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神性/梵,是單純存在,故無內容、不變動;無形性,故遍時空;先驗,故僅存概念中
這是雲程大的認知作戰嗎?原來林佳龍、姚文智、蕭美琴都還在當立法委員。這是2013年馬英九當總統的時期。那一屆的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了。您怎麼會沒有2020.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086號 (提案人:葉毓蘭洪孟楷)、2021.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呢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沒有出示?很好!院總第 1761 號 委員提案第 24415 號,是〈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9.pdf。「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案件」「防制個人性私密影像受侵害、維護人性尊嚴、隱私權及被遺忘權等最終目的」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是〈性私密活動公開自由侵害事件處理法草案〉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8.pdf。「數位性暴力愈漸頻繁,行為人如以散布或傳送該等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威脅或恐嚇被害人」「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之必要」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409 號 15511號,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修正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2.pdf。有「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數位中介服務法〉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81/5542_47882_220811_1.pdf。「內容自律: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是否為違法內容或違反其服務使用條款,所採行之偵測、辨識或指明行為,包括暫停、終止使用者帳戶等影響使用者提供該資訊之能力,或降低排序、移除或限制接取等影響他人接取、瀏覽該資訊之措施。」是一樣層次的東西?我就被FB莫名其妙阻擋,無從申訴。我就被Blogger移除文章,無從申訴。但,在〈數位中介服務法〉通過後,這就會是平台自然而然,有法律依據的自律行為。請問,這是「言論自由」受到威脅,還是誰認定的「認知作戰」,所以該死?我們幾十年的民主理論都白唸了?.
朋友告訴我,所謂2020.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086號 (提案人:葉毓蘭洪孟楷)、2021.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呢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原出某「內容農場」。這也無妨,只要內容與議論宗旨是相關、配對的,能促進深入探討。但顯然不是!因此,我們輕易引用,自己沒有經過消化,並指稱對方是「認知作戰」~~真的是率爾為之了。在網路上保持獨立思考很不容易,大家都要努力。.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
這是雲程大的認知作戰嗎?原來林佳龍、姚文智、蕭美琴都還在當立法委員。
回覆刪除這是2013年馬英九當總統的時期。那一屆的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了。
您怎麼會沒有2020.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086號 (提案人:葉毓蘭洪孟楷)、2021.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呢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回覆刪除沒有出示?很好!
院總第 1761 號 委員提案第 24415 號,是〈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9.pdf。
「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案件」「防制個人性私密影像受侵害、維護人性尊嚴、隱私權及被遺忘權等最終目的」
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是〈性私密活動公開自由侵害事件處理法草案〉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8.pdf。
「數位性暴力愈漸頻繁,行為人如以散布或傳送該等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威脅或恐嚇被害人」「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之必要」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409 號 15511號,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修正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2.pdf。
有「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
〈數位中介服務法〉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81/5542_47882_220811_1.pdf。
「內容自律: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是否為違法內容或違反其服務使用條款,所採行之偵測、辨識或指明行為,包括暫停、終止使用者帳戶等影響使用者提供該資訊之能力,或降低排序、移除或限制接取等影響他人接取、瀏覽該資訊之措施。」是一樣層次的東西?
我就被FB莫名其妙阻擋,無從申訴。
我就被Blogger移除文章,無從申訴。
但,在〈數位中介服務法〉通過後,這就會是平台自然而然,有法律依據的自律行為。
請問,這是「言論自由」受到威脅,還是誰認定的「認知作戰」,所以該死?
我們幾十年的民主理論都白唸了?
.
朋友告訴我,所謂
回覆刪除2020.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086號 (提案人:葉毓蘭洪孟楷)、
2021.9月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6811號呢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原出某「內容農場」。
這也無妨,只要內容與議論宗旨是相關、配對的,能促進深入探討。
但顯然不是!
因此,我們輕易引用,自己沒有經過消化,並指稱對方是「認知作戰」~~
真的是率爾為之了。
在網路上保持獨立思考很不容易,大家都要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