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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林鄭月娥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林鄭月娥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為處理包括天災、動盪、入侵等緊急狀態,任何國家或自治領土的最高行政首長(無論稱為總統、總理、總督或行政長官)都會被該地之憲法、基本法或法律賦予緊急權力。無論以戒嚴、動員戡亂或軍事統治等名義為之,其獨裁的性質毫無軒至。


香港的情勢,並無收束跡象。傳言在北戴河會議後,習近平丟下一句「誰惹的麻煩自己解決」,亦即他不想背負這罪名。但不管誰該負責,壓力最後都會落到林鄭月娥頭上。

論者原先預期北京會根據〈駐軍法〉第61429條,或〈基本法〉第18條出動解放軍/武警解決香港問題,尤其是北京威脅〈中英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兩者相加正好讓北京順勢顛覆「一國兩制」的承諾。

對此,國際紛紛表達關切。近日G7更透過會後聲明,重申了〈中英聯合聲明〉有效存在。此時輿論忽然出現一部港英時代的法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它讓香港總督(行政長官)得會同行政會議(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行使獨裁權力

該法是一次大戰結束後的民生凋弊與社會不安之際立法。當時發生孫中山與廣州軍政府在背後支持的「海員大罷工」。罷工癱瘓海運,在香港總督實施戒嚴後,更引起十多萬人總罷工與沙田慘案。最後,由英國駐廣州總領事出面協調而落幕。

「海員大罷工」後,隨之香港與廣州發生連動的「省港大罷工」,中國各地也接連罷工。歷史殷鑑不遠,北京不敢掉以輕心。

這部1922年的條例,賦予總督(行政長官)巨大權力,包括修訂與暫停法律、對人事物地進行管制、沒收、搜索(第2.1條);甚至可單方面處以死刑外的任何刑罰及制裁(第3.1條);權力及於水域(第2.2c條);其處分之效果,在被廢除之前皆持續有效(第2.3條)。這部古早法律經九度修訂,標示著香港的重大變化;特別是九七後仍有修訂,意味著中英兩國都承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效力。

若林鄭月娥依此〈條例〉而非〈基本法〉或〈駐軍法〉行使獨裁權力,英國(原管理當局)的立場可能很尷尬;但北京一樣很窘,等於也承認港英政府法制(即「兩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香港情況至此只能以北京退讓的方式政治解決,但習近平表面的兩手一攤,是否意味著「硬處理」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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