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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防疫的緊急權力


【縛雞之見】
對法律與政治學工作者而言,緊急事件與緊急命令永遠是原則與現實間的兩難:
如何快速解決問題,並兼顧到民主體系的法治基礎,以使其不產生集權後遺症?
我真的不知道。


和世界各國一樣,台灣現在面臨疫情,這是我們第一次遇到的狀況—全球性的危機迫切且真實的威脅。等於遇到憲法上該「急速處分」的緊急事件,總統該行使緊急命令權?還是能以所謂的常態法制就能處理?
或者,就政治黑暗面而言,讓疫情擴大而正當行使此權力(但,也會因此受到憲法規定的約束)?
這就不只兩難了。我真的不知道。

事有緩急輕重。或許還要等一下、觀察後再看看。
總之,這不是誰的錯,政客也不能無事掀波瀾。但人民不能忽略監督之責。



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

諸多條文,限制在衛生與醫療範圍內的具體授權。

〈憲法〉
43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主要是針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加上具體條件與程序限制。
【但,刑事訴訟法與緊急命令不同,前者是規範個案,後者是政策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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