算就確保防衛地區安全進行合作。美國有權就防衛地區附近任何建築物、設施或裝置之建設或以威脅防衛地區之方式變更用途提出關切。經此通知後,締約各方應共同決定採取何種步驟以處理任何威脅。
締約各方應共同努力在格陵蘭對抗間諜活動。丹麥王國相關當局應在執行本條所需之最大限度內,與美國相關當局及其他夥伴保持密切聯繫。
八、
丹麥王國之防衛態勢
丹麥王國已加強並應繼續透過涵蓋陸、海、空及太空能力之全面多域方法comprehensive, multi-domain approach,加強其在北極之安全態勢。透過增強存在、改善監視以及與北約盟國加強合作及互通性,丹麥王國應繼續應對新興威脅,並為北極地區之集體穩定與安全作出貢獻。
九、
第三國設立有人或無人軍事設施
除經締約各方另行議定外,非北約成員國不得獲准在格陵蘭設立其自身之有人或無人軍事設施,亦不得獲准在格陵蘭持續駐留軍事力量。a persistent presence of military forces in Greenland
十、
外國直接投資及其他活動
鑒於對手國擴大在格陵蘭影響力及控制之增加努力對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構成之威脅,締約各方同意,非北約成員國、北約夥伴或歐盟成員國之國家或來自該等國家之投資者,不得在格陵蘭領土(包括領海水域)之特別敏感部門或活動內擁有(i)控制權、(ii)重大影響力,或(iii)可能構成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威脅之非公開資訊之准入,除非締約各方議定該等國家或投資者之活動不構成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之威脅。
此目標應由格陵蘭在與丹麥王國當局密切合作下,透過適用其現有或未來之任何投資審查法律予以確保。
丹麥王國相關當局應與美國相關當局及其他夥伴進行密切磋商。該密切磋商之具體方式應由相關當局決定。
十一、
本協定之永久性 Permanent nature of this Agreement
本協定無終止日期does not have an end date,僅得依據一九五一年防衛協定第十三條經相互同意予以修訂。
如格陵蘭行使其自決權獨立become independent,丹麥王國政府及格陵蘭政府應共同確保shall
together ensure獨立之格陵蘭國家the independent Greenlandic state將(i)同意繼續留在北約remain
in NATO(包括在必要時申請成為成員),以及(ii)自獨立之日起明確承擔丹麥王國在本協定中所規定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包括締約各方間任何實施協定或安排,以及防衛安排。
十二、
生效
本協定應於丹麥王國連同格陵蘭完成必要國會程序並以外交照會通知美國之日生效。
本協定於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紐約以英文、丹麥文及格陵蘭文作成一式三份。如各文本間有歧義或衝突,以英文本為準。
附件一
防衛安排中之主要協定包括但不限於:
主要協定:
-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依據《北大西洋公約》關於格陵蘭防衛之協定Agreement of 27 April 1951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pursuant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concerning the
defense of Greenland
額外協定及相關非約束性安排:
- 一九六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補充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協定之外交換文Exchange of Notes of 31 May 1968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Kingdom of Denmark
supplementing the Agreement of 27 April 1951.
-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關於使用松德斯特羅姆航空設施、庫魯蘇克機場及與美國在格陵蘭軍事活動相關其他事項之《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f 13 March 1991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cluding the Home Rule Government of
Greenland) concerning the use of Sondrestrom Aviation Facility, Kulusuk
Airfield and Other Matters Rel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Activities in Greenland
-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關於敦達斯地區之《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f 20 February 2003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cluding Greenland Home Rule Government)
Concerning the Dundas Area
-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修訂及補充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協定包括相關後續協定之協定Agreement of 6 August 2004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cluding the Home Rule Government of Greenland, to
Amend and Supplement the Agreement of 27 April 1951, Including Relevant
Subsequent Agreements Related Thereto
-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關於經濟及技術合作之《聯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of 6 August 2004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cluding the Home Rule Government of Greenland, o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包括格陵蘭地方自治政府)關於在格陵蘭環境合作之《聯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of 6 August 2004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cluding the Home Rule Government of Greenland, on
Cooperation on the Environment in Greenland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關於改善在格陵蘭合作之《聯合聲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外交換文;以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署之《支持吾等對皮圖菲克(圖勒空軍基地)諒解之美國-格陵蘭合作共同計畫》Joint Statement of 28 October 2020 on Improved
Cooperation in Greenland; Exchange of Notes of 27 October 2020; and Common
Plan for U.S.-Greenland Cooperation in Support of our Understanding for
Pituffik (Thule Air Base) signed 28 October 2020
相關北約協定:
- 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 of 4 April 1949
-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九日《北大西洋公約締約各方關於其部隊地位之協定》(「北約部隊地位協定」)Agreement of 19 June 1951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ir forces (“NATO-S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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