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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論開羅公報的效力問題及其他○極光電子報 (2014.04.29)

論開羅公報的效力問題及其他○極光電子報 (2014.04.2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7798932.html
柯維斯於20131210日在貴報發表〈國共和唱「開羅宣言」[1],於次年元旦引來網名「中國人」的長篇回應〈剝去台獨(及日本)走火入魔的看家謬論〉。
「中國人」雖然以網路的年輕語氣寫作,但從發佈的時間點上看,是重複著馬英九在2013122日「開羅宣言」70週年研討會的發言做後續強化,
加上曾針對其筆下的「台獨論點」做過粗淺研究,並非泛泛五毛。即便如此,「剝文」(略稱)仍然有諸多部分值得推敲。
「剝文」主要論述為以下三部分:
1.  「開羅宣言」效力──無簽字也有效、
2.  軍事佔領台灣之權力──非麥帥委託蔣元帥、
3.  舊金山和約效力──中國未參加而不承認。

1.  「開羅宣言」效力──無簽字也有效
「剝文」說「開羅宣言」有效與否不在簽字有無,而在美英中蘇四強(其實只有三方)的意志。只要宣言被執行,便為有效的文件。另「剝文」以195015日的〈杜魯門聲明〉與國務卿艾奇遜演講為證據,想證明:台澎已經基於「開羅宣言」於19451025日投降日歸屬了中國。
在去年底國史館的展覽中,馬政府曾展示了無人簽字的所謂「開羅宣言」原件。原件顯示其為「新聞公報」 (Press Communiqué) ──顯然不是「宣言」。
「宣言」雖可以成為國際法法源之一,是廣義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但「新聞公報」卻從未享有此地位。反而,當年元首們若於「開羅新聞公報」上簽字,才是奇怪。
更別說,在「開羅會議」(1943/11/23-11/27) 中英國首相自始反對羅、蔣的提議。且「開羅新聞公報」發表時的121日,蔣介石已回中國,而羅斯福與邱吉爾與史達林剛完成「德黑蘭會議」(1943/11/28-12/01)。因此,「開羅新聞公報」自始效力有爭議,後經政治力補強(包括〈波茨坦宣言〉中日本的投降條件,與〈日本投降文件〉)才擁有戰爭中的暫時地位。
雖然1950年元月的〈杜魯門聲明〉的確有
1943121日的開羅聯合宣言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與中國總統聲明意圖將日本偷自中國的領土例如福爾摩沙,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實踐這些宣言,福爾摩沙由蔣介石元帥受降,而四年來美國與其他盟國接受了中國人當局對該島的行政權。[2]
的記載,但「剝文」卻不願意提起,因為15日的〈杜魯門聲明〉引起韓戰,從而依據「情勢變更」美國於1950627日作了修正,即
對於決定福爾摩沙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之後,與日本有和平的解決,或由聯合國考量。[3]
這就是著名的〈對韓國情勢的杜魯門聲明[4] ,基於後法優於前法的基本原則,至少台灣地位到1950年中(甚至於韓戰停戰的1953年之時)並未被決定。這也否定了「剝文」所稱「開羅新聞公報」的效力。
「剝文」這時卻只記得「一月的聲明」忘記了「六月的聲明」。這是選擇性的呈現證據

2.  軍事佔領台灣之權力──非麥帥委託蔣元帥
「剝文」說,不是麥克阿瑟委託而是盟軍委託蔣介石元帥軍事佔領台灣,是美英中蘇元首的決議。這點的確如此,詳細說來,是各國為了戰爭勝利而讓渡了部分的主權權力給「盟國」組織,也因為如此何應欽代表蔣介石元帥接受日本軍投降時,不是代表自己,也非代表蔣介石或中國戰區,而是代表盟國全體,即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
否則就無法解釋法屬北印度支那(盧漢代表受降)與滿洲(蘇聯遠東軍總司令)的受降了。在這情況下,領土地位的變動,就被確認為受降≠移轉主權,而非等到和平條約並於其中明確規定不可了。
但「剝文」只接受收復與行使台灣主權,也否認有軍事佔領,那就是只知其一的管窺了。
其實,主張「開羅新聞公報」有效的人,就無需爭辯軍事佔領有無了。
實際上,麥克阿瑟元帥是依據1945812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盟軍統帥,而擁有作為盟軍最高統帥杜魯門的全權。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內容如下:
一、依照美中英蘇政府之協議,為強制執行日本之投降目的起見,指派一盟邦統帥,茲指派麾下為盟邦統帥。…  余已批准下述致麥克阿瑟元帥之通令,包含日本軍隊投降之詳細規定。
 附件:〈通令第一號〉… [5]
蔣介石元帥,是基於軍事將領身分(非元首的地位)而接受此命令。
至於美國之能擁有此命令之權威,是基於194211日的〈聯合國宣言〉[6] 簽署國矢言共同作戰、共用調度軍經物資、共同行動等。而當蔣介石接受了盟軍中國戰區總司令並接受史迪威作為中國戰區參謀長與駐華美軍司令、並負責援華物資時,就已經接受了盟軍的權威。終戰,接受盟軍的權威受降(包括接受麥克阿瑟的委託),理所當然。
受降並不僅僅是典禮而已,還辦隨著日後對當地的管理,即所謂的軍事統治下的民政治理。
五、自投降之時起,天皇與日本政府之統治國家之權力,應聽從麾下,並由麾下採取認為適當各項步驟… [7]


