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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評:回應〈白狼.喜樂島.中華民國〉 賴福順@自由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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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是自由的,言之成理就好。但有些基本原理,卻不容亂栽。
如「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個說法已經過時。」
假使,事實未被改變,事實繼續延續,問題依舊存在,豈有過時與否的問題。


「一塊土地若是地位未定,即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不知該地歸屬。」領土地位未定,就是地位未定(我們無法確定其該有的地位),通常出現在戰後領土被割離出某國,等待和會來決定的狀況。台灣就是這樣。至於無主地,就是沒有歸屬何國的狀態。在大航海時期,有此現象,現在,全世界的領土都有被發覺,不再有無主的現象。至於拋棄地(terra derelicta),有可能成為無主地,只要之前並無另外權力介入管理。
台灣在0815日本天皇投降時,已經將管轄權移出(=佔領權進入),09021025,只是以儀式與文件來確認這事實。所以,1951.09.08日本在和約中對台灣與澎湖的放棄,並不會造成台灣成為「無主地」的地位。1979年的TRA也是無縫接軌。

學者對國際法,誤會大了!


回應〈白狼.喜樂島.中華民國〉    賴福順@自由20190128
近史所陳副研究員的大作,引張安樂說:「中華民國是『統一的絆腳石』。」做為批判主張台灣獨立的這些人,不承認「中華民國」;甚至以為他們的論述:「『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是中國的舊體制、舊國號,所有國際上的權利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只是台灣的執政者(不分藍綠)欺騙台灣人民。」這些論述完全符合國際法及成為歷史事實,不知資深的陳副研究員為什麼加以抨擊?

他重彈「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個說法已經過時,原因是嚴重昧於國際法與歷史。因為從一六四八年《西伐利亞和約》(The Peace of Westphalia)以降,戰爭後的和約即使是蕞爾小島都罕見遺漏,何況是如台灣這麼大的土地?如《西伐利亞和約》中的《奧斯納布呂克和約》(Instrumentum Pacis Osnabrugensis,簡稱IPO),即清楚記載沃林島(Insel Wollin)屬於波蘭;該島嶼只有二六五平方公里,台灣是它的一三六倍,《舊金山和約》怎會遺忘交代台灣?

一塊土地若是「地位未定」,即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不知該地歸屬。原本的覬覦國會立刻成為聲索國(Claimant Country),再成為侵略國。台灣「地位未定」,不僅違反國際法與歷史事實,且給予侵略台灣的國家最好藉口,「逐鹿台灣」,台灣無寧日!

國際法方面,陳副研究員反對正名、制憲、公投,文中一再責備台灣獨立派。事實上,他昧於國際法,不知台灣使用「中華民國」國號,於是淪為殖民地、叛亂團體,以致無法進入聯合國,而這個假國號還誘引中國入侵。

歷史方面,他還妖魔化獨立建國的人在「畫符念咒」,並要他們為台派分裂、減弱負責。陳副研究員不可扭曲污衊這些主張獨立建國前輩的貢獻,現代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哪裡是畫符念咒?論學問,很多是知識份子;論下場,多少人因此坐牢,妻離子散,甚至壯烈犧牲。遠的不說,二十幾天前建言的台獨四大老,每一位的貢獻都載諸史冊,陳副研究員千萬不可因為四大老建言蔡英文勿連任,而將之醜化為畫符咒的「巫師」。

而現階段的台派分裂是因蔡英文全面執政,不顧國際情勢對台灣多麼有利,不肯趁機配合推動正名制憲;於是台派之中,有人要繼續推正名制憲,並請維持現狀的蔡總統勿當「安樂婆」。這樣的分裂誰要負責?


8 則留言:

  1. 命題就很單純,佔領尚未終止,如何正名制憲?可以自己宣告自己從佔領中結束?(扁說做不到就做不到)

    用悲壯情緒來綁架法理理解力是不少台派無法突破的困境,同樣情緒也綁架了整代DPP政治人物對選舉的認知力,去年底大敗已現徵兆。

    算是一種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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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緒在理智之先浮起,並主導理智的方向
      所以,很難察覺。
      錯了,也很難察覺。

      甚至於,情緒會包裝在「政治正確」中
      那就更難釐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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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設計對白

    嘉南大圳過時了
    胡佛水壩過氣了

    TW Democracy志工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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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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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y SuSan,
    "可以自己宣告自己從佔領中結束?"
    這個議題不會有"正確"的答案. 占領法是誰訂的? 為甚麼被占領地的人必須遵守占領法?
    二戰後的盟軍組織及其統率權還在嗎?如果還在,表示戰爭尚未結束. 勝利者可以占領敗戰者土地, 被占領地的人當然也有反抗的權利,特別是時空改變.中國的改朝換代,羅馬與蒙古帝國的興替,在在說明人與人的契約關係或從屬關係極其薄弱,絕非世俗的"法"所能約束.環境的變遷與勢力的消長,才是影響人類歷史軌跡的主要因素.
    維持現狀就是裹小腳的女人思維.政客是法律的制定者,學者喜歡研究法律,而統治者"依法"享有生殺大權.這種荒謬的想法不是我想要的.台灣的地位若是未定, 台灣人就有權利和義務去改變.枷鎖只能自己用力掙開.
    全世界的獨派從來只有兩種選擇;不是奮戰至死,就是遠走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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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佔領的實際樣態很多,但本質都一樣,是「被佔領」。

    那就回答了「可以自己宣告自己從佔領中結束?」的疑問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但在操作上,政治重建會以多種樣態,以及拉長時間來稀釋,讓很多人會有「我做,就可以!」的誤解。
    當然,可以「做」,問題一向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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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雲程兄關注的重點在「合法性」,這當然是參與或做為國際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先決條件之一.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思考(或是跳脫既有的框架),國內法的廢除,如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國際間如一戰戰敗的德國入侵波蘭,席捲歐陸,國與國間遭片面廢除的條約多不勝數,「合法性」又在那裡?
      以台灣今天的地位,美中各執一詞,若要合法建國,該用何法?要聽那個法學專家或權威所說?專家們對疆獨,藏獨,台獨各有看法,難不成要讓台灣先和中國統一或被殖民,有了母國,才能獨立? 弱肉強食,勢在人為,若要就法論法,何不先來個人類(地球)憲法或宇宙法?
      我不是違法論者,只是法律多得讓人無所適從.(太平島是島或礁?)台灣的獨立與否攸關美中利益,人盡皆知.合法性與否只是藉口.從文獻中找資料做研究都知道 cherry picking. 台灣要獨立,只有先修內政,再禦外侮,制憲是依人不是依法.先有公平正義,才會有真正的民主自由.這個道理政客都知道,只是個人>(利益優先)派系>政黨>國家,把人民當提款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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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當然又回到雞生蛋,蛋生雞問題。

      台灣問題大前提是國際政治問題,細節才是法律問題,這應該沒人會否認。

      不過合法性既然可以被簡化成實力原則所取代,那其實問題更單純?只要問台灣夠實力建國?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大家的爭點就在此。

      如果夠,那當然可以不甩國際規則(無論是國際政治或者國際法律),自行玩就可以。

      如果不夠,那還不是一樣要回到雲大所稱的合法性下去做討論。

      而雲大長期努力的就是在建構還原台灣問題的一個完整圖像面貌-哪些部分是政治問題,哪些問題是法律細節。哪裡可以作為突破的破口?哪裡是紅線的禁忌?避免走冤枉路。這才是探討合法性最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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