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望文生義東拉西扯,是包括林滿紅在內的學者錯誤解讀歷史與國際法。
〈舊金山和約〉,既然不能簡稱「舊約」—為避免混淆專有名詞〈舊約〉,簡稱「金約」我無意見,但〈台北和約〉不願意稱「台約」而稱專有名詞的「北約」,那就是意識型態令人抓狂了。不如老實稱「對日和約」或「日華和約」吧!
她提「就國家繼承而言」,不對,PRC與ROC的關係是「政府繼承」。若出現「國家繼承」,國家的數目就至少是兩個或以上,如蘇聯解體產生許多國家,這時候就會出現「國家繼承」(出現的多數國家中,哪一個繼承原國家的主要或部份身分、權利與義務)。
若國家只有一個,雙方競逐(一個中國下的)合法政府,就是「政府繼承」。唉!幾十年的錯誤了,還如此根深蒂固,實在是「南閻浮提眾生,其性剛強,難調難伏。」
「在主權方面界定的是領土主權,而非人民主權」。答案是,〈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都沒有指涉人民主權(或國民主權),約文既然講的是領土放棄,當然是指涉「領土主權」。而她一定看過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提及「前日本殖民領土的最終處分」是「繼續和平的進程,把這些疑問保留到將來,訴諸國際方式解決,而不是由本條約來處置。」
〈台北和約〉,台北除了以「現在完成式」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放棄(事實)外,更以交換議定書將台澎確定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控制下的領土」就是管轄權或治理權,不可擅自偷渡為「擁有領土主權」。這是葉公超在〈台北和約〉簽約時以〈照會第一號〉和日本代表承認與確認再三的。
她提及〈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很好。但引述法律文字要精準,不可望文生義。〈公約〉載明的是(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有關領土是「確定的領土」,怎可是不確定的現在與將來控制下的領土?而「對外往來能力」也不精準,約文是「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關鍵字是「其他國家」。其牽涉的是「國家承認」。
講到煩了,遺憾眼花的人永遠看到自己想看的。
台北和約 界定台領土主權 聯合 20220504
在最近有關舊金山和約(簡稱「金約」)與台北和約(簡稱「北約」)的討論中,當前中華民國的國家領導團隊紛紛拋出人民主權與國家繼承等概念。就國家繼承而言,其著重的是一九四九年前後中國大陸的國家繼承。但就「金約」與「北約」而言,其在主權方面界定的是領土主權,而非人民主權,其界定的領土主權與當前的中華民國相關者是台灣、澎湖與南沙、西沙,而無關中國大陸。
有關領土主權與國家繼承,都與國家要素息息相關,目前國際社會有關國家要素,遵守的是一九三三年美國與十八個中南美國家簽定的蒙特維德公約(簡稱「蒙約」)。其第一條界定國家要素包括有具體範圍的政府、領土、常住的人口,與對外往來能力。第三條指出外交承認並非界定某政治實體是否具有國家資格的要素。本文擬參考「蒙約」,並由近代條約有關台灣與香港主權的界定來彰顯領土主權與國家繼承兩概念,也將討論當前國家領導團隊有關人民主權的說法。
一、領土主權與國家繼承
就國家要素而言,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香港都有常住人口,也深具非外交承認的對外往來能力,但香港沒有自己的政府來行使領土主權。有人會問香港九七回歸,為何未回歸中華民國,而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在英國殖民前原屬廣東,在一九四九前後的國家繼承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金門、馬祖以外的中國大陸,而中華民國持續保有金馬。
香港島與九龍司與台澎在清代條約中均有過領土主權割讓。但因香港領土最主要的新界有九十九年租借之約定,在清朝政府讓渡完全主權給英國九十九年期滿時,英國將整個香港一起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近不斷加強廣、澳、港的聯通,其所行使的領土主權,就像一八九五年依馬關條約台灣割日後,日本透過關稅設計使台灣的茶與樟腦出口到美國的轉口港逐漸由神戶取代廈門或香港一樣,其他國家無得干涉。日本對台灣的完全主權則依「金約」與「北約」轉移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依照「蒙約」,一九五二年仍持有金馬的中華民國仍具國家資格。而因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金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中華民國由其繼承台澎等主權,是日本國家主權的部分繼承,一如一八九五年日本接收台澎時,對中國主權進行了部分繼承。
二、人民主權
在「蒙約」之中與人民相關的國家要素是常住人口。但就「蒙約」看來,人民主權並非國際法界定的國家要素。香港沒得透過公投決定前途,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人民選舉國家領導人的人民主權仍為世界上的重要國家,皆為明證。
當前中華民國的國家領導團隊中,有人說,國家一直有主權,但未交代其主權基礎為何;有人說要到人民選舉國家領導人的人民主權誕生,國家主權方始確立,後者又將此說成是「有效自決」。此一說法應該源於美國總統威爾遜的「民族自決」。但相對很多亞洲非洲國家的「有效自決」,在一九四五年前後,台灣人民並沒有。一九九○年代台灣的民主發展有來自人民抗爭的部分,但更有人民與政府合作開創的部分。真正界定台灣領土主權的一九五二年的「北約」,其簽訂背後有台灣的戰略地位、政府的軍政能力與人民的良好素質等因素,值得全民共同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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