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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4

〈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設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新舊對照 Taimocracy翻譯 20250502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The full text of the US, Ukraine minerals agreement
〈美國與烏克蘭礦產協議全文〉 The Kyiev Independent 20250226 / Taimocracy翻譯
20250117 〈聯合王國與烏克蘭百年夥伴宣言〉/Taimocracy翻譯
20250226 〈美國與烏克蘭礦產協議全文〉 The Kyiev Independent / Taimocracy翻譯

 

〈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設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新舊對照    Taimocracy翻譯 20250502

20250430 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設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正式版本

20250226 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設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媒體披露草案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自20222月俄羅斯對烏克蘭的全面入侵以來,已向烏克蘭提供了大量的財政和物資支持

鑒於,美國人民希望與烏克蘭一道投資一個自由、主權且安全的烏克蘭;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與烏克蘭雙方希望實現烏克蘭的持久和平及兩國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持久夥伴關係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與烏克蘭認識到烏克蘭藉由自願放棄世界第三大核武庫,為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做出的貢獻;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與烏克蘭希望確保在衝突中對烏克蘭不利的國家及其他人不得從烏克蘭在持久和平後的重建中受益;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與烏克蘭致力於創造必要條件,以促進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基於美國、歐盟及其他支持烏克蘭抵抗俄羅斯全面入侵的國家的國際投資者)對烏克蘭採礦、能源及相關技術的投資增長;

鑒於,美利堅合眾國承認烏克蘭在起草本協議時,意圖避免與其加入歐盟義務或與國際金融機關或其他官方債權人簽訂協議時發生衝突;

鑒於,烏克蘭依法擁有位於其領土及領海內自然資源的主權,並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擁有主權權利,使烏克蘭能夠締結本協議並實現本協議的目標;

鑒於,烏克蘭保留決定其領土內以及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內可供勘探、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的權利,且本協議所涉有限合夥協議中所轉讓的權利適用於該等區域的全部範圍;

鑒於,本協議不影響烏克蘭關於產權制度的規定,包括國有產權與私有化相關規定。

因此,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各稱「一方」,合稱「雙方」)依據以下條款簽訂本設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協議(「協議」)

鑑於自 2022 2 月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以來,美國向烏克蘭提供了大量財政和物質支持

鑑於美國人民希望與烏克蘭共同投資建立一個自由、主權和安全的烏克蘭;

鑑於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希望烏克蘭實現持久和平並建立兩國人民和政府之間持久的夥伴關係

鑑於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承認烏克蘭為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自願放棄世界第三大核武庫的貢獻;

鑑於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希望確保那些在衝突中對烏克蘭採取不利行動的國家和其他人士不會從烏克蘭實現持久和平後的重建中受益

因此,現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各為「參與方」)特此達成本雙邊協定,為重建投資基金制定條款和條件,以深化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之間的夥伴關係,如本協定所述。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中未在相關條款中定義的專有名詞,均依附錄A的定義為準。

 

第二條 建立夥伴關係的推動
1.  雙方之政策為促成美利堅合眾國國際發展融資公司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稱「美國有限合夥人」或「美國合夥人」)與烏克蘭國家機構「支持公私合營夥伴關係署」State Organization "Agency on Support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稱「烏克蘭有限合夥人」或「烏克蘭合夥人」)之間的合作。前者為美國政府機構,其義務由美國政府全信全責擔保;後者為代表烏克蘭之政府機構,其義務亦由烏克蘭政府全信全責擔保。雙方(合稱「出資人」、「有限合夥人」或「合夥人」)擬共同簽訂一份協議(以下稱「有限合夥協議」或「LP協議」),該協議得依其條款不時修訂,以設立一項以有限合夥形式組成之「美烏重建投資基金」(United StatesUkraine Reconstruction Investment Fund)(以下稱「合夥事業」)。

2.  烏克蘭政府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授權其機關和工具執行並實施本協議及LP協議,包括採納、維護及執行必要的立法以確保執行與實施。美國政府確認已採取必要措施以允許相關美國方執行並實施本協議及LP協議。

3.  鑒於經濟活動將在烏克蘭進行,烏克蘭政府確保無論未來採納何種新法或修訂法,將持續對合夥企業及其有限合夥人給予不低於本協議規定的優惠待遇。若烏克蘭法律與本協議存在不一致,則協議在不一致範圍內優先適用。烏克蘭政府同意不得以國內法律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1. 烏克蘭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為實現烏克蘭持久和平,打算設立重建投資基金(基金),雙方以共有方式合作管理該基金,具體事宜將在基金協定中進一步定義。共有將考慮第 3 條和第 4 條所定義的參與方的實際貢獻。該基金將由烏克蘭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代表共同管理。有關基金治理和運作的更詳細條款將在本雙邊協定簽訂後立即談判的後續協定(基金協定)中規定。美國政府持有基金之股權和財務利益的最大所有權百分比以及美國政府代表的決策權應在適用美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未經另一方參與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參與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基金中的任何部分權益。