所謂的警備總司令部,實際上即為台灣軍事佔領政府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對日抗戰勝利後,台澎列島,重歸祖國,全體軍民,無不珍視。中樞為確保台、澎光復區之治安與主權,並處理軍事受降與接收、遣俘等事宜,於同年九月一日,在重慶市正式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並派台灣行政長官陳儀上將兼任總司令。[8]

中華民國所繼承的大清帝國曾為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有關陸戰的法規與習慣〉的簽約國。公約說明並規定如下
未簽約國亦得遵守本公約。(第6條)
佔領地是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
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第42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第43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第45條)
正式禁止掠奪。(第47條)

軍事佔領的權力具有全面性,軍事政府的權力即為一完整的政府權力,包括:[9]
排除(擱置或信託)原主權國家對當地的主權行使;
統攝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的絕對權力;
金融整理、發行貨幣、指定匯率、財政監督…;
沒收/徵用財產、整理敵產…;
難民、敵國人民遣返…;
任命/罷免官員、監督教育、治安…;
否決、禁止或擱置民政府所制訂之法律、命令或規則;
檢視、同意、遣送、擱置、減刑、赦免、修正、駁回法院的任何決定、判決或宣告;
其他

至於,麥克阿瑟僅能就軍事範圍佔領區內之行政事務做決斷,政治事務仍專屬於美國總統的大權。這也是日後麥克阿瑟被撤換的原因。
308.  陸軍與海軍軍官向總統負責
總統擁有國家行政權力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nation)
 美國所有陸、海軍軍官接受總統命令之指揮。
 其皆為總統任命的代理人,從事政府的戰爭 (They are his agents appointed on his nomination to make that power effectual for all the warlike purposes of the government.)
 其職權包括依據戰爭法統治所征服之敵方領土。
 當美國軍人在敵國(enemy’s country)時,僅向本國政府負責。[10]
「剝文」以麥克阿瑟頂撞美國總統的歷史證明台灣屬於中國,根本不值得智者一笑。

3.  〈舊金山和約〉效力──中國未參加而不承認
一如日本外務省對於尖閣群島的主權既已採取「無主地先佔」的原則而主張主權,從而不再基於「時效」理由再主張。否則將產生理由的競合,從而相互抵消本身主張之有效性。
令人遺憾的是,強調福爾摩沙已經於終戰時基於「開羅宣言」的規定而歸屬中國的論調者,不應再提及〈舊金山和約〉實際上,提及中國因「開羅宣言」而擁有對台灣主權的人,無法忽視〈舊金山和約〉與「開羅宣言」的不同規定

所謂的「開羅新聞公報」頂多是戰時盟國間的意向書,而和約是結束戰爭狀態的綜合判斷,是各國經過國會審議過的法律。其位階高戰時文件。從而,和約既出所有戰時文件皆被更新,而成為歷史文件而已。這法律學的基本原則,當然也不容任意解釋。
〈剝文〉開宗明義即稱:「《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無效(無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無效)」,離譜的是,中國一方面主張「確保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要求美國對尖閣主權表態,卻一方面以自己未參加〈舊金山和約〉而否定其效力。〈舊金山和約〉若無效,如何「確保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
實際上,法律(和約)的制訂具高度政治性,不一定需要採行一致決,共識決即可。中國未參加和約,無法否認和約效力,特別是和約已保留了中國的權利。

假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和約無效尚有情可原,但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了和平條約(即台北和約),實無資格主張對己無效。特別是〈台北和約〉第一條即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戰爭,顯然為太平洋戰爭,即〈舊金山和約〉所指涉之太平洋戰爭。
至於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全島,〈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第二條有前後幾乎一致的表述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
日本放棄 (renounces) 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台北和約〉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 (has renounced) 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特別是〈舊金山和約〉之現在式「日本放棄 (renounces)」,與〈台北和約〉之現在完成式「日本國業已放棄 (has renounced)」,承認了
1.  〈舊金山和約〉為主,〈台北和約〉為從的關係。
2.  〈舊金山和約〉為先,〈台北和約〉為後的關係。
這還不論〈台北和約〉是日本援引〈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授權下所進行之行為。[11]

