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去台獨(及日本)走火入魔的看家謬論
一、“開羅宣言沒有簽字,無效”
開羅宣言簽過字也好,沒簽過字也好,它是否有效,是要由美英中蘇當事同盟國政府來說,由同盟國戰爭合作造就的近代歷史事實來說,不是由台獨來說的。
完全是常識。任何當事人(國)的契約,可以簽字畫押,可以君子協定,其是否有效,端視乎契約後有無悔約賴帳,有無共同事實執行。事後既不賴帳且一再確認,又事實共同執行,它就有效。“效”,就在它的共同執行。簽沒簽字,有何關係?沒有簽字可以有效;簽了字的一樣可以無效(除非有更強大的力量來保證它)。
《波茨坦公告》,是開羅宣言的再次確認和直接延伸,簽了字沒有?簽了。史達林補簽了,杜魯門簽字外,受委託為英、中兩國首相和委員長代簽了。盟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執行的直接結果,就是日本天皇的無條件投降詔書;它長期的結果,就是聯合國。它的“有效”已經成為了戰後60年世界政治的歷史構成。若《開羅宣言》無效,則《波茨坦公告》無效,當然,日本無條件投降亦無效,戰後,至今天世界的國際關係現實也全然無效。這正是臺獨皇民們半世紀每天作的黃粱大夢!
1950年1月5日,在杜魯門總統上午發表了臺灣主權早已依據開羅宣言歸還中國後,下午,國務卿艾奇遜補充講演:
“我們的立場是什麼呢?在戰爭期間,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委員長在開羅一致認為,臺灣屬於日本竊取中國領土,應該把臺灣歸還中國。正如總統今天上午指出的,這種說法包括在《波茨坦公告》中。《波茨坦公告》已作為日本投降的條件之一告訴日本人。他們也接受了它。而且,這是日本投降的基礎。”(《美國總統公開信件:杜魯門1950年》p11-12)
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翻了案,也就是把“日本投降的基礎”翻了案。首先是美國大爺能同意嗎?天天自慰式的吵鬧(甚至到美國去發廣告)“沒有簽字無效”的把戲,能有什麼結果?台獨們死了這條心吧!
二、“是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軍事佔領臺灣”
又是笑話。麥克阿瑟是什麼人?盟軍四國首腦協議委任的對日受降指揮官。蔣介石是什麼人?中國元首,美英中蘇盟國最高統帥部四大統帥之一。麥克阿瑟的職權本身來自蔣介石元首的首肯任命。不是什麼“蔣介石依據麥克阿瑟命令受委託軍事佔領臺灣”,相反,是盟軍下屬指揮官麥克阿瑟執行包括蔣介石在內的最高統帥部首長的共同指令,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命令太平洋戰區日軍向中國投降,接受中國對臺灣主權的光復。
登陸臺灣前後,中華民國政府一再聲明,它不是什麼“軍事佔領臺灣”,它是在收復和行使對臺灣主權(自然台獨喜歡鼓吹的什麼“軍事佔領國際法”與它無關)。聽到了這些聲明,正如杜魯門所說,盟國沒有異議,“美國及其盟國尊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杜魯門1950年1月5日聲明)
不錯,韓戰爆發後,杜魯門一度企圖翻案,想把臺灣解釋成美國委託中華民國的佔領。他給在臺灣訪問的麥克阿瑟的電報說:
“該島的現實地位是,它是由於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的勝利而取自日本的領土。與其他相類似的領土一樣,在沒有採取國際行動來決定它的前途之前,它的法定地位不能確定下來。中國政府受盟國的委託,接受該島日軍的投降。這就是中國人之所以現在在那裏的原因”。
