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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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人格權—屬於創作者,但創作者可以不行使(本案中為契約規定之「放棄行使」)
財產權—原屬創作者,可約定移轉他方(本案中為契約規定之創作人→中華大學→竹科)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科管局將函請中華大學釐清履約相關規定
新竹科學園區 20220706
1、竹科管理局為強化施政服務,以委託方式請學術機構進行研究,藉由研究成果進行政策研析,以期精進政策制訂。為保障本局有使用學術機構研究相關資料及成果之權利,因此與受委託機構(並非個人)簽訂的合約中皆訂有相關規範:「…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2、為了解竹科週邊居民觀感,藉以持續改善竹科營運機制,打造與環境共榮共好的關係,本局於96年12月依採購法規定與中華大學針對上述目的進行委託研究(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並完成簽約,履約起迄日期為96年12月24日至97年6月15日,依合約規定本案之智慧財產權亦歸屬竹科管理局。為釐清最近相關媒體報導對本案之疑義,本局將儘速函請中華大學就其是否依合約書規定辦理,提出詳細說明,作為續處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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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有關翁瑞達,是化名,很可能是一群人,所以是有意圖的網軍,不是單純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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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予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