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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不只是「台灣」關係法

【詳細說明】


通說1979年〈台灣關係法〉(TRA),是美國政府為處理「外交上」不承認1949年後在台灣重起爐灶的「蔣氏中華民國」(Gimo’s NGRC)[1],開啟以「國內法」維繫與台灣關係的模式,今年是39週年。

專家們雖蒐集資料詳述TRA,可惜全著重當年立法枝節。未曾完整解釋,甚至疑惑:為何區區斷交會演變成一部法律?外交關係,會轉為國內法形式?

領事制度至今已超過2000年,近代外交不過數百年小老弟。若一國合法政府撤回對另一當局的「政府承認」(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二當局間原本的「外交關係」,自然降格為「領事關係」—雙方的民間經濟、文化、旅遊、簽證、投資關係,根本不會產生毀滅性的衝擊。美國對香港,素來都是領事關係,非常夠用。為何美國撤銷承認「蔣氏中華民國」,需以「國內法關係」取代?隨後,不設傳統領事館,而是新設仍隸屬國務院管轄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美國在台協會」?AIT會是一種1934年美國透過Tydings-MacDuffie Act對「菲律賓自治國」(the 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派遣的「國內領事[2] 嗎?或者一種「美國台灣公司」?TRA外交與內政的「轉換機制」是什麼?它的「政治授權」又是什麼?

TRA由美國國會立法,美國總統於410日簽署,並回溯自該年元旦生效。回溯之舉暗示:美國與台灣,有種不得須臾中斷關係的嚴肅意義。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還要延續一年後才終止;核能或民間事務,有契約和國際組織監管規範;TRA開宗明義將「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定義為繼承1979年前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將「台灣」定義從台澎領土、自然人、法人,到「蔣氏中華民國」在內的台灣治理當局等,就實質與法律而言,美台的「民間關係」根本不可能中斷那,連「形式上」都不得須臾中斷的真相,會是什麼呢?

不解的還有:一個理應專管台灣事務的美國法律,要超越台澎範圍,五次提及「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更進一步看,TRA為何要將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以及「與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三者並列它真的只是「台灣」關係法嗎?

AIT中文官網中,TRA與三公報放在「美台關係重要文件」項下—好似台灣是中國一省;但英文網頁卻是「美國對此地區之關鍵政策文件Key U.S. Foreign Policy Documents for the Region—暗示美國對台灣是條約義務,並與前述TRA五度提及「西太平洋」與三種人民的並列,做出完美的呼應?

TRA的疑問不只這些,但奇異的是,這些疑問從未被問及,更不曾被解答過!



[1]  NGRC or Nationalist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是1950之後,美國外交電文中指稱「蔣介石的中華民國」。
[2]  Tydings-MacDuffie Act Section 8(a)(3):任何外交事務官員得在國務卿之指派下以領事官員身份,奉派菲律賓群島服務,服務期間此外交官員視為駐在外國,但此權力與義務應限於執行移民法所規定視為派駐外國領事在國務卿授權下之職務、公證或其他服務之範圍內。

19 則留言:

  1. 我認為關鍵點在1978年的美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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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是何種內容
      以及該內容的原因

      這是台灣地位的關鍵轉折
      我們卻一直被矇在鼓裡

      該遵守的,我們自然應該遵守
      「你們」為什麼要矇住「我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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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史館有部份1978年談判資料,但得去國史館才能看,
      按照部分可線上查看的資料來看:

      1.小蔣一直強調TRA是中美關係重要的法

      2.小蔣稱美國讓中華民國政府被稱台灣政府也行,但最好叫他們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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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們」為什麼要矇住「我們」的眼睛?

    從1945年10月25日開始就矇住「我們」的眼睛!!!
    因為,「我們」是敗戰國中, 可以被拋棄的一部分

    也是可以隨便懲罰的一部分
    琉球也差不多

    NSC37 不是說要讓台灣成為對美友好的地方嗎???

