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 戒嚴
①遇戰爭、事變或類似國家非常狀態,要動用兵力以應付軍事需要或維護公共秩序時,總統可依法宣佈戒嚴。
②戒嚴分非常戒嚴和警備戒嚴。
③宣佈非常戒嚴時,依法對有關法令制度、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政府或法院許可權,採取特別措施。
④宣佈戒嚴時,總統應立刻通知國會。
⑤由半數以上本屆國會議員通過要求解除戒嚴時,總統應解除戒嚴。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Translation:%E5%A4%A7%E9%9F%93%E6%B0%91%E5%9C%8B%E6%86%B2%E6%B3%95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爲必要時,得决議移請總統解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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