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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對於蘇永欽的〈承擔解釋功能的判決〉,網友黑大的評論

對於蘇永欽的承擔解釋功能的判決〉,網友黑大有以下的評論。 

先說明,主要還是在制度的確認,不要被名詞所迷惑。台灣沒有走向英美制的司法制度,還是一樣維持歐陸法系的法制。這是百年來制度運用的使然,不可能說變就變,這情形包括日、韓都一樣,現階段的法制調整只是配合國情跟實際需要再變革而已,沒有改變基礎的法律制度。英美法制的運作背景是聯邦制跟國協,最高法院大法官只處理聯邦跟整個帝國憲法條文跟法理原則性問題,所有一般民刑事屬於非聯邦或帝國權限的就在地方終審法院處理掉,屬於聯邦或帝國法規的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因此英美法制最高法院處理的都是憲法原則跟法理原則必須要被確認的事項,不會去處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事項,這一點跟歐陸法制的大法官是一樣的。差異只在歐陸法系大法官只會宣告該法律違憲英美法制會有判決先例適用。所謂判決先例適用,一樣是法律爭點法理原則的確定,並不是隨便拉一個類似案例事實就拿來套,這是一般人最大的誤解。比如殺人案件,並非所有殺人案件都適用一體案例事實,必須是該殺人案件裡的法律爭點跟法理原則有相同才能適用,這一點必須要分清楚。 

台灣憲法解釋會判決化主要是根據之前做的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原因。也因此在合理條件下,國家司法機關應該為司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三審制。在此前提下,最高法院會被廢除,併入司法院成為民刑事大法庭一部分,因此國家司法機關的第三級審就會變成憲法法庭,行政法庭跟一般民刑事大法庭,用來統整國家法律法理原則。既然有了憲法法庭負責審理違憲事項,當然就必須以判決方式來做出釋憲解釋,這是制度必然。也就是說採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運作的模式來進行。 

過去的憲法解釋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並非憲法法庭,這一點跟德國聯邦大法官還有法國憲法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是一模一樣的。憲法法庭只是專責處理政黨違憲事項跟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換句話說,也指政黨違憲事項跟元首彈劾案才會採用最高法院法庭式的模式去審理,這是一般人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憲法法庭判決書怎麼寫,最簡單方式就是對照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既判力只及於判決主文,這是受到訴訟標的必須確認的關係訴訟標的範圍到哪,既判力就到哪,否則就是訴外裁判。至於判決理由是訴訟必備要件,否則會構成違法判決,主要目的是用來闡述為何會做出判決主文的裁判?但因為是第三審,不涉及案例事實的認定,判決裡有裡有關事實認定的部分,所以不用去管爭點效範圍的問題,只需確認法律爭點為何?法律原則為何?即可以。而這二部份就會顯現在判決主文裡。所以憲法判決的效力當人只及於判決主文 

在一般三級三審制的審判裡,法官有不同意見只會記載在法官評議簿裡,因為法官獨立的關係,合議庭只需做出評議最後決定的部分表現在判決主文裡,其他不同意見並不會影響當事人利益,所以不公開,這部分只有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閱覽。但憲法判決不同,因為承襲自過去的大法官釋字必須有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公開,而且牽涉到國家最後法律、法理原則的認定,必須對歷史有個交代,所以才會在判決理由裡列出協同意見跟不同意見,雖然這些東西跟法官評議結果一樣病不會影響當事人最後利益結果,但就是列出來做為一個法律文獻,這是蘇永欽沒有搞懂的地方。 

至於判決主筆由誰來寫根本無關精神分裂的問題。一般合議庭法院負責寫判決書的就是受命法官,但受命法官的意見在評議裡的意見並不一定會跟評議結果一模一樣,但因為承審案件,所以還是必須照著評議結果寫判決主文。放到憲法判決也是一樣,大法官雖然沒有評議這種制度(因為大法官憲法判決明文採絕對多數決,也要公開不同跟協同意見書,已經有類似評議的制度,所以根本不需要在多此一舉搞尛評議),但多數決的結果等同評議的結果,最後由誰來寫判決主文根本沒差?只要有規定或憲政慣例即可,沒有提不同意見書跟協同意見書就不能寫的要求。 

結論就是,一隻完全不懂司法制度如何運作的瘋狗堆砌一堆常人看不懂的文字在囂叫狼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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