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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政府對於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少數台灣藝人,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 陸委會 20250308

政府對於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少數台灣藝人,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    陸委會 20250308

  針對個別台灣藝人附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刻意轉發中共官方相關貼文,大陸委員會今(8)日表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少數台灣演藝人員為求個人在陸發展利益,多次唱和中共官方損害我國家主權,嚴重傷害台灣民眾情感

  中共長期以政治意識形態控制藝文影視環境,審查演藝人員相關言行,每逢特定時刻,就會動員台灣藝人政治表態,此種蠻橫作法,凸顯兩岸體制根本差異。台灣藝人在陸發展不應該為了個人私利,傷害養育栽培他們的土地,此次部分藝人甘願成為中共對台統戰,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在此给予最嚴厲的譴責。我們也將檢視這些藝人的行為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3-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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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0-2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0-2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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