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政權穩固」了,若無價值與紀律,立刻就會亂搞。這是東方文化的必然。
拜託像個律師一樣領導國家 吳宗謀@蘋果 20201106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2005年的律師高考,國文科作文題目是「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此後「律師性格」進入台灣的政治詞彙。藍營論者與選民,特別會用它來罵綠營菁英,可以不帶髒字。
雖然包括馬前總統在內的不少藍營菁英,也是律師,但常被選擇性忽略。或許是因為他們是經過檢覈取得資格,對於重視學歷(無論真假)與國考(無論甲乙丙丁等)的藍營人士而言,矮了高考及格者一截。
15年後,政府中的律師更多了。奇怪的是,這個政府褪去了律師性格,玩起球員兼裁判的遊戲。
農委會在土地登記卡關
3年多來農委會想要用「改名不改革」的方式,吞併農田水利會。眾所周知,這個改革的最大挑戰,是水利會名下的土地與建物,權利歸屬複雜;即使蔣經國大權在握時,也認為產權清理吃力不討好。
農委會自恃總統力挺,政權穩固,採取了鴕鳥策略,當作產權問題不存在,強行登記就好。《農田水利法》模仿解嚴後威權體制的延命手法,用法律的形式,重新包裝過去命令層級的規定,換湯不換藥。
但是法律秩序有系統性,違法就像謊言,有了一個,就需要更多個。過去的法令,是以水利會財產私有為前提制定的。甫新任農田水利署副署長的林國華,在2017年發表的論文,仍然引用1960年的文獻,指出當時還有80%以上的土地,登記與現狀不符;這個狀況在1970年以「照舊使用」方式,承認現狀,糊里糊塗至今。
農委會自作聰明,認為《農田水利法》在舊規定裡加上「國有」兩個字就夠了。但是農委會的如意算盤,在土地登記作業會卡關。主要是兩個問題:第一,是誰去辦登記?第二,是登記時要附的文件。
第一個問題相對容易。台灣的土地登記有所謂「絕對效力」,必須慎重為之,原則是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登記。例外像是徵收等情形,不需原權利人同意,主管機關可以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登記。農委會想消滅水利會,當然不可能會同水利會去登記。土地登記規則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的概括條款可用,偏偏《農田水利法》對此就是沒規定。至於要地政機關自己直接(逕為)登記,也要依法定程序整理地籍時才行。
第二個問題棘手得多。辦理登記時,必須提出既有的權狀。名下產權有狀況的水利會,拿不出權狀來也是剛好。土地登記規則也有「其他依法律(中略)免予提出」的概括條款,怎奈《農田水利法》又沒規定。
概括條款不能包山包海,是法律常識,先前依法把關、未進行登記的第一線地政人員知道。但是身為律師的內政部部長,卻棄之不顧,決心當農委會的共犯。內政部10月15日的一紙解釋令,連命令不能取代法律的原則都不顧了,直接幫《農田水利法》抓漏,讓上述兩個概括條款,同時為農委會服務。
水利會產權清理交法人
其實法律上早有光明正大的方法。農田水利相關服務的銜接,與組織和資產問題,可以分開處理。法人可以辦理解散、清算。其中若有日治時期被強併的私產,也可價購或徵收。這些產權清理業務,可以由法人清算財團處理,不需耗費行政部門人力。
如今只見農委會的律師級辯才解鎖,律師院長與部長卻自辱專業。拜託執政團隊,至少像個律師一樣領導國家,讓作田人們像個台灣人一樣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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