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原始憲法更荒謬
近期教科書課綱違法調整案,不止主事者揚棄現實回頭擁抱戒嚴思維,連朱立倫都提出「我國最高峰為喜馬拉雅山」這般不可思議之謬論。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少數人的偏執似言之成理,但隨後的混亂就超乎他們所能料想的。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固有為「原有、本來就有」之意;司法院大法官將「固有之疆域」翻譯為「既存國境」(Existing
national boundaries)[1]。兩者皆證實:中國疆域應以憲法公布時的1947年為準,最遠也不得回溯1911年。依照同一部憲法的規定,以下領土即不得屬於中國:
1. 台灣、澎湖:1911年時,台澎主權早經〈馬關條約〉合法讓渡日本。日本在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翌年〈台北和約〉皆未移轉台澎主權給代管的蔣當局,而後者更不讓國民大會決議整併台澎。
2. 南海:1911年時,南海各島礁只被周邊國家漁民低度使用,既非中國固有也談不上先佔。在原始憲法公佈後的1947年底,ROC才首度提出十一段虛線——意味「國界未定」。時至今日,南海亦未曾依國民大會的決議變更整併。
ROC原始憲法下,固有但已事實蒸發的領土還包含:唐努烏梁海、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帕米爾高原、長白山、南坎、江心坡等。蒙古雖已獨立,若未經國民大會決議變更為他國,仍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但內政、外交、陸委會等部會卻視之為獨立國家,如外交部網站介紹蒙古國,其駐台北之代表處為駐華外國機構。誰該去控告各部會違憲?
90年代以來,台灣社會早體認「原始憲法」與現實的荒謬錯離,在影響最小的情形下緩慢但努力修補達七次。少數人的偏執亂入反而凸顯ROC的流亡地位,還使PRC回歸叛亂團體。其影響是兩岸交流因違憲而不得不中斷,等於「統派反統」。堅守原始憲法的少數人,在侈言「兩岸和平協議」之餘,是否該指謫北京與各國的領土條約為賣國行為?
其實這些人並非真心擁護中華民國憲法,只是試圖以原始憲法巧奪政治利益,或趁教育、社會,甚至兩岸關係一團亂時,混水摸魚暗渡陳倉。「思華」部長已經違法,你真心想當余文或江院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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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憲法增修條文是已“經國民大會之決議”的,其中已經把台澎納入中華民國領土,稱之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不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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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很尖銳的疑問,嚇死人~~~
依大法官釋328號,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回覆刪除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8
就算是中華民國自由區還是沒有列舉,而是概括。
刪除嘿,大家開始研究了
太好了
不是只是馬在說,狗在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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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主權概念跟國際法的主權概念是兩套完全不同邏輯的概念,前者稱為國民主權,後者才是領土主權。前者談的是整個國家法人由人民授權組成的法律基礎,後者談的才是牽涉到國際法人格存續有無的法律依據。任意混淆憲法主權與領土主權的概念就跟恣意將事實行政管理權直接視為擁有土地領土所有權一樣的荒謬。
刪除內國憲法自行納入某地為領土,跟國際法上納入某地為領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雖號稱為法律但實質是政治,並不具有移轉領土主權的效力,唯有透過國際法的程序有具有實質法律效力。世界上將他國領土聲稱為本國領土的政治宣示(笑話)比比皆是,過去福克蘭是一個例子,現在的南海更是,當然全世界最奇葩的就屬台灣的ROC,聲稱的合法領土幾乎都是他國領土,唯有寄居的行政管理地勉強讓它苟延殘喘,這部內部管理基礎的最高法律如果不透過人民宣示手段授權ROC政府管理權,這個政府將如何具備民主正當性來運作?這是政治實務的運作。
也不要想用台灣人民授權這個"ROC政府"管理台澎,再"將ROC政府"連結1949年的舊中國,就天真的以為台灣人民已經授權台澎歸屬ROC(中國)。這個ROC政府已經在1949與1971先後兩次被自己內國人民與國際社會廢棄,一個已經廢棄破敗的法人格早就喪失成為一個國家權利主體,充其量只剩一個行政管理當局的流亡政府名號而已。用具有中國特色式的法律邏輯並不能扭轉這個法律困境。
至於這個ROC流亡政府要如何取得台澎主權,還是老話一句照國際法程序走完,不過先決條件是它的國際法人格要有辦法復活不過中美兩國願意嗎?
呼籲高中學生,全體要求吳思華,立刻擁護柱仔姊領導全國高中生,於新課綱實行日反攻大陸,把國民黨帶回南京,確實落實課綱合乎憲法。吳思華若不回應此要求,立刻考他憲法,到底懂多少?為何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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