麥克阿瑟本人立即回電駁斥了杜魯門:“(開羅宣言)這是福摩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歸還給中國的理由。沒有必要再來解決福摩薩的歸屬問題了;就我們方面說,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薩的。”
請看,正是這位執行官麥克阿瑟本人,徹底否定了“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軍事佔領臺灣”的胡說。
麥克阿瑟是軍人,他的一號命令準確地執行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在開羅和波茨坦發出的關於將臺灣主權交還中國的指令,下令日軍向中國投降。沒有盟軍統帥部的指令,麥克阿瑟沒有資格和任何權力去“委託中國對臺灣佔領”。假使麥克阿瑟擅自“委託中國佔領”,中國受託佔領後竟片面宣佈主權,行政管理下去,麥克阿瑟就必須提出異議,並揮軍入臺。他沒有這樣作,據說“讓中國佔有臺灣成了既成事實”,他就應該被捕上軍事法庭接受失職審判。麥克阿瑟明白,杜魯門的事後改口的所謂“中國受託佔領”,實際是對他的誣陷,因此,他必須為自己辯護,他必須說明白“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薩的”,不是什麼“受託軍事佔領”,就像他在同一個一號命令中,下令庫頁島及千島群島日軍向蘇軍投降,決不是他一個區區軍事長官麥克阿瑟可以心血來潮對史達林“委託”,而是依據盟國波茨坦協議(戰勝國利益分配結果)的指令一樣。軍人執行的僅僅是國家指令。
“《舊金山和約》沒有規定臺灣收受國,因此中國不擁有臺灣主權”
笑話。且不說,《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無效(無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無效),我們要問,在這個世界上難道失主從強盜手中收複失物,還需要強盜的背書嗎?難道還需要強盜指明“這個贓物我還給你了”,失主才得以“法律上”恢復對失物的主權嗎?不必。除非失主打不過強盜需要強盜的開恩,則無話可說。我既把強盜打倒在地,它無條件投降,那麼我(中國和盟國)只需要作一件事:命令這頭野獸把它的掠奪物吐出來(“放棄”)。吐出來之後,物歸原主和怎樣物歸原主,完全是戰勝國的事情,強盜日本只有老老實實,毫無置喙討價還價的餘地。它承認物歸原主當然好,是他悔罪反省的表現;它不承認物歸原主也罷,反正舊物已事實回到原主手中,原主隨時警惕它再來搶便可。如果居然還需要日本明言“放棄”後給誰,誰才能“合法”收回它的舊物,戰敗國就不是戰敗國,戰勝國就不是戰勝國了。為什麼臺灣的舊皇民喜歡說“終戰”避諱說“戰勝”。因為“終戰”日本還可以討價還價,而“戰勝”(一方是無條件投降),則日本毫無討價還價餘地。這正是臺灣皇民們夢想為主子翻案捲土重來的苦心。在翻案的熱情上,他們比日本人還要“日本人”的。
如果此說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了的土地,沒有指明還給誰,就“主權未定”,那麼,俄國的南庫頁島、千島群島,中國的臺澎、西沙南沙,南韓北韓就應該至今通通“主權未定”,不但中國,還有俄國、朝鮮、韓國都尚有待戰敗國日本的開恩了。因為這些土地在舊金山和約裏都一樣是“放棄”,日本並無指明由誰收受,為何台獨皇民的“國際法”獨對臺灣有效?