    從杜魯門的角度看, NSC37 是非常完美的達成目標
    (可惜目前大家不能看到最近完成那篇文章)
    (我用自己從1950年開始的美援經歷再加上檔案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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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古代戲劇,庶子要先正視「自己」的卑微地位,才有可能在鬥爭中活下去,甚至翻身做主。
    台灣人VS.「台灣當局」,看到民進黨全面執政,卻也完全「走精」……讓我體悟到這點。
    差別在這個「台灣當局」是親美(日安保),還是「中國」。
    大英帝國因為有女王,所以有王權屬地(這是在這邊學的)。美國沒有「王」,但是台灣的「權」卻握在「總統」手上,從1945年委託給大總管「蔣介石」,然後默許老蔣1950搞了個冒牌「中華民國」來管台灣。
    照理講,老蔣死亡時,這個委託理應消失呀~
    雲程大,在這裡我想不通了。
    1.老蔣中華民國,能算是「中國的流亡政府」嗎?充其量只是「中國的武裝集團」吧~
    2.老蔣掛了,這個從麥帥一路下來的總命令第一號,不會終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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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時候,理論與事實會有時間差,當然,也會有灰色地帶。
      老蔣,本來就是「中國的武裝集團」,但他是台澎合法佔領當局。
      因緣際會,「中國的武裝集團」變成「蔣氏ROC」(Gimo's GRC)
      因為是「假的中國」,所以在1950~1954被創生,在1971~1979被奪走。

      這是代表權(一個中國)議題,而台澎一直都是領土地位議題。

      至於第二個
      The King is dead, Long live the King.「國王已死,國王萬歲」
      這句話代表一切。

      王有雙身 King's two bodies.
      一個是自然人的身體,一個是法人的身體。
      自然人的身體,會死亡。
      法人的身體,一直存在不會中斷。

      兄既然用了Crown,理應分出人與職務之別,可以透徹這個道理。

      老蔣→小蔣→老李→老馬→小英→…
      進一步的說,對台灣
      是盟國→美國→杜魯門→SCAP/GHQ→老蔣→何應欽→陳儀→老蔣

      權力是無形的存在,所以也不會因為實體有無而有增減。
      「佔領權力」沒被車消或被允許轉換前,一直存在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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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程大,這個crown洞見,也是我從您這邊學的,所以就由您來講述最清楚。
      本來不了解,既然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為何又不准更改所謂的國號、國旗呢?
      想了一想,就是美國雖說不承認GRC代表中國,卻沒說她"否認"GRC管轄台灣。所有GRC的變動,是要她同意的。TRA上面也明確暗示了,1979年以前叫做"中華民國",以後通稱叫做"台灣當局"。但是美國沒說的是,她還是承認1979年後的台灣當局為"中華民國政府"(GRC)。
      原來是在玩俄羅斯娃娃!最外層China>>The Republic Of China>>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Ruling Party >> Taiwan.
      不是我們的眼睛被矇住,而是我們只選擇我們"想"相信的。
      就像佛法一樣(對不起,借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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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IA文件,有提到GRC,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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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目前是唯二在國際上「可以」正式使用的名稱,如奧會……(另一個是「台澎金馬關稅領域」)
      我突然想到,這可能是障眼法。真正的內涵就是「Gimo's GRC」。
      ========
      舊金山和約體制,台北和約,等於授權Gimo's GRC暫時管理台灣籍人民。但是後來日本在日中建交時單方面廢除台北和約,國際上或美國也沒後續什麼反應。
      =======
      1979年前美國承認Gimo's GRC 代表中國,這是顯性,也同時隱性的承認Gimo's GRC是按二戰後總命令第一號授權蔣介石大元帥佔領台澎的執行政府。
      1979年,美中建交,美國已經不承認Gimo's GRC代表中國。所以隱性的部份就必須變為顯性。台灣關係法,明確承認授權Gimo's GRC在1979年前管轄台澎。因為台北和約時發生了斷裂。
      The king is dead, Long live the king.
      這是我理解的Why.
      ======
      中華台北,東京奧運正名「台灣」,是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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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照丁大衛回憶錄的說法

    在台灣設立的領事館或聯絡辦公室仍然具有官方身分 (所有人員都是現任官員) 所以不可行
    AIT則不具官方身分 (所有人員都是前任官員退休後就職)

    而TRA 自1月生效
    如此才能cover AIT 自1月開張以來的各項支出
    (丁大衛說他4月才拿到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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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照丁大衛回憶錄的說法

      在TRA還沒立法(別忘記,原先是「綜合法案」)前,就先有AIT了?

