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先不管作者的標題如何煽動讀者情緒。
日前,民進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應該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曾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法並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排除在參選公職的範圍。先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顯然,選罷法的規定較為嚴謹,也嚴守基本法律原則的限制,包括罪刑法定主義、權利與義務非經由法律不得剝奪、褫奪公權、判刑確定、服刑完畢等。民進黨擬提出的法律修正宣示,要將社會氛圍納入法律,當然很好,但要注意遵守法律原則,切勿留下不確定或得恣意擴張解釋的空間。更注意違憲的嫌疑。
而這個會期是預算會期,應該是沒有時間審理法案。
因此,由政黨內規來處理,才會又快又有效!
修選罷法排黑?綠又在打假球 蔡佳澄@聯合 20221207
我真沒想到,繼上回侵害確診者的參政權後,民進黨又打算侵害部分更生人的參政權了。
就在五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大張旗鼓地召開記者會,推動選罷法第廿六條的修法,欲使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人,於判刑確定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此一提案看似有道理,充分展現了民進黨「排黑的決心」,然而這樣的修法在本人眼中,就是一樁違憲的提案!藐視人民之參政權也。
一個政黨,想要維持自身形象,又或是其他理由,將「黑、金、槍、毒」列為不得登記之候選人,是自家的事,沒人管得著。而實際上,除了民進黨的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對於系爭人士有加以排除,不予提名外;國民黨的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亦將系爭人士排除在外,並且還將觸犯殺人、性侵等罪之人納入排除的範圍。說穿了,關於排黑,國民黨在提名的部分甚至做得比民進黨還確實。
然而,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竟打算將此一提名限制,提升到法律層次,想透過法律讓上述人等從此絕跡在選票上,這根本就是透過國家機器來侵害人民之參政權。
人民之選舉與被選舉權,為參政權重要之一環,此乃民主發展之立基,是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故其合憲性之審查標準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將違反上述五部法律之人排除在外,使之不能成為公職候選人,多多少少能達成「排黑」之目的,此之無庸置疑。尤其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部分,於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已有相關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參照立法理由,此正是為了「排黑」,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
惟此次修法之提案究竟有何意義?說到底,如果違反系爭法律之人,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是不應該從政,那麼法院打從一開始就應該直接判褫奪公權了,怎麼輪到民進黨來立法將這些人的被選舉權給剝奪呢?現在民進黨是打算把褫奪公權制度視為無物嗎?而現行選罷法第廿六條已將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人排除在外了,難道還不夠排黑嗎?如若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之人全部納入不得為候選人的範圍,將造成過度的侵害,使本非黑道之人的被選舉權也受到限制。
此外,此一修正案真的能讓「真正的黑道」離開政壇嗎?貴為國策顧問的黃承國,曾為天道盟角頭,試問其有無違反上述法令?完全沒有,他甚至連半個犯罪前科都沒有。除此之外,屢次協助竹聯幫寶和會成員辦理受刑人的增加接見的立委陳明文,也完全沒有犯罪前科。試問這些成天與黑道糾纏不清的政客,能因為此一修正案從此遠離政壇嗎?我想,民進黨嘴巴說排黑,實際上又是在打假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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