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美防長稱日本安保法制建設是“歷史性”舉措○共同社(2015.03.26)
http://tchina.kyodonews.jp/news/2015/03/94497.html
【共同社華盛頓3月26日電】日本自民党副總裁高村正彥26日下午在華盛頓會見了美國國防部長卡特。卡特評價日本完善安保制以解禁集體自衛權是一項“歷史性舉措”。雙方一致同意繼續深化日美同盟。高村在會談後對媒體表示,希望能延長原定6月24日閉幕的本屆國會會期以使相關法案獲得通過。
卡特在會談中就日本首相安倍晉三4月下旬訪美會晤美國總統奧巴馬一事表示,“應該將其作為向世界展示日美同盟牢不可破的機會。美方也將切實提供合作”。
高村還表示,對於計畫4月底再次修訂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和完善安保法制,將注意兩者的協調性並向前推進。卡特則回答“理應如此”。
高村介紹稱,通過完善安保法制,日方在朝鮮半島有事及平時將都能為美軍艦船提供防護,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也將可以使用武器排除任務執行的障礙,希望“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完)
盤點:日本新安保法制框架5個領域亟待解決的課題○共同社(2015.03.21) http://tchina.kyodonews.jp/news/2015/03/94158.html
【共同社3月21日電】日本自民黨與公明黨20日就新安保法制的框架達成了協議,大幅擴大自衛隊任務並允許其在全球範圍內向美軍等他國軍隊進行後方支援的方向性十分明確。然而,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時所需的國會事先批准具體如何操作?作為遏制措施等的派遣必要條件仍屬未知。以下就自衛隊活動的5個領域整理了亟待解決的難題。
一、應對“灰色地帶事態”
框架中寫入了將研究修改《自衛隊法》,允許自衛隊向實施平時警戒監視和聯合演練等“有助於日本防衛的活動”的他國軍隊艦船等提供防護。現行法律中僅把自衛隊的裝備武器作為防護對象,計劃新增“美軍及美軍以外的他國軍隊武器等”。
然而,美軍以外的“他國軍隊”這一範圍其實並不明確。儘管是出於新增“准盟友”澳大利亞這一考慮,但政府與自民黨希望為將來擴大對象留有餘地,而公明黨卻希望鎖定好適用對象範圍,兩者間存在齟齬。
二、修改《周邊事態法》
關於假設朝鮮半島發生突發事件時向美軍提供支持的《周邊事態法》,框架中提出擬修改法律,使得自衛隊可向為日本和平展開活動的美軍及他國軍隊提供支援,但主要爭議點未得到解決。
根據公明黨的要求,框架中加入了現行法律目的規定中“有助於對《日美安保條約》的有效利用”這一表述。自民黨希望在修訂時就事實上有所制約的“周邊事態”廢除地理限制,但框架中提及了旨在“維護遠東和平與安全”的《日美安保條約》,圍繞活動地區和支持對象國家的談判預計仍將持續。
政府建議刪除“周邊事態”,重新定義“重要影響事態”,這一提議預計將在法案審議過程中進行討論。
三、制定永久性法律
框架中還提出討論制定永久性法律,允許自衛隊為應對國際紛爭的他國軍隊提供後方支援。內容上接受公明黨的主張,同意在僅限於有聯合國決議的情況下派遣自衛隊。
“聯合國決議”的性質或在今後引發討論。框架中並未將決議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也可以理解為包括聯合國大會在內的廣泛意義上的決議。究竟哪些決議符合條件將成為焦點。
關於派遣自衛隊時國會干預問題,框架提出“以國會的事先批准為基本方針”。政府準備就在國會閉會期間及眾院解散時允許事後批准作為例外進行協調,但公明黨強烈要求需要事先批准,這將成為下次執政黨磋商時的課題。
四、修改《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
框架中明確寫入了擬修改法律以允許自衛隊參與PKO以外的人道主義重建支援和治安維持行動。如向伊拉克派遣陸上自衛隊等,日本一貫在發生個別事態時制定“特別措施法”進行應對,若法律得以修改,則能夠隨時進行派遣。
由於這是和平合作活動,不以行使武力為前提,因此與永久性法律不同,框架規定若有“聯合國決議等”就允許派遣自衛隊。一個“等”字很可能大幅放寬派遣條件。
關於“聯合國決議等”,政府和自民黨將其假設為接到聯合國以外的國際機構或地區機構的請求、得到聯合國支持時派遣自衛隊的情況,但公明黨要求縮小範圍,雙方未能討論出結果。在國會干預方面也與永久法一樣未能得出結論。
五、集體自衛權問題
兩黨一致同意在修改《自衛隊法》和《武力攻擊事態法》時,“均衡得當地”寫入去年7月內閣決議中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武力新三項條件”。
公明黨在執政黨磋商中要求在法律中明確寫入新三項條件中“為了保衛日本、保護國民沒有其他合適的手段”這一條件,但框架中並未提及此事。該框架中也未明確寫入政府提出的“存亡危機事態”,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而定義的新事態名稱等也留待討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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