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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關押維吾爾:〈羅馬規約〉第七條的「反人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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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強押150萬維吾爾族,已經構成羅馬規約的「反人道罪」,這是無限期追溯的國際公罪
那些主謀者包括你們在國外的財產,可要小心。
反人道罪從紐倫堡大審就有,只是,那時候並非公約上的罪,只是戰勝國在審判前商訂出來的罪。
因此,納粹與日本等,主張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後來出現〈羅馬規約〉,之後就沒這問題了。
這是在201810初版,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的共同委員會的結論。

PDF7
Reports indicate that this may be the largest incarceration of an ethnic minority population since World War II, and that it may constitut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PDF64
A Western researcher and rights advocate presented a case that the severity and extent of ‘‘political reeducation’’ detentions and other rights abuses in the XUAR are consistent with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s defined by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a CNN opinion piece, the researcher argued that the situation in the XUAR ‘‘fits the textbook definition of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rticle 7 of the Rome Statute provides a list of 11 acts that may constitut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when committed as part of a widespread or systematic attack directed against any civilian population, with knowledge of the attack.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XUAR)

〈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七條 反人道罪
()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反人道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謀殺;
2.  滅絕;
3.  奴役;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
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
9.  強迫人員失蹤;
10.  種族隔離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 為了第一款的目的:
1.  “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第一款所述行為的行為過程;

2.  “滅絕包括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來源,目的是毀滅部分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行為,強迫有關的人遷離其合法留在的地區;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羈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

6.  “強迫懷孕是指以影響任何人口的族裔構成的目的,或以進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目的,非法禁閉被強迫懷孕的婦女。本定義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影響國內關於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針對某一團體或集體的特性,故意和嚴重地剝奪基本權利;

8.  “種族隔離罪”是指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種族團體,在一個有計劃地實行壓迫和統治的體制化制度下,實施性質與第一款所述行為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目的是維持該制度的存在;

9.  “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人員,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的行為,或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目的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性別”一詞應被理解為是指社會上的男女兩性。“性別”一詞僅反映上述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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