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It is not widely known that the national flag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RC) and the flag of the GRC Navy are identical. This raises crit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legal and symbolic implications of using the same flag for
both state and military purposes. Specifically, the indistinguishable design
makes it difficult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flag represents the sovereign state
or the military branch in a given context.
This issue is particularly relevant to discussions of Taiwan's legal status
and the theory of military occupation.
Scholars examining this matter must consider whether the dual use of the flag
complicates the recognition of sovereignty or military presence under laws of
war. The overlap between civilian and naval symbols warrants further analysis
through the lens of state practice and the laws of occupation.
很少人知道,中華民國海軍軍旗與中華民國國旗式樣相同。所以,我們無法僅憑式樣辨識何者為海軍旗,何者為國旗。對佔領研究者,同樣的疑問會是最有趣的。
華府是否注視著東沙群島經濟海域? 譚慎格@自由 20181111
〈星條旗飄揚東沙島〉Stars and Stripes over Pratas
Island John J. Tkacik, Jr.@Taipei Times 20181105 Taimocracy翻譯
海軍旗與國旗的區分 中華民國海軍
在全世界芸芸諸多國家之中,海軍旗與國旗同式者不少,於國旗上加章紋而成海軍旗者更多,海軍旗與國旗毫無關連者,可說是絕無僅有,而我國在北伐之前,卻正是後者的情形。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公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八條,定青天白日為國徽,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海軍旗遂與國旗同式。民國四十三年,經立法程序,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由原來八條增為二十二條,內第十五條規定:
「海軍艦隊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海軍旗與國旗式樣雖同,但在各種不同場合實際使用時,自然需要辨識與觀念上的認知:
一、旗隊中海軍旗與國旗併列時,旗幅之大小與國旗相同,惟海軍旗之旗桿,為白色配銀色矛頂及劍形旗鐏。兩旗並列時,國旗居右。如加入單位旗成三旗併列時,則國旗居中,軍旗在右,單位旗在左,一般來說,國旗之旗桿稍長。
二、艦艇不論靠泊或海上航行,每日所升懸者為海軍旗,亦即國旗。陸上各機關、學校、廠所、部隊營區,每日所升降之旗亦同。
我國海軍旗簡史
民前十九年(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陸皓東精心設計一面「青地、中有白日」的青天白日旗。民前十七年(光緒廿一年,一八九五)陸皓東提議以其手繪之青天白日旗作為軍旗。民前十二年(光緒廿六年,一九○○)第二次革命,鄭士良舉義於惠州,正式使用青天白日旗為軍旗。民前六年(光緒卅二年,一九○六)同盟會本部討論中華民國國旗之形式:國父主張沿用青天白日旗,以紀念陸皓東及興中會諸先烈,並精心設計,增加紅色,改成青天白日滿地紅,以符自由、平等、博愛之真義。廖仲凱提議用井字旗,以表示井田之義。另有人提議用金瓜斧銊式,以發揚漢族精神:用十八星式,以代表十八行省;用五色式,以順應中國歷史之習慣。
海軍自民國前一年(辛亥)在九江首義時,即已換升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海軍旗。
民國一年一月三日各省代表會集臨時參議院議決;以五色旗為國旗(取五族共和之意),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海軍旗。民國一年六月八日袁世凱臨時大總統,公佈參議院議決以五色旗為國旗,並頒佈海陸軍旗式。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大總統頒行「海軍旗章條列」,明定艦首旗(五色旗)、海軍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民國十年五月五日 國父孫中山先生就職非常大總統,公佈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民國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北洋政府海軍投向國民革命軍,所轄各艦改懸青天白日旗幟(艦首)。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國民政府第五次國務會議議決: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以青天白日為國徽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公佈。海軍旗未變,與國旗同式。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廿日國民政府明定海軍旗與國旗同式,艦首旗為青天白日旗。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
國防部 20230109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第 30 條
海軍艦艇應懸掛國旗(海軍旗),非海軍所屬之國軍艇船亦應懸掛國旗。
第 31 條
軍艦在停泊中,應於上午八時至日沒時,懸掛國旗(海軍旗)於艦尾旗桿及艦首旗於艦首旗桿,且應同時升降。兩艘以上軍艦停泊同一港口時,其升降旗之時間,依資深官所在之軍艦為準。
第 32 條
軍艦停泊中,如有他國軍艦出、入港時,雖在上午八時以前日沒以後,亦應懸掛國旗(海軍旗)。
第 33 條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第 34 條
