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哉!國民黨的荒謬法理
許文堂@自由 20231202
1943年美英中三國在開羅會議至今正好八十年,引出中國國民黨開記者會,說是要「戳破台獨主權未定謬論」不過內容令人莞爾。經過那麼多年,國民黨仍是不長進,還想用老套欺騙台灣人,國民黨的副總統參選人趙少康老調重彈說《開羅宣言》已經確立台澎主權地位,這種眜於國際法的謬論簡直比中二生還不如。
1943年11月23至26日,羅斯福總統、邱吉爾首相和蔣中正委員長,於埃及開羅召開會議,目的是一致堅持對日本戰爭直到勝利。根據美國外交文件,開羅會議只是出於羅斯福對蔣的鼓勵而召開,羅斯福、邱吉爾真正的目的是當月28日至12月1日與史達林在德黑蘭的會議。這也就是為何《開羅宣言》的新聞公報必須遲至12月1日才能發布的原因。
《開羅宣言》表示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台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美英中三國再度發布《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然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都是戰爭中宣言與期望,並不具有國際法效力,1951年9月,有48國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才是解除對日戰爭狀態的最終決定性國際法律文件。
《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章處理日本的領土,其中最重要關於領土與託管統治,和台灣相關的有:第二條的(b)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f)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由於流亡到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和被聯合國宣告為韓戰侵略者的北京人民政府,都被排除參與舊金山和會,所以在美國安排下,日本與在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其內容當然絕對不可能超出《舊金山對日和約》規範,只是終止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的戰爭狀態,其第二條也只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前後兩約並無「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的字樣,完全沒有國民黨所謂的「係以條約形式確認台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的條文。
因此,中國及國民黨只能一再強調《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重要性,卻故意忽視對日和約的國際法效力,企圖強佔屬於台灣人民的主權,可謂用心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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