第三條 協議目標
1.  本協議目標及雙方政策為進一步促進雙邊經濟合作,透過LP協議加以實現。

2.  本協議加強雙方「戰略夥伴關係」,支援烏克蘭因俄羅斯全面入侵所造成的大規模破壞後,對烏克蘭的長期重建與現代化。

3.  雙方認識到烏克蘭復甦不僅需要財金投資,還須結構性、制度性與技術性轉型,並與民主價值、市場原則及法治相一致

4.  雙方進一步確認協議展現雙方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長期戰略對齊,並具體表明美國對烏克蘭安全、繁榮、重建及融入全球經濟架構的支持。

合夥企業旨在成為鼓勵透明、負責且面向未來的投資機制,支持烏克蘭經濟關鍵領域,助力烏克蘭復甦策略。

2.  該基金將收取並再投資基金所獲得的收入,扣除基金所產生的費用,並將透過未來對所有相關的烏克蘭政府所擁有的自然資源資產(無論是由烏克蘭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進行貨幣化而獲取收益,具體內容依據第3條的規定。

第四條 稅收與關稅
1.  鑒於合夥企業經濟活動在烏克蘭發生,烏克蘭政府將採取一切行動,確保合夥企業的所有收入(包括分配給美國合夥人的收入)、烏克蘭合夥人的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及其他款項,以及合夥企業的所有收益分配,免於任何烏克蘭政府機關徵收的稅賦、徵費、扣繳(含備用扣繳)、評估費用或其他收費。

2.  美國政府根據美國國稅法第871872881882條款確認,只有來自美國來源的收入或有效聯繫於美國貿易或商業的收入,才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鑒於合夥企業將在烏克蘭投資,預期烏克蘭合夥人無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或備用扣繳

3.  美國政府期望不會依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或〈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對本協議及LP協議中涉及的市場化採購權利所取得的物品徵收關稅。

3. 烏克蘭政府將把烏克蘭政府擁有所有相關自然資源資產(無論由烏克蘭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未來貨幣化所獲得的全部收入的50%捐給基金,這些自然資源資產定義為礦產、碳氫化合物、石油、天然氣和其他可開採材料的儲量,以及與自然資源資產相關的其他基礎設施(如液化天然氣終端和港口基礎設施),經雙方同意參與方,詳見基金協定。為免疑義,此未來收入來源不包括已成為烏克蘭一般預算收入一部分的現有收入來源出資的時間表、範圍和可持續性將在基金協定中進一步明確。

基金得自行決定將基金從中獲取收入的新開發計劃所產生的實際支出記入或退還給烏克蘭政府。

對基金的出資將至少每年在烏克蘭進行再投資,以促進烏克蘭的安全、保障與繁榮,具體細則將在基金協定中進一步規定。基金協定亦將規範未來的分配安排。

第五條 貨幣可兌換性及跨境轉移

1.  烏克蘭政府將確保烏克蘭格里夫納可自由兌換為美元,且允許從烏克蘭相關帳戶無條件、無成本、無延遲轉移至合夥企業在境內外任何授權帳戶,涵蓋:

(i) 有關合夥企業收入、收益及其他款項的美元支付;

(ii)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請求的美元分配;

(iii)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請求給予合夥企業總合夥人的費用及支出支付。

2.  雙方注意LP協議中承諾,若烏克蘭基於與國際金融機關或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提出限制貨幣可兌換性及資金轉移的例外,雙方將誠信協商調整。若烏克蘭面臨國際收支惡化或外匯儲備顯著減少威脅宏觀經濟及金融穩定,烏克蘭政府經與美國財政部協商後,可採取合理保護措施限制貨幣兌換及資金轉移,並儘可能提供解除限制的時間表。若烏克蘭政府因此對相關支付施加成本、條件或延遲,應賠償合夥企業及美國有限合夥人及總合夥人因此損失。

3.  在烏克蘭實施戰時狀態期間及其取消或終止後三個月內,雙方同意貨幣兌換與資金轉移將依LP協議規定的限額進行。

4.  合夥企業銀行帳戶地點由LP協議決定。

4. 根據適用的美國法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將對烏克蘭的穩定和經濟繁榮的發展作出長期財政承諾進一步之出資可能包括對烏克蘭重建至關重要的資金、金融工具和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六條 合夥出資
1.  雙方計劃根據LP協議條款向合夥企業出資

2.  烏克蘭政府將確保烏克蘭合夥人在生效日以不可撤銷的權利形式,取得烏克蘭約定收入,作為合夥出資。

3.  烏克蘭政府將確保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烏克蘭約定收入匯入烏克蘭合夥人,由其再匯入合夥企業以履行LP協議。

4.  烏克蘭政府將確保所有烏克蘭約定收入匯入國庫專項基金,並依法由該基金匯入烏克蘭合夥人,隨後轉入合夥企業

5.  若美國政府在生效日後向烏克蘭提供新的軍事援助(含武器系統、彈藥、技術或訓練),則美國合夥人的資本出資將依LP協議,以該軍事援助的評估價值相應增加。

5. 基金的投資流程將旨在投資烏克蘭的計劃並吸引投資,以增加烏克蘭所有公共和私人資產的開發、加工和貨幣化,包括但不限於礦產、碳氫化合物、石油、天然氣和其他可開採材料、基礎設施、港口和國有企業的儲量等,基金協定中可能進一步描述之項目。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意在讓投資過程帶來分配額外資金和更大再投資的機會,以確保按照基金協定的規定為烏克蘭的重建提供充足的資金供應