軍艦在航行,應於主桅斜桁懸掛國旗(海軍旗)。
第 35 條
舢舨或汽艇離本艦時,懸掛國旗(海軍旗)。但在本國境內,除下列各款規定外,無須懸掛: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二、與外國艦船交際接洽時。
三、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外,訪候外國艦船時。
第 36 條
總統蒞臨軍艦時,雙桅艦懸統帥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統帥旗已懸於桅頂,如因其他慶典,必須在該處同時懸國旗(海軍旗)時,統帥旗居國旗(海軍旗)之左,如為外國國旗,則居其右。
第 37 條
對外國元首、皇儲,適用前條之規定懸該國國旗。
第 38 條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蒞臨時,雙桅艦懸其官職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 39 條
海軍司令及海軍上將蒞臨雙桅軍艦時,懸其官職(官階)旗於主桅頂,中將以下海軍將官及海軍戰隊長蒞臨軍艦時,其官階旗及海軍戰隊長旗懸於前桅頂。
前項長官蒞臨單桅軍艦時,其官職(官階)旗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 40 條
總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海軍司令蒞臨軍艇時,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降下時,本艦即將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後,本艦即將其統帥旗(官職旗)降下。
第 41 條
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懸掛後,本艦即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第 42 條
兩艘以上之軍艦同泊一港灣,而無司令在該港灣時,資深艦長應懸海軍資深軍官於主桅右舷橫桁。
海軍艦艇,執行海道測量任務時,懸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於執行任務之一側橫桁,如兩側同時執行任務時,則懸於桅頂。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始可免懸。
第 45 條
艦長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處或至外國軍艦訪候時,懸掛長旒於舢舨或汽艇之首。
第 46 條
當值艦,懸當值旗於前桅橫桁。
第 47 條
軍艦應僅懸掛官職(官階)旗一面,如有應懸旗之長官二人以同在一艦時,僅懸官職較高或較資深者之官職(官階)旗,但海軍資深軍官旗與長旒可同時懸。
第 48 條
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時並懸。
第 49 條
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第 50 條
軍艦停泊中,由艦首至艦尾,沿各桅頂列懸各式旗幟,並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艦飾。但對於外國大典行全艦飾時,應懸掛該國國旗(海軍旗)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對一國以上之慶典行全艦飾時,應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懸掛各該國之國旗(海軍旗),懸掛時自右至左,依國名字首英文字母之順序排列。
第 51 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第 52 條
本艦行全艦飾時,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應懸掛國旗(海軍旗)。
第 53 條
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日。
四、向總統致敬之日。
五、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六、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第 54 條
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達之。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對外國慶典,軍艦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下:
一、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於我國各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二、我國軍艦泊駐外國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三、我國軍艦泊駐外國,與第三國軍艦同泊一港灣,值逢該艦本國之慶典時。
前項各款,應俟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全艦飾。但當我國軍艦入港之際適值外國慶典,見其軍艦均行全艦飾時,雖未接獲通知,亦得逕行全艦飾。
全艦飾之懸掛及下降時間,同第三十一條規定,但因外國慶典而行全艦飾時,其升降時間,依該國所定行之。
軍艦行全艦飾,當航行時,即改行艦飾。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第 3 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 5 條
國旗之旗桿,白色,配金黃色圓頂。
第 二 章 使用
第 6 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第 7 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 8 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自日出起,至日落時止。
第 9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 10 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第 11 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二、唱國歌。
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或吹升降旗號。)
四、禮成。
第 12 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第 13 條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不必舉行儀式。