台獨分子永遠不願明白,戰後中國人民收復臺灣,法源不是來自美國,更不是來自日本,而是來自中國人民光復舊物的天經地義。因此,本身違背《聯合國宣言》盟國必須共同對日締結和約不得單獨對日媾和的片面的非法的《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人民沒有意義。對中國人民來說,1941年向日本宣戰,宣告廢除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歷史一切對日條約,就是恢復對臺主權的開始,1945年10月25日,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依據天皇詔令向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簽具受降,便是中國恢復對臺主權法律手續的完成。其他的一切,無論美日《三藩市和約》怎麼說,也無論中華民國對日和約怎麼說,甚至直到1972年北京與東京的中日聯合聲明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都不過是對中國恢復對臺灣主權法律手續完成後的程度不等的追認。這些追認,有當然好,但並非必須,用中華民國當年駐美大使顧維鈞對杜勒斯的說法“(中國對臺灣主權)於波茨坦宣言中已明確表示,其歸屬根本無須日本一一追認。”(《戰後中日關係的實證研究》93頁)
但在台獨眼裏,中國是否合法恢復了對臺灣主權,全看美國日本的施捨(這是他們的思維習慣),他們看到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放棄”臺灣,甚至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日本也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沒有明言把臺灣交還中國,便歡天喜地,聲言中國著了道,被美國日本“耍了”,臺灣主權未定,要由他們來“自決”了(又是莫名其妙。“未定”可以當事國再定,也沒有任何人“明言”可以僅僅由“臺灣人”來自定呀?)。他們完全不理解,美日的心計中國人民當然知道,但不在乎。一切靠自己的力量。在中國人民的眼裏,臺灣主權回歸了中國根本無須美國更不必日本去“承認”。日本只要乖乖地“充分理解和尊重”,美國只要“不提出異議”就足夠了。以為要日本明言給中國了,中國才擁有臺灣主權,倒是對中國的侮辱了,倒是默認日本有這個拍板臺灣的權利了!不需要!結果,美國在舊金山與日本唱雙簧的計謀,中國倒把它看作日本對“臺灣給誰”根本無權發言的戰勝國處理投降國的原則了。美日《舊金山和約》的心計,1972年到了毛澤東周恩來那裏,歪打正著成了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外交國策了。
台獨不高興抬出《舊金山和約》此計失效,爭辯說,“贓物必須要強盜明言還給你,你才算合法收復。這是國際法!”
莫名其妙。哪里來的這般“國際法”?國際法無非是國際社會,首先是列強為自己利益造就和承認的慣例,然後才是大學教授的講義。過去究竟如何不辯論,現在,中國(還有俄國韓國)從戰敗的日本強盜手中收回失土主權,無須它置喙追認(最多聽它表示“尊重”),這是世界史的第一例嗎?即便是,而今爾後,它就是國際法。
一、“開羅宣言沒有簽字,無效”
開羅宣言簽過字也好,沒簽過字也好,它是否有效,是要由美英中蘇當事同盟國政府來說,由同盟國戰爭合作造就的近代歷史事實來說,不是由台獨來說的。
完全是常識。任何當事人(國)的契約,可以簽字畫押,可以君子協定,其是否有效,端視乎契約後有無悔約賴帳,有無共同事實執行。事後既不賴帳且一再確認,又事實共同執行,它就有效。“效”,就在它的共同執行。簽沒簽字,有何關係?沒有簽字可以有效;簽了字的一樣可以無效(除非有更強大的力量來保證它)。
《波茨坦公告》,是開羅宣言的再次確認和直接延伸,簽了字沒有?簽了。史達林補簽了,杜魯門簽字外,受委託為英、中兩國首相和委員長代簽了。盟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執行的直接結果,就是日本天皇的無條件投降詔書;它長期的結果,就是聯合國。它的“有效”已經成為了戰後60年世界政治的歷史構成。若《開羅宣言》無效,則《波茨坦公告》無效,當然,日本無條件投降亦無效,戰後,至今天世界的國際關係現實也全然無效。這正是臺獨皇民們半世紀每天作的黃粱大夢!
1950年1月5日,在杜魯門總統上午發表了臺灣主權早已依據開羅宣言歸還中國後,下午,國務卿艾奇遜補充講演:
“我們的立場是什麼呢?在戰爭期間,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委員長在開羅一致認為,臺灣屬於日本竊取中國領土,應該把臺灣歸還中國。正如總統今天上午指出的,這種說法包括在《波茨坦公告》中。《波茨坦公告》已作為日本投降的條件之一告訴日本人。他們也接受了它。而且,這是日本投降的基礎。”(《美國總統公開信件:杜魯門1950年》p11-12)
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翻了案,也就是把“日本投降的基礎”翻了案。首先是美國大爺能同意嗎?天天自慰式的吵鬧(甚至到美國去發廣告)“沒有簽字無效”的把戲,能有什麼結果?台獨們死了這條心吧!