      領事(從羅馬時代開始),本來就是民間(或半官方)的。目的在維護遠方的本國商人(與眷屬)的各項利益。

      在1648年承認政治成為國際社會主流之後,一個現代國家(不超過200-400年歷史),可以在對方國首都設立大使館(附設領事部門),以及在對方國主要城市,設立多個總領事館、領事館。
      領事與外交承認無涉。

      AIT不具官方身分?
      那為何要向國務院報告?
      歐洲歷史,」公司」可以在獲得特許狀的條件下,對外領土執行如同政府一般的治理權力。
      大大可以隨口講出至少10個這種「公司」嗎?
      You name it.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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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立法枝節上,
      對於要設立何種機構來取代美國大使館,有過許許多多的討論
      但這是立法枝節
      該問的不是know what,該問的是know why

      蔣經國對「斷交」有五點指示(期望):持續不斷、事實基礎、安全保障、妥訂法律以及以政府關係為依據。
      ——不中斷,是重點的第一名。
      ——事實,也就是保持蔣家或KMT治理台灣的地位。
      ——法律,又是外交與國內的糾葛。

      和TRA的出線,以及其中怪怪條文,有呼應。

      說不定,可以回到1979年的場域,去接續台灣地位議題的討論。
      http://www.storm.mg/article/188586

      http://www.storm.mg/article/15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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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矇住眼睛的用意在『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尼克森上海公報的名言,外交上可以模糊,但不能說謊。這句話在台灣看不懂的人會氣pupu,可是美國政府對於福爾摩沙居民,中國人在台灣,台灣人的定義是清清楚楚的。這是TRA為何存在的意義。履行戰後和約的義務。我們應該全面檢視美台自1945年以來的各項協定(包括省政府簽訂的美國協定)才能一窺冰山一角。不要看到冰山就躲到洞窟取暖。(柏拉圖的洞窟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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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YI:

    1. 容安瀾 (Alan D. Romberg) 的 Rein In at the Brink of the Precipice
    link: https://www.stimson.org/sites/default/files/file-attachments/Complete%20Rein%20In%203rd%20Ed.pdf

    2. 丁大衛回憶錄 e-book USD$3.99
    link: https://www.xlibris.com/bookstore/bookdetail.aspx?bookid=SKU-000776005

    3. 李潔明回憶錄 (有中文版)
    這三本著作可能可以解釋版大的疑問 尤其是第一筆容安瀾的資料 從他的註解往下追似乎可以挖到大寶藏

    其他旁證 例如
    1.Nixon Trip to China Now Fully Declassified
    https://nsarchive2.gwu.edu/NSAEBB/NSAEBB106/press.htm

    2. 楊正雄【專文】台灣關係法的由來 並紀念美國國會議員,我的好友 Jim Mattox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4d47b4-bc79-4833-a155-ceb1a39c1a81

    ---------------
    AIT (TRA) 出現的背景有2方面
    1. 共匪提出的建交條件其中之一是美國不可有官方單位在台灣 可考慮日本模式 (交流協會)
    洋人做事比較細緻 所以產生AIT的相關條文

    2. 當時美國府會關係很差 (卡特總統在宣布與北京建交前很短的時間才告知國會兩黨外交委員會主席 並乘國會休會時建交 多數議員在宣布與北京建交後才知道) 議員當然不滿 加上台灣大力遊說 (EX:你們美國人可以承受台灣像越南一樣被赤化 一堆難民四處漂流的後果嗎?) 因此才加了這些軍售 和安全保障的條文及政策宣示

    3. AIT 和國務院簽有勞務服務契約
    AIT從帳面(de jure)上看完全是非官方 共匪完全無法說嘴
    但是AIT de facto 就是 齁以呀齁以雅 的功能 你懂得
    事實上 AIT的年度經費是國務院向國會要來的 所以AIT需要向業主報告並接受出錢老闆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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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因為沒有台灣關係法,台灣的海外資產無法放在美國,即使放在美國,也只能以個人名義,台灣關係法真正的利害之處在此。

    台灣關係法保障了台灣政府在美國得以外國政府的法人地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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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本的話,仍以機構+馬樹禮,與機構+處長的名義登記不動產
      馬樹禮已掛啦
      不知道,是否由其小孩繼承台灣政府的財產某種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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