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下午,香港特首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the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中,因應危害公共安全事項,頒佈〈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並於次日實施。
很多國家都有禁蒙面的相關法律規定,連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主管機關亦得對「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實施必要限制。但從授權與法制角度看,兩者相差很大!
香港現代政制,源自神授的王權(Crown)。英王依此頒佈〈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s)與〈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作為治港的憲法文件,授權港督在不違反王權意志下,全權組成包括總督=駐港英軍指揮官=行政局=立法局等,總督一人擁有廣泛統治權力的殖民政府。在殖民時代,立法局仍隸屬港督之下,〈緊急條例〉雖有立法局三讀的形式,仍非民主體制意義下的法律。
在〈緊急條例〉下,特首擁有制訂法規的權限,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且「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若一探權力源頭,北京可是左支右絀。
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得限制人民權利。這是現代政治基本規則之一,也是憲法對立法權的保留。此次,特首跳過立法部門(立法會),由行政部門(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條例〉,制訂限制人民權利的〈蒙面規例〉,是行政部門「命令生命令」的自我授權,北京對維持香港權力分立的基本承諾,破壞又加一樁。
香港的統治權威,從「英王王權」移到「中國人大」,是透過漫長的從國際法到內國法轉換過程而來。前者是〈中英聯合聲明〉與「一國兩制」的承諾;後者是中國修憲,授權人大制訂〈基本法〉以成立港府。如此,香港才能從帝國殖民法制,銜接到中國憲法秩序下。
北京既然繼承港英時代的〈緊急條例〉,意味著香港有實施緊急狀態的可能性。北京的正辦,本該是在作為香港憲法的〈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特首的緊急權限,使其有暫時跳過立法局程序,直接會同行政會議訂子條例的正當性。否則,就要回歸立法會通過的形式,才符合現代政府權力分立法制的基本要求。
北京雖滿口「依法治國」,卻仰賴一人獨裁陋習,直接架空立法會權限,不願以修正〈基本法〉的形式,劃定緊急狀態實施條件並授權特首為之。代表著在北京與香港政府思維裡,仍然認定:特首就是總督,香港還是殖民地。這是法制倒退,一人亂搞的典型。
實施〈緊急條例〉,更意味著北京已經承認英王王權的權威。口說不承認〈中英聯合聲明〉,又說堅持「一國兩制」,最後又便宜行事的引用殖民法律。建政70年了,北京的思緒與施政,還未脫離土八路格局,實在混亂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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