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共和唱「開羅宣言」[柯維斯]
12月1日,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北的國史館舉辦國際研討會,企圖藉所謂「開羅宣言」發布七十週年,強化該宣言是「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並且偷渡釣魚台群島主權歸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號稱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的馬
英九表示,有人說該宣言只是「新聞公報」,「這個看法是很大的誤會」,有人質疑因為三國元首並未簽字,因此不算是條約。馬強調,「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在國際法上,一位國家元首在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又說美、日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書〉等三項文件都「列為條約」,因此這三項戰時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這個法學博士愛說笑話,其學術素養早經質疑,且先不論。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書中所列附錄文書都是條約,正如未簽字的新聞公報可當「宣言」,再進一步成為具法律效力條約,可真是法學新論。
英九表示,有人說該宣言只是「新聞公報」,「這個看法是很大的誤會」,有人質疑因為三國元首並未簽字,因此不算是條約。馬強調,「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在國際法上,一位國家元首在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又說美、日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書〉等三項文件都「列為條約」,因此這三項戰時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這個法學博士愛說笑話,其學術素養早經質疑,且先不論。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書中所列附錄文書都是條約,正如未簽字的新聞公報可當「宣言」,再進一步成為具法律效力條約,可真是法學新論。
外交部花大力請來不相干的蔣氏後人及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外孫女舒梅斯(Emma Mary Soames)作為妝點,不料名人之後也不是省油的燈可以隨人擺弄,舒梅斯直言「開羅宣言」不是條約,只是新聞公報,毫不含糊地拒絕外交部的胡說。她還意有所指地說在西方國家,民主的價值被視為理所當然,而在其他地方,許多人仍在為民主奮鬥。
1943年11月23日,美英中三巨頭在開羅會議後,羅斯福、邱吉爾又飛德黑蘭26日和史大林舉行會議,之後發布了沒有簽名的新聞公報,此事早經學者舉證歷歷,也一再說明依戰爭法並無法處置領土最終歸屬。但中共和中國國民黨可謂難兄難弟,對於大家指出的國際法學理論錯誤毫不理會,仍反覆呶呶其詞,一再對人民反覆施展洗腦工作,甚至連外交系的青年學子也去按讚,可見其危害之大,捍衛民主、自由與真理的工作絲毫不能鬆懈,亦需年年講,月月講,日日講,時時刻刻講! 否則,一不小心捍衛輒有流失之虞。
國際法學者丘宏達、陳純一者流提供外交部的理論基本上是1945年7月26日美、英、蘇、中共同發佈之〈波茨坦宣言〉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之〈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宣言〉,等於接受〈開羅宣言〉。
問題是:不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都只是戰爭期間的恫嚇文宣,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宣言〉的無條件投降規定,並不等於戰爭的終結,而是要等待1951年9月8日,48國與會簽字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結束戰爭狀態。《舊金山對日和約》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也早經多位學者指出,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政府都未依此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遑論後來才衍生出來的釣魚台諸島主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章第2條(b)款規定「日本國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明文規定台灣及澎湖主權的歸屬。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間簽署的《台北和平條約》也重複此一條文,這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由來,迄今美、日等各國都不承認台灣及澎湖的主權屬於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政府。這是國際社會明白的事實,只有中共和中國國民黨才會矇騙人民,使人民失去自決的覺悟。
外交部說帖反駁質疑〈開羅宣言〉效力者,算是對沈建德等學者的新回應,但卻無新意。丘宏達、陳純一者流說通常認為該宣言非條約,或以未經簽署而否定其效力並非適切。因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這根本是惡意曲解奧本海國際法,詹寧斯爵士 (Sir Robert Jennings) 不可能連基本的平時(和平)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都分不清楚,外交部卻故意搞不清楚,引用平時國際法來解釋適用戰時國際法的〈開羅公報〉。即便是詹寧斯在《奧本海和平國際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四章條約第1208-1209頁指出,「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 (press communiqué),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但詹寧斯在其下註第7「國際法院在〈愛琴海大陸架案(管轄)〉(1978)中指出,『它未看到有任何國際法規則妨礙一項聯合公報 (joint communiqué) 構成一項國際協定』,該公報既未經簽署,也未經草簽。法院做出結論稱,按照它的規定和對它表示同意並予以發佈的情況,它並不具有所認為的拘束力的效力。」
但不論新聞公報或聯合公報,不論簽字或未簽字,都不具法律效力,尤其是牽涉第三國。例如兩國之間原定建交,發布公報後卻因故中止,根本不存在法律效力。事實上,一項公報通常是兩國或多國高層在峰會之後同意發表的共同聲明,也常被稱為宣言(declaration),公報的目的是讓公眾了解會議討論的主要內容,以及所達成的共識,很難說具有法律地位。
至於外交部說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論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真是危哉殆矣! 自1971年以後,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所出版的條約集歷來和他國建交都把台灣澎湖列為其領土,這些建交公報也都是有效的條約嗎﹖2007年5月9日,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曾去函美國國家檔案館,詢問「開羅公報」的法律效力,官方的回函確認根本不在條約(treaty series)之內,也非有效力的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因此,馬統要擴大解釋將「開羅公報」變成「國際法上毫無疑義的」條約,真是難矣哉!
中國黨學者又說「開羅公報」是中華民國戰後光復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之重要法律依據。注意:這個括號是新近產生的,故意省略澎湖,而加進釣魚台列嶼。其所依據竟是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1月5日新聞記者會的發言,及美國國務卿艾契遜在1月12日的談話。但這些發言都是在美國發表《美國與中國關係白皮書》之後,依聯合國1949年12月8日通過的第291號決議案對中國局勢中立化的呼籲所作出的回應。何況,中共加入韓戰,被聯合國宣布為侵略者,根本不可能將台澎主權交給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中共。而且,依國際法,《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訂,方才是最終的處置。
外交部更可笑的是將《台北和平條約》視作為「完成台灣、澎湖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之法律手續,故台灣、澎湖以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完全無視於事實,更勝於掩耳盜鈴,日華《台北條約》只有重複《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章第2條(b)款規定「日本國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根本並未明文規定台灣及澎湖主權的歸屬,這不僅是國際社會共識,也是聯合國的決議。當年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鍋島英二在國會答詢時即說《台北和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目的而談判的,其中並沒有寫著關於其領土問題,以及領土的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等這樣的談判。
《台北和約》所附的〈照會第一號〉提到:「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日文正本中「領域」,在中文正本為「領土」,而發生疑義時以英文正本為解釋之根據則為 territories。」如此一來,台灣及澎湖只是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territories,與金門、馬祖列島是中華民國政府領土不同,日本根本不可以違反《舊金山和約》規定,擅自將台澎主權交給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
日前國共和唱「開羅宣言」,聲稱依此取得台灣及澎湖主權,乃至於釣魚台列嶼的法理依據,雖了無新意,徒然暴露無視國際法的野心。對照日前教育部發文稱中華民國政府首都在南京,國共和唱統一進行曲,北京相會不遠矣!台灣人能不慎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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