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9-01-28

評:面對現實!修憲比制憲更難 范姜提昂@自由20190128


Comment
It is not only the issue of municipal law in discussing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he constitution.  It is the issue of the laws of occupation and political reconstruction. 
有幾個概念:
「現行修憲門檻之高,宇宙無敵!根本不可能再修憲。」的確如此,所以,必須從佔領法著手。取得授權。

「本憲法實施效力(含司法裁判權)所能及之地為我國領土。」這不就是管轄權?是〈台北和約〉與〈協防條約〉一再強調的事物,亦即台灣沒有主權。

「制憲,必涉及領土主權」與「領土範圍,制憲根本不必觸及」,這與彭教授的基本概念不同。彭教授的概念是,問中華民國要先問領土範圍呢。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 revision is authorized by the previous law.  However, where the legitimacy in drafting a new constitution comes from? 
修憲的授權,從上一部法典而來,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制憲的授權從何而來?這是基本的大哉問。

The Grundgesetz of Germany and the post-war Constitution of Japan are a aprt of political reconstruction.  As a part of it, Taiwan should not deny the broad vision to fall into the narrow KMT-CPC .
總之,德國基本法與日本國憲法給了前車。台灣,豈可視而不見作為(大的)戰後政治重建的一環,反而自限於(小的)國共架構中。

The title of constitution is a terminology.  The essence of it is the fundamental legal guidance, or the constitutional laws, of a jurisdiction.
憲不憲,只是「根本大法」的名相,無須被綁住。


面對現實!修憲比制憲更難    范姜提昂@自由20190128
辜寬敏先生啟動制憲運動之後,出現一種迴響:制憲,必涉及領土主權,必觸及中國最敏感神經;因此,可否越過這個無可避免的障礙,先修憲,先解決政府體制問題再說?

此說看似有理,實則又回到四年前,英國大憲章簽署八百週年,台灣出現全國關注度空前的「修憲運動」之停滯點:現行修憲門檻之高,宇宙無敵!根本不可能再修憲

所謂超高,大多針對修憲門檻上半段,「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修憲案,一般認為這太難了!其實,真正超難的在後半段:國會通過修憲案之後的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公民)總額之半數」。

國際間,類似模式的修憲門檻設計,大多規定「投票率」須過半,然後,開出來的「有效票」只要超過「到場投票數」的半數即可,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們,必須「總公民數」過半同意才算數;而所謂總公民(選舉人)數,是連「未到場投票者」也算在內!依我國現況,也就是必須超過九百數十萬票!而台灣史上,不分大小選舉的最高得票紀錄(馬英九)還不到八百萬票;何況依經驗法則,「決定事務」的投票率及得票數,都不可能超過造勢火熱的「決定人選」之投票結果。

終歸一句,十五年前,第七次,也就是最近、也可以斷定是最後一次的「修憲」已經宣判:現行憲法(含增修條文)已經窒息!修憲之門已完全被封閉!與其看似「中庸」的修憲,不如重新制憲。

至於制憲勢必面對的敏感問題—國家符號與領土,其實,以現行憲法為例,國旗雖明定在第六條,但只是文字敘述(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設計規範則屬法令層次,國歌也是,制憲大可「都不必」明定,而以公投決定便可。

真正敏感的或許是領土?但大法官(釋字三二八號)早就拒絕解釋,理由是領土之界定純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事實上,美、中憲法都沒有規定領土範圍,制憲根本不必觸及。若非定不可,那就寫:本憲法實施效力(含司法裁判權)所能及之地為我國領土。總之放心,全民制憲運動已經起跑!敏感問題都可以不是問題。至於國號,天然的最好,學日本、加拿大叫台灣,共和國就免了。
(作者為資深媒體及廣告工作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