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It is not only the issue of
municipal law in discussing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he constitution. It is the issue of the laws of occupation and
political reconstruction.
有幾個概念:
「現行修憲門檻之高,宇宙無敵!根本不可能再修憲。」的確如此,所以,必須從佔領法著手。取得授權。
「本憲法實施效力(含司法裁判權)所能及之地為我國領土。」這不就是管轄權?是〈台北和約〉與〈協防條約〉一再強調的事物,亦即台灣沒有主權。
「制憲,必涉及領土主權」與「領土範圍,制憲根本不必觸及」,這與彭教授的基本概念不同。彭教授的概念是,問中華民國要先問領土範圍呢。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
revision is authorized by the previous law.
However, where the legitimacy in drafting a new constitution comes
from?
修憲的授權,從上一部法典而來,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制憲的授權從何而來?這是基本的大哉問。
The Grundgesetz of Germany and the post-war
Constitution of Japan are a aprt of political reconstruction. As a part of it, Taiwan should not deny the broad
vision to fall into the narrow KMT-CPC .
總之,德國基本法與日本國憲法給了前車。台灣,豈可視而不見作為(大的)戰後政治重建的一環,反而自限於(小的)國共架構中。
The title of constitution is a terminology. The essence of it is the fundamental legal
guidance, or the constitutional laws, of a jurisdiction.
憲不憲,只是「根本大法」的名相,無須被綁住。
憲不憲,只是「根本大法」的名相,無須被綁住。
面對現實!修憲比制憲更難 范姜提昂@自由20190128
辜寬敏先生啟動制憲運動之後,出現一種迴響:制憲,必涉及領土主權,必觸及中國最敏感神經;因此,可否越過這個無可避免的障礙,先修憲,先解決政府體制問題再說?
此說看似有理,實則又回到四年前,英國大憲章簽署八百週年,台灣出現全國關注度空前的「修憲運動」之停滯點:現行修憲門檻之高,宇宙無敵!根本不可能再修憲。
所謂超高,大多針對修憲門檻上半段,「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修憲案,一般認為這太難了!其實,真正超難的在後半段:國會通過修憲案之後的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公民)總額之半數」。
國際間,類似模式的修憲門檻設計,大多規定「投票率」須過半,然後,開出來的「有效票」只要超過「到場投票數」的半數即可,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們,必須「總公民數」過半同意才算數;而所謂總公民(選舉人)數,是連「未到場投票者」也算在內!依我國現況,也就是必須超過九百數十萬票!而台灣史上,不分大小選舉的最高得票紀錄(馬英九)還不到八百萬票;何況依經驗法則,「決定事務」的投票率及得票數,都不可能超過造勢火熱的「決定人選」之投票結果。
終歸一句,十五年前,第七次,也就是最近、也可以斷定是最後一次的「修憲」已經宣判:現行憲法(含增修條文)已經窒息!修憲之門已完全被封閉!與其看似「中庸」的修憲,不如重新制憲。
至於制憲勢必面對的敏感問題—國家符號與領土,其實,以現行憲法為例,國旗雖明定在第六條,但只是文字敘述(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設計規範則屬法令層次,國歌也是,制憲大可「都不必」明定,而以公投決定便可。
真正敏感的或許是領土?但大法官(釋字三二八號)早就拒絕解釋,理由是領土之界定純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事實上,美、中憲法都沒有規定領土範圍,制憲根本不必觸及。若非定不可,那就寫:本憲法實施效力(含司法裁判權)所能及之地為我國領土。總之放心,全民制憲運動已經起跑!敏感問題都可以不是問題。至於國號,天然的最好,學日本、加拿大叫台灣,共和國就免了。
(作者為資深媒體及廣告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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