考量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之地位,所謂中國並未參與對日和約的主張,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剝文」表示:因為同樣是「放棄」所以韓國主權也未定的說法,是混淆視聽。因為〈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明白顯示日本已承認朝鮮獨立之後才放棄:「(a).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但也因為〈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而未指名收受方,因此,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千島群島、南庫頁島等,至今仍有爭議或手續未完成。這和福爾摩沙與澎湖的情形類似。

太平洋戰爭戰後領土爭議等,必須從戰時國際法、和平國際法、國際政治等角度與完整論述體系,假使僅以一國內政的角度,甚至於政黨武力衝突的角度(如國共內戰)近席論述,欺瞞本國人尚可,實難以惚攏各國專家。從而只能讓自己成為笑柄。




[2]  “A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foregoing principles is seen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In the Joint Declaration at Cairo on December 1, 1943,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British Prime Minister, and the President of China stated that it was their purpose that territories Japan had stolen from China, such as Formosa, should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was a signatory to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of July 26, 1945, which declared that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declaration were accepted by Japan at the time of its surrender.  In keeping with these declarations, Formosa was surrendered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for the past 4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Allied Powers have accepted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  http://china.usc.edu/(X(1)S(wl4cfd3aimgzllia4eiljmqd)A(EElyjsmSzwEkAAAAYTgzYjEzNTYtOTMxYS00YTdlLWIyZTUtNDVmNGMyZjFmODc5qe5QjDXa0QsKN9mu8ggZUgh-c_g1))/ShowArticle.aspx?articleID=3308
[4]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id=13538   
[5]  陳志奇《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15pp.7059-7065
[6]  (1) Each Government pledges itself to employ its full resources, military or economic, against those members of the Tripartite Pact and its adherents with which such government is at war.
(2) Each Government pledges itself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s signatory hereto and not to make a separate armistice or peace with the enemies.
The foregoing declaration may be adhered to by other nations which are, or which may be, rendering material assistance and contributions in the struggle for victory over Hitlerism.
[7]  陳志奇《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15pp.7059-7065
[9]  見〈建立琉球政府〉的民政公告No.131952.02.29)、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附件規定、1949年〈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之第四公約〉、美軍〈戰場手冊〉(Field Manuals
[10]  William E. Burkhimer,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 p.175

[11]   26 條【兩國之間之和平】: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1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8 則留言:

  1. 美國政府對《開羅新聞公報》的說明
    http://2001-2009.state.gov/r/pa/ho/time/wwii/107184.htm

    in the end, this idea failed to gain the support of the British or French and was not enacted.

    這原是出自羅斯福的一個〝idea〞,在英法盟國反對下早宣告流產,

    一個failed 的 idea自然不可能有什麼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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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人,尤其是「學者」,向來不怕成為世界的笑柄!理由:
    1.他們只看「中文」資料。
    2.「中文」的定義要由這些學者自證,其他人說的都不算。
    3.所有的論證,要以承認這些學者的立場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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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練嘴者:
    在韓戰發生前 舊金山和約草案 確實依波茨坦宣言第八條 處置大日本帝國領土
    但在韓戰發生後 經聯合國議決 中國侵略韓國後 依情勢變遷原則改變舊金山和約草案 為現今和約條文 排除[開羅宣言]意向 造成[開羅宣言]成為未實現意向書 ;很不幸 也留下韓日相繼依波茨坦終戰條件第十二條建立和平政府但 日本分離領域台灣 尚未建立和平政府
    但是也因禍得福 很幸運得到台灣領地領有權 依波茨坦終戰條件第十二條建立和平政府 舊金山和約條文 並未將大日本主權移轉外國 只承認證實 日本天皇移轉主權到天皇臣民 當然福爾摩莎人民也有份 純日本國內政 和第三國有無簽署 舊金山和約無關
    大日本領土依波茨坦終戰條件第八條主動裂解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得到證實 故 福爾摩莎人民的大日本領土主權 只有台灣領地及其領海 日前台灣領地的新南群島油田採礦權利訴訟中 相信不久將來 能法院文件證實福爾摩莎人民的台灣領地領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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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開羅新聞公報 沒效力 連目前這個政府政權所牽的任何文件也沒效力,不管對外對內,國民黨本質是一個民間團體。非法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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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是:自治政府可以對外簽署「自治授權範圍」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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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個自治當局 誰授權給他管理台灣人 ,其實並沒有,他當初是用武裝武力 欺騙台灣人 作為他管理台灣人的名義。

    當初只有逃難來台的中國人 才是他們的管理當局所治理的一群人 。

    今天台灣人長久錯抱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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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是合法「佔領」,後來多出無法「流亡」
      於是,佔領+流亡
      「流亡」寄生在「佔領」下,也「顯得」合法

      錯抱體制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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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台灣人的政治運動,在不改變二戰後體制的前提,最大目標是踢除「流亡的國民黨中華民國」。問題就在義務教育加媒介的洗腦,讓非常多的台灣人腦袋被植入「中華民族」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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