二、“是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軍事佔領臺灣”
又是笑話。麥克阿瑟是什麼人?盟軍四國首腦協議委任的對日受降指揮官。蔣介石是什麼人?中國元首,美英中蘇盟國最高統帥部四大統帥之一。麥克阿瑟的職權本身來自蔣介石元首的首肯任命。不是什麼“蔣介石依據麥克阿瑟命令受委託軍事佔領臺灣”,相反,是盟軍下屬指揮官麥克阿瑟執行包括蔣介石在內的最高統帥部首長的共同指令,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命令太平洋戰區日軍向中國投降,接受中國對臺灣主權的光復。
登陸臺灣前後,中華民國政府一再聲明,它不是什麼“軍事佔領臺灣”,它是在收復和行使對臺灣主權(自然台獨喜歡鼓吹的什麼“軍事佔領國際法”與它無關)。聽到了這些聲明,正如杜魯門所說,盟國沒有異議,“美國及其盟國尊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杜魯門1950年1月5日聲明)
不錯,韓戰爆發後,杜魯門一度企圖翻案,想把臺灣解釋成美國委託中華民國的佔領。他給在臺灣訪問的麥克阿瑟的電報說:
“該島的現實地位是,它是由於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的勝利而取自日本的領土。與其他相類似的領土一樣,在沒有採取國際行動來決定它的前途之前,它的法定地位不能確定下來。中國政府受盟國的委託,接受該島日軍的投降。這就是中國人之所以現在在那裏的原因”。
麥克阿瑟本人立即回電駁斥了杜魯門:“(開羅宣言)這是福摩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歸還給中國的理由。沒有必要再來解決福摩薩的歸屬問題了;就我們方面說,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薩的。”
請看,正是這位執行官麥克阿瑟本人,徹底否定了“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軍事佔領臺灣”的胡說。
麥克阿瑟是軍人,他的一號命令準確地執行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在開羅和波茨坦發出的關於將臺灣主權交還中國的指令,下令日軍向中國投降。沒有盟軍統帥部的指令,麥克阿瑟沒有資格和任何權力去“委託中國對臺灣佔領”。假使麥克阿瑟擅自“委託中國佔領”,中國受託佔領後竟片面宣佈主權,行政管理下去,麥克阿瑟就必須提出異議,並揮軍入臺。他沒有這樣作,據說“讓中國佔有臺灣成了既成事實”,他就應該被捕上軍事法庭接受失職審判。麥克阿瑟明白,杜魯門的事後改口的所謂“中國受託佔領”,實際是對他的誣陷,因此,他必須為自己辯護,他必須說明白“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薩的”,不是什麼“受託軍事佔領”,就像他在同一個一號命令中,下令庫頁島及千島群島日軍向蘇軍投降,決不是他一個區區軍事長官麥克阿瑟可以心血來潮對史達林“委託”,而是依據盟國波茨坦協議(戰勝國利益分配結果)的指令一樣。軍人執行的僅僅是國家指令。
“《舊金山和約》沒有規定臺灣收受國,因此中國不擁有臺灣主權”
笑話。且不說,《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無效(無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無效),我們要問,在這個世界上難道失主從強盜手中收複失物,還需要強盜的背書嗎?難道還需要強盜指明“這個贓物我還給你了”,失主才得以“法律上”恢復對失物的主權嗎?不必。除非失主打不過強盜需要強盜的開恩,則無話可說。我既把強盜打倒在地,它無條件投降,那麼我(中國和盟國)只需要作一件事:命令這頭野獸把它的掠奪物吐出來(“放棄”)。吐出來之後,物歸原主和怎樣物歸原主,完全是戰勝國的事情,強盜日本只有老老實實,毫無置喙討價還價的餘地。它承認物歸原主當然好,是他悔罪反省的表現;它不承認物歸原主也罷,反正舊物已事實回到原主手中,原主隨時警惕它再來搶便可。如果居然還需要日本明言“放棄”後給誰,誰才能“合法”收回它的舊物,戰敗國就不是戰敗國,戰勝國就不是戰勝國了。為什麼臺灣的舊皇民喜歡說“終戰”避諱說“戰勝”。因為“終戰”日本還可以討價還價,而“戰勝”(一方是無條件投降),則日本毫無討價還價餘地。這正是臺灣皇民們夢想為主子翻案捲土重來的苦心。在翻案的熱情上,他們比日本人還要“日本人”的。
如果此說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了的土地,沒有指明還給誰,就“主權未定”,那麼,俄國的南庫頁島、千島群島,中國的臺澎、西沙南沙,南韓北韓就應該至今通通“主權未定”,不但中國,還有俄國、朝鮮、韓國都尚有待戰敗國日本的開恩了。因為這些土地在舊金山和約裏都一樣是“放棄”,日本並無指明由誰收受,為何台獨皇民的“國際法”獨對臺灣有效?