參與方保留採取必要行動的權利,以保護基金中的經濟利益的價值並極大化。

第七條 投資機會權利(第一部分)
1.  一切有權發放任何自然資源相關資產的礦權或特許權證的烏克蘭政府機關,應於該許可證或特許權證及相關合約中,規定受讓人在尋求資本募集時,需根據LP協議向合夥企業提供相關投資資訊。

2.  一切有權批准公私合營契約契約、特許經營或其他建設或經營重大基礎設施資產協議的烏克蘭政府機關,應於該契約、特許經營或協議中,規定受讓人在尋求資本募集時,需根據LP協議向合夥企業提供相關投資資訊。

3.  上述投資資訊的提供須符合適用法律及烏克蘭對歐盟義務的要求。若簽署協議後,烏克蘭基於加入歐盟的義務需承擔額外義務,雙方將誠信協商調整。

4.  當合夥企業對上述項目表達正式興趣時,相關許可證、特許權證、授權、礦權條件協議、產量分享本協議或基礎設施相關資產協議,應要求受讓人:

(i) 根據LP協議規定與合夥企業進行誠信談判;

(ii)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對等投資機會中實質更優惠的金融或經濟條件

6. 基金協定將包含適當的聲明與保證,其中包括確保烏克蘭政府對第三方的任何現有義務,或其未來可能承擔的義務,不得以出售、讓渡、轉移、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設定負擔於烏克蘭政府對基金的出資、該等出資所來源之資產,或基金對資金的處置。

起草基金協定時,各參與方將致力於避免與烏克蘭加入歐盟所承擔的義務,或其與國際金融機構及其他官方債權人達成之安排相衝突

第七條 投資機會權利(第二部分)
投資機會權利的具體程序與條件由LP協議規定,並依適用法律及烏克蘭對歐盟義務實施。若簽署協議後,烏克蘭加入歐盟義務對本條款有影響,雙方將誠信協商調整。

7.  基金協定將包括(但不限於)確認基金協定及其所規範的活動具有商業性質

該基金協定應依據〈烏克蘭國際條約法〉經烏克蘭國會批准。

第八條 市場化採購權利
1.  所有有權發放自然資源相關資產礦權或特許權證的烏克蘭政府機關,應於許可證或特許權證條款及相關礦權條件協議或產量分享協議中:

(i) 規定美國合夥人(或其受讓人)可依有限合夥協議條款,談判市場化商業條款的採購權;

(ii) 規定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及有限合夥協議規定條件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對等產品的實質更優金融或經濟條件。

2.  為確保協議及LP協議符合雙方戰略利益,烏克蘭政府將確保相關政府機關對礦權或特許權證條款中涉及採購安排的進入設置限制,具體條款由LP協議規定。

3.  該採購權利的具體程序和條件由LP協議規定並依法律及烏克蘭歐盟義務實施。若簽署本協議後,烏克蘭加入歐盟義務影響本條款,雙方將誠信協商調整。

 

8. 基金協定將特別重視控制機制,以確保無法削弱、違反或規避制裁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九條 爭議解決
1.  雙方將致力於就本協議的解釋與適用達成共識,並藉由合作與磋商努力尋求互利的解決方案。

2.  若就本協議解釋或適用產生爭議,雙方將藉由相互磋商解決。

9. 由烏克蘭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授權代表主持的工作小組將立即制定基金協定文本。依本雙邊協定負責準備基金協定的聯絡人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財政部;烏克蘭政府:財政部和經濟部

第十條 修訂
1.  本協議可由雙方書面協議修訂。

2.  經雙方依各自法律程序批准後,修訂內容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於雙方同意之日期生效。

10. 本雙邊協定與基金協定將構成雙邊與多邊協定整體架構的要素,並作為建立持久和平、加強經濟安全韌性之具體步驟,同時體現本雙邊協定前言所確立的目標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支持烏克蘭為獲得建立持久和平所需的安全保障所作出的努力。各參與方將致力於確定保護相互投資(依基金協定定義)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生效與終止
1.  本協議自雙方交換函件確認各自履行內部生效程序之日生效。

2.  在第十一條第一項脈絡下,雙方確認本協議之生效須經烏克蘭最高拉達(Verkhovna Rada of Ukraine)批准。

3.  本協議將持續有效,直至雙方同意終止。

協議於2025430日在華盛頓特區簽署,英文及烏克蘭文文本同等作準。

11. 本雙邊協定具有約束力,各參與方應依本國國內程序實施。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承諾立即就基金協定展開談判

烏克蘭政府代表:尤莉亞·斯維里登科烏克蘭第一副總理、經濟部長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史考特·K·H·班森特美國財政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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