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沒想過這問題:司法權理應只是「審判」,若還能提法案、解釋法律,甚至人事權,無異於選手兼裁判。2011年釋字五三○號: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誰是最高司法機關?審理機關有規則制訂權?
「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快10年了吧?改了嗎?修憲,能改這塊?不可能。連會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都幾乎不可能。
這是對人性,以及對政治文化的觀察結果。
修憲廢考監之外 蕭白雪@聯合20200728
在執政黨拋出修憲廢考監議題之際,立法院臨時會在執政黨強力輾壓下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引發執政黨是否真有心從事司法改革之爭;司法院握有審判、解釋權、法案提案權、司法人事權的憲政爭議也再度浮上檯面。若有心進行憲政改革,別忘了司法院的定位爭議。
早在民國九十年作出的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對於司法院的定位,便提到憲法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刑、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但現行司法院除大法官外,雖握有最高司法行政權,卻與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分離,當時的大法官要求應在兩年內修法。
不管是英美法或歐陸法系,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幾無疑義,但不像我國司法院既握有司法行政、人事權、法案提案權,又是憲法所稱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到底司法院與最高法院何者是最高審判機關,在我國憲法特殊設計下,許多國人只怕也搞不清楚。
以現行運作情形來說,不管是在紛紛擾擾中通過立法的國民法官法,還是訴訟法爭議,司法院一方面是法案主管機關、一方面大法官又可能面對相關法令違憲與否的審查,首席大法官身兼法案政策拍板者與違憲審查者身分,這樣的制度設計,能不令人錯亂?
就算不論每當司法院與法務部就相關法案意見不一時,幾度藉由大法官出手讓司法院勝出的方式,是否為應有的解決之道;司法院長一邊送法案給國會立法,若所提法案後來被質疑有違憲之虞,轉個身坐上憲法法庭審查自己送的法案是否違憲,能有公信力?
至於釋字五三○解釋中認為司法院本於行政監督,可以訂定各種辦案應行注意事項,是否可擴大為司法院應有訴訟法及相關法案提案權,法界並非沒有雜聲。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被提名時,也曾在法曹協會與法界人士的座談中,表示應落實釋字五三○號解釋,只是,上任後未見行動。
朝野政黨若真要認真討論修憲議題,別忘了問題重重的司法院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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