第 14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 15 條
駐外使領館,海軍艦隊,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第 三 章 製造
第 16 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 18 條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第 四 章 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第 19 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 20 條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 21 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沒想到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海軍旗」,可以驗證我幾年前的想法:蔣介石大元帥轉進到「台澎」重建,復行視事的,不是「中華民國」,是「軍團」。
回覆刪除那時一直以為 CBI 底下的孫立人將軍,在鳳山建立黃埔軍校可以當連結點⋯
想不到是「海軍」,既不是黃埔陸軍、也不是陳納德創建的飛虎空隊;海軍才是美國人🇺🇸眼中,幫「蔣介石軍團」在台澎重建、佔領台澎的代表。
難怪我去「左營軍區故事館」,裡面2樓雖強調「美中/中美合作」,卻有一種隱晦不明、欲語還休的感覺。
往上再探討,想著太平洋戰區的尼米茲將軍、麥克阿瑟將軍、李奇威將軍,甚至曾造訪台灣的艾森豪將軍總統⋯一方面在日本的 GHQ 已經解散,一方面協防台澎的是第七艦隊,1996年中國試射導彈到台海,回來的也是第七艦隊⋯真是傷腦筋,明明協防條約廢止了。
突然靈光一閃,椰子大曾說過韓戰跟台澎的命運,還真的被我找到了,那個麥克阿瑟將軍、李奇威將軍兩位 GHQ 盟軍最高司令官都先後當過指揮官的軍事組織,而且到現在還存在的:聯合國軍/United Nations Command/유엔사령부
台澎的身世,可以從「聯合國軍司令部」獲得什麼啟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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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特別強調:1950年成立的「聯合國軍司令部」,與1948年成立但在韓戰期間仍屬非武裝組織的「聯合國維和部隊」無關,兩者亦有所不同。聯合國軍是由美國主導⋯
聯合國軍司令部是依據聯合國安理會84號決議使用聯合國旗幟的。
197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3390號決議,呼籲解散聯合國軍[註 1]。但因至今尚未簽署和平協定,聯合國軍司令部亦存續至今。
1978年韓美聯合軍司令部成立後,南韓國軍前線部隊的任務由聯合國軍司令部移交給韓美聯軍司令部管轄,但聯合國軍司令部並未隨之撤銷。目前,聯合國軍總司令職務由韓美聯合軍司令部司令兼任。
[註1] 其中美、日起草的決議A部分:要求「所有直接有關各方」就取代停戰協定的安排進行談判,「以期聯合國軍司令部能在達成維持停戰協定的安排時同時解散」;
中、蘇起草的決議B部分:要求停止對北韓的「外國干涉」,並呼籲「停戰協定的實際當事各方」「在解散『聯合國軍司令部』和撤出打著聯合國旗幟駐在南朝鮮的一切外國軍隊的情況下」以一項和平協定來取代停戰協定;
決議A、B部分被同時通過。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1%94%E5%90%88%E5%9B%BD%E5%86%9B
多謝,我有貼出相關決議,供大家深入探討
刪除我會注意到
「朝鮮南方和北方」---仍在一個朝鮮要形成一個國家的SFPT前提
「所有直接有關各方」---就是四方會談的基礎
「打著聯合國旗幟」---USFK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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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Q/Far East Command, 總命令第一號給蔣介石大元帥;然後1951年韓戰時,小笠原與馬里亞納以及菲律賓與台灣的責任從 FECOM 移交給 PACOM。
回覆刪除In 1951, during the Korean War,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shifte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Bonins and Marianas as well as the Philippines and Taiwan from FECOM to PACOM.
Drea, Edward J.; Cole, Ronald H.; Poole, Walter S.; Schnabel (2013). The History of the Unified Command Plan 1946-2012.". Washington DC: Joint History Office, Office of th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Far East Command (United Stat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ar_East_Command_(United_States)
可能是美國的區域軍事指揮體系的變動。
刪除暫時看不出其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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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在中國加入同盟國陣營,跟日本打戰的,是誰?
回覆刪除台澎人民如何建立自己的戰爭現代史觀?
國民革命軍成立於1924年6月,由國民政府所屬的軍隊改編而來。此後「國民革命軍」一直是規範的稱謂;但由於是國民黨領導的軍隊,中國共產黨習慣上稱之為「國民黨軍」,有時簡稱「國軍」。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實施,國民革命軍成為中華民國國軍,多簡稱「國軍」。儘管如此,憲法施行後仍多次稱其為「國民革命軍」。
表格中陸軍、海軍、空軍的旗幟,果然海軍旗就是那面旗。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6%B0%91%E9%9D%A9%E5%91%BD%E8%BB%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