台獨分子永遠不願明白,戰後中國人民收復臺灣,法源不是來自美國,更不是來自日本,而是來自中國人民光復舊物的天經地義。因此,本身違背《聯合國宣言》盟國必須共同對日締結和約不得單獨對日媾和的片面的非法的《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人民沒有意義。對中國人民來說,1941年向日本宣戰,宣告廢除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歷史一切對日條約,就是恢復對臺主權的開始,1945年10月25日,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依據天皇詔令向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簽具受降,便是中國恢復對臺主權法律手續的完成。其他的一切,無論美日《三藩市和約》怎麼說,也無論中華民國對日和約怎麼說,甚至直到1972年北京與東京的中日聯合聲明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都不過是對中國恢復對臺灣主權法律手續完成後的程度不等的追認。這些追認,有當然好,但並非必須,用中華民國當年駐美大使顧維鈞對杜勒斯的說法“(中國對臺灣主權)於波茨坦宣言中已明確表示,其歸屬根本無須日本一一追認。”(《戰後中日關係的實證研究》93頁)
但在台獨眼裏,中國是否合法恢復了對臺灣主權,全看美國日本的施捨(這是他們的思維習慣),他們看到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放棄”臺灣,甚至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日本也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沒有明言把臺灣交還中國,便歡天喜地,聲言中國著了道,被美國日本“耍了”,臺灣主權未定,要由他們來“自決”了(又是莫名其妙。“未定”可以當事國再定,也沒有任何人“明言”可以僅僅由“臺灣人”來自定呀?)。他們完全不理解,美日的心計中國人民當然知道,但不在乎。一切靠自己的力量。在中國人民的眼裏,臺灣主權回歸了中國根本無須美國更不必日本去“承認”。日本只要乖乖地“充分理解和尊重”,美國只要“不提出異議”就足夠了。以為要日本明言給中國了,中國才擁有臺灣主權,倒是對中國的侮辱了,倒是默認日本有這個拍板臺灣的權利了!不需要!結果,美國在舊金山與日本唱雙簧的計謀,中國倒把它看作日本對“臺灣給誰”根本無權發言的戰勝國處理投降國的原則了。美日《舊金山和約》的心計,1972年到了毛澤東周恩來那裏,歪打正著成了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外交國策了。
台獨不高興抬出《舊金山和約》此計失效,爭辯說,“贓物必須要強盜明言還給你,你才算合法收復。這是國際法!”
莫名其妙。哪里來的這般“國際法”?國際法無非是國際社會,首先是列強為自己利益造就和承認的慣例,然後才是大學教授的講義。過去究竟如何不辯論,現在,中國(還有俄國韓國)從戰敗的日本強盜手中收回失土主權,無須它置喙追認(最多聽它表示“尊重”),這是世界史的第一例嗎?即便是,而今爾後,它就是國際法。
好累哦。根本像宗教一樣,以為搞科舉時代的限定版「經書」,就變真理了!
回覆刪除鬼在擾亂人間!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