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治法 vs. 對敵貿易法
為制裁中國強推〈香港國安法〉,7月14日川普簽署〈香港自治法〉。川普特別提及1992年的〈美國香港政策法〉,聲明根據第20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再具有足夠的自治權,無法主張根據美國特定法律和條款,而享受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殊待遇。」授權總統可根據北京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所承諾的條件、義務與期待做決斷。
北京一向無視國際社會遵守條約的莊嚴性,反認為:只要香港到手,〈中英聯合聲明〉自然成為廢紙。
有此根性的,可不只是習近平而已。1981年中英高峰會中,鄧小平威脅柴契爾:中國隨時可以揮軍進入香港,而且只需一個下午就能奪回這塊領土。柴契爾回答:你當然可以這樣做,但全世界就會知道中國是什麼德行。鄧小平有求於人,因而收斂。
現在,中國果真將「無形的坦克」開入香港(產經新聞7月1日的哀悼),於是全世界都知道:中國仍是輸出革命的毛共政權。其後果就是〈香港自治法〉(the
Hong Kong Autonomous ACt)的制裁。
媒體整理〈香港自治法〉對中國的制裁,包括:禁止被制裁的自然人或法人,買賣或持有不動產、金融資產、成為美國國債交易對象;禁止美元外匯交易、借貸、成為美國基金存入的對象;甚至不准出口軍民兩用高科技到香港等。與此相比,禁止特定人入境美國只是小菜一疊。
美國法制在必要時,會允許總統的權力擴大如獨裁者。1917年一戰方殷時,美國為了制裁同盟國(the Central Powers),國會制訂〈對敵貿易法〉(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特別是5.b,賦予總統比地域性的〈香港自治法〉更廣泛,對於敵國全面性制裁的權力。包括對敵國、敵國盟友、第三國、甚至中立國的自然人與法人,都有程度不一的制裁。即便已成為美國公民,只要有忠誠疑慮者,都會成為管轄的範圍。
一戰後這法律一直存在,不只到1941年拿出來對付日本,至今也未曾廢除。
〈對敵貿易法〉的管轄是全面性的。但對於中國的惡形惡狀,〈對敵貿易法〉卻不適用。原因出在「敵」—這個傳統國際法上伴隨「宣戰」而來的「戰爭狀態」與「敵性」,很難轉用在承平時期。只能引用1933年〈緊急銀行紓困法〉(the Emergency Banking Relief
Act)、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1979的美中協議(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S. and the Government
pf PRC Conc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Claims),或制訂〈香港自治法〉。
外界一直以為中國掌握鉅額國債是美國的經濟負債,其實資產與負債是一體兩面,時局一翻轉,就變成美國的政治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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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 5.b Taimocracy摘要翻譯
20160815/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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