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如果台灣已經獨立,那我們還在努力、爭議些什麼?」至少15年前,辜寬敏前輩到台大校友會館聽完演講之後,同意我這個說法。專研台灣史與清史退休史學教授賴福順,對台灣地位議題從陌生到熟悉也顯現了不凡的治學毅力。
作者同意了中華民國在1949之前與1950之後,是不同的——姚嘉文所稱的「同名異物」。作者又以中國史的「歷史學概念係在一地建立政權,即是完整的政權,從未曾是前朝的流亡;如北宋滅亡,南宋不是流亡政府」,而以前、後來區分,可以理解。但,當時並無近代國家、國際法等概念,而且政權變動都在泛稱的「中原地域」發生,不牽涉海外,所以無此疑惑。(其實也不是,大清帝國的本質就是殖民關內的「滿蒙聯合帝國」或「滿蒙雙元帝國」)
不過,所謂中華民國的前者有滅亡(因為有繼承者PRC),但後者有獨立嗎?可沒那樣簡單或必然如此。
因為1945.08.15投降瞬間,日本帝國全域的主權就由盟國託管,包括天皇、日本政府、大本營都聽美國總統所指派的盟軍統帥的指揮。既然如此,台灣如何獨立?關鍵在授權!
不考慮軍事佔領因素或不研究戰時國際法的法理與實踐,無法理解台灣地位。
至於台灣地位已定?或未定?其實是定義(觀點)問題。
就「被割離原國家統治的領土」而言,結局通常是不是建國就是併於他國。以因不知確定結局作為標準,當然是「未定」。唯有如此理解,才能理解〈台灣關係法〉。但,就割離後暫由一管理當局管理,其地位是「託管領土」,當然可稱「已定」。已定未定只是文字遊戲。作者的「所有戰敗國的權利在和約簽訂之前全都未定,之後全都已定」顯然同意後者(已定)。
本部落格文章有一個分類「台灣有地位」,讀者曾問:「有地位嗎?」回「當然有!連未定也是一種地位。」他想了一陣子才恍然大悟:「台灣有地位」是事實、是期待,也是諷刺。
地位未定?或研究不精?
賴福順@自由 20220522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次年4月28日生效,於是從去年和約簽訂七十周年前夕,以迄今年5月初為止,陸續看到一些文章、會議討論該和約註明戰後台灣主權或國際地位。
不論什麼說法,筆者一路看下來,發現大多是老生常談,老梗的說法層出不窮;待5月8日自由廣場出現劉哲嘉〈有效自決?〉,總算看到一個比較新穎的質疑。
劉哲嘉大作有兩個版本,電子版比較精彩,論述周延,尤其是開宗明義第一句「中(華民)國國史館」;是的,中華民國簡稱中國,大部分台灣人不知道或拒絕接受。但是事實由不得你我,台灣人一定要知道,而且不得不接受,中華民國國史館就是中國國史館,其他中華民國掛名的事物亦作如是觀。
國家不能遷移到國外,因為四要素之一的土地不能移動。政府是一個政治體系,首都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可以在國內移動,但不能遷移到國外;一旦遷移到國外,就是滅亡,而且在國外成立的這個政府,就叫做流亡政府。
1949年中國內戰終了,國民黨說:「中華民國遷移台灣」,此中華民國非指國家,而是政府;當時台灣是日本領土,遷移到外國的台灣,則中華民國政府一定已經滅亡,而且可能是逃亡國外的流亡政府。
但是國民黨政治謊言騙取世人相信「中華民國『遷移』台灣」,於是若從表層來看,中華民國沒有滅亡,只是「遷移」來台。這樣的政治謊言掩蓋一件很大的事實真相,就是台灣獨立;何以見得台灣在1950年已經獨立?這是簡單的邏輯,既然1949年11月20日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落跑,有很多史實都足以證明中華民國已經滅亡,卻在1950年以後還有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延續到現在,這是前、後兩個中華民國。如果不這樣解讀,不僅沒辦法釐清這段錯綜複雜的歷史,而且也沒辦法解決目前台灣面對國際間的種種難題與困境;如為什麼台灣進不了聯合國?這幾天世界衛生大會(WHA)正要開會,歐美很多國家力挺,台灣猶難跨進大門一步。
如何證明?前中華民國(1912年1月1日在中國建立)與後中華民國(1950年3月1日在台灣建立)的辨識?除了前面列舉當時台灣是中國以外的領土作證明之外,還可再舉從11月20日之後中華民國沒有總統,但到了1950年3月1日又有總統,這兩個總統間隔101天,即是前後中華民國中斷101天。這對於前中華民國而言,一定有滅亡;對於後中華民國而言,一定有獨立;因此台灣獨立不僅合乎邏輯,而且合乎學理與事實。這件歷史事實極具關鍵,1950年之後的台灣雖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卻是與中國是兩國關係,絕非是兩岸關係。
流亡政府的特性是沒有統治的土地,也沒有統治的主權,只有轄下的人民及機構;因此在流亡政府的上層一定有一個更高權力的政治機構,經過該機構的核准,此流亡政府才能存在,否則流亡政府被撤消。
1949年前中華民國滅亡,次年流亡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這種說法不僅是幾乎全部台派學者專家的主張,而且也是不少歐美學者的看法;是耶?非耶?本文單刀直入,認定這是假命題。這說法與歷史事實差異太大,歷史學概念係在一地建立政權,即是完整的政權,從未曾是前朝的流亡;如北宋滅亡,南宋不是流亡政府。因此可以說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流亡美國,但不能講中華民國流亡台灣;或可以說蔣介石逃亡台灣,但不能講後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以上是深層認知下的歷史真相,以下再深層認知探討法律真相。
法律真相主要依據國際法,即按照國際法學理、事例與實踐為規範,用之檢視各種論說,符合者就是合法、正確,該說法成立;違反者就是非法、錯誤,該說法不成立。
關於二戰後的台灣國際地位或稱作台灣主權,目前最多主張的是地位未定,在這主流說法之下,又分成十幾種不同說法,最早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說是杜魯門1950年6月27日提出。以國際法規範檢視,杜魯門的說法合乎國際法,完全正確;之後其他地位未定的說法全都錯誤。為何?因為1951年簽署了《舊金山和約》,所有戰敗國的權利在和約簽訂之前全都未定,之後全都已定。
和約是判決戰爭勝敗的最後準則,而領土經常是各國爭奪的最大利益所在,所以和約對於戰敗國領土總是精細盤算,錯誤不得。所謂「地位未定」係指和約該處置而未處置或遺漏處置的土地,在和約簽訂後猶有爭議;觀《舊金山和約》,連大部份只有退潮時才露出海面的沖之鳥島(應是礁)都有規定,何況是如此碩大的台灣?豈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顯然《舊金山和約》對於如此重要的台灣一定有妥善處置,根本不可能存在地位未定的說法。
前輩陳隆志2009年主張的「開始地位未定後來已定」論說最近很夯,但該說法曾遭張英哲〈再論台灣的主權〉及前幾天劉哲嘉〈有效自決?〉的質疑,可惜此兩位學者專家未明指前輩說法如何違反國際法規範。事實上,國際法規範判斷一國是否擁有主權與該國實施何種政體無關,主權移轉也從未包括總統、國會直接選舉;若是,則專制獨裁政體便無主權,而北韓等獨裁國家均非是主權獨立國家了,所以此說法僅止於觀點而已,無法蔚成事實。(作者為海峽和平基金會創辦人,文化大學史學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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