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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臺美簽署「有關部分領事職權瞭解備忘錄」 外交部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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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報導,多了這兩段

根據備忘錄,未來若有台灣民眾在美遭逮捕拘禁,美方執法單位必須立即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領事探視權,並視當事人意願向我方進行通報。美方在接獲台灣民眾請求時,應立即進行領事通報,並協助台灣駐美相關各處人員與當事人聯繫及提供領事探視。若當事人因顧及個人隱私或其他原因拒絕通報,美方也將予以尊重。
此外,若有台灣民眾在美亡故,以及為符合在美國的未成年或缺乏完全行為能力的台灣民眾利益,而指定監護人或受託人的案件,美方也將於獲悉後立即通報台灣駐美相關各處。此通報是基於台美雙方互惠原則,也適用於在台灣的美國公民。」
這其實是TRA的內容之一。


臺美簽署「有關部分領事職權瞭解備忘錄」    外交部 20190914
為強化臺美雙方派駐人員行使領事職權的基礎,使我國旅美國人權益獲得更妥適的保障,臺美已於美東時間本(108)年913日分別由我駐美國代表處副代表黃敏境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羅瑞智(John J. Norris Jr.)代表雙方在華府簽署「有關部分領事職權瞭解備忘錄」。

臺美雙方人民交流互動密切,在國人旅外遭遇急難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一向積極提供應有協助及服務,包括在遭外國政府逮捕或拘禁當事人的要求下,在外國政府同意後,行使領事探視等領事職權及提供相關協助。臺美雙方期盼透過該備忘錄的簽署,將臺美實務上執行領事職權事項訴諸文字,秉持「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精神,表述雙方將相互協助對方派駐人員執行領事通知及領事探視等職權,使雙方派駐機構及人員更能有效執行其領事功能。

本年適逢《臺灣關係法》(TRA)立法40週年,臺美基於互惠原則,攜手合作建置此一領事事務合作機制,不僅對雙方旅外國人權益提供更好的保障,也進一步彰顯雙方基於自由、民主與人權等共享價值的緊密合作夥伴關係。(E

1 則留言:

  1. 不知道這些台美文件的簽署,台方簽署人的「職稱」是怎麼寫的?
    會出現中華民國嗎?很好奇。

    看到hi-on有文章呼籲台美建交,我認為兩邊的「格」不相稱,一個是自治領,一個是國。
    美國人倒是以領事館的方式在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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