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21-09-20

自費檢驗:法律的空白處,是禁止?或不禁止? I pay for myself, but you ban

【縛雞之見】台北市衛生局說禾馨診所自費檢驗抗體的事件要依據〈醫療法〉第22條開罰。但該條著重在全民健保與超收費用上,是一種避免A健保的設計,可以適用到自費嗎?也難怪,衛生署(覺得不妥)要開會研議。
此處還有另一個問題:法規沒有規定,所以不能做,或是沒有禁止?
因為是空白地帶且法律旨在保障國民身體健康,所以,推論是積極性醫療行為應審慎,但只是如抽血等尋常檢驗,應不得禁止。否則,一味禁止,其後果是阻礙醫療也阻礙進步。相關條款如下。

〈醫療法〉
21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2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施行細則〉
1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
前項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項目,應區分自行負擔數及全民健康保險申請數。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之費用。

禾馨未經核准擅自收費檢驗抗體 北市衛生局:違醫療法 最高罰25    匯流新聞網 20210918

禾馨診所日前收費為網紅四叉貓檢驗抗體涉違反法規,但禾馨辯稱已事先報備。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黃世傑今(18)日在台北市防疫因應記者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抗體的檢查都要報中央核定,禾馨沒有報准就進行收費檢驗,就是違反相關的規定,依據醫療法第21條、22,可裁罰525萬元。

黃世傑說明,中央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階段,很多像抗原快篩或者PCR甚至於抗體的檢查,都是要報中央核定。所以事實上,禾馨已經在抗原快篩的部分獲得核准,至於抗體的部分,他們在69日雖有來函,但是關於抗體的檢測,當初並沒有相關的規範,因此也不能夠做抗體的檢測。

他進一步表示,目前中央在機師專案裡面是有核定12家的醫院可以做機師工會的自費抗體檢測,在台北市有包括台大、三總,還有市立聯合醫院的仁愛院區,但目前也沒開放給一般民眾做自費的檢查:「榮總也曾經來申請,我們也報到中央,中央在98日有來函公文。」

「綜上,貴局所詢轄內醫療機構擬提供自費『COVID-19 N抗體及S抗體檢測』服務一事,目前自費血清抗體檢驗係由指揮中心採專案方式指定特定院所提供國籍航空機組員檢測,尚無開放其他醫事機構可自費提供一般民眾檢驗,爰仍請貴局依循前述原則辦理。」黃世傑在記者會上唸出公函內容。

黃世傑指出,從內容可明確看出尚無開放其他醫事機構可自費提供一般民眾檢測,所以還是要按照此原則辦理,換句話說,榮總不行,禾馨相關企業也未獲核准。

「如果禾馨沒獲核准,就幫民眾檢測或者是收費的話,就是違反相關的規定,所以這部分我們昨天也有到禾馨去做稽查,他們答應在914日以書面回答,我們在一週內會公佈調查的結果。」黃世傑表示,還是希望中央趕快訂立相關的指引,畢竟民眾都希望知道自己的生理狀況,不管是感染或者打抗體以後的一個反應。

至於禾馨違反什麼法規?黃世傑表示,分兩部分,第一個是傳染病防治法,目前就是沒有核准,如果要裁罰的話,到底是傳染病防治法哪一條?北市衛生局詢問過中央,也沒有很明確回覆說是哪一條?但是如果是收費的部分,比如說禾馨沒有被核定可以檢測,然後做收費,就是醫療法的部分,禾馨沒有報准,然後進行收費,很明確可依據醫療法第21條、22條裁罰525萬元。

黃世傑強調,禾馨沒有獲得許可做自費檢驗,那當然就不能做,還收費就更不應該。衛生局還是要做事實認定,詳細地檢查,還有看禾馨的書面報告,然後做出調查報告。

媒體追問,一定會裁罰,只是這個金額還要再決定?黃世傑回答說,禾馨收費做檢驗是確定的,衛生局有一個醫療機構收費委員會的機制,沒有來這邊的話,就是違法:「目前是有違法之虞,等我們詳細調查以後,再決定要不要裁罰,罰多少?」

新聞照來源:台北市政府、台北市防疫因應記者會直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