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船舶,會出現船籍國(登記)、所有人(船東)、營運方(承租人)等不同國家的情形。以中威輪船公司的事件而言,較有可能的是乾租(光船租賃)。
假使遇到戰爭的「拿補」,是依據船隻的行為(載敵獲、禁制物品,獲航行到被封鎖的敵港等)為之固然沒問題。
可是,依據戰爭國的總動員法,可以徵用的是本國籍船隻,或者也包括他國籍船隻但由本國租賃、他國籍船隻但由本國營運?分析下去很有趣,屬於衝突法但為,但我並非專家。
假使考量以下時間:
1929/10/10:中華民國〈民法〉施行
1931/09/18:九一八事變(中日進入區域性武裝衝突)
1936/06:順豐輪租賃
1936/10:新太平輪租賃
1937/07/07:七七事變(中日正式進入武裝衝突)
1938/05/05:日本〈國家總動員法〉施行
1937/07:順豐輪租賃到期
1937/08:捕獲?徵用?
1937/10:新太平輪租賃到期
就當時中國的情況而言,已經與日本處於緊張狀態,上海船隻繼續租賃給「敵國」,恐怕其中有「很商業」的考量?包括政治保險(船隻登記在第三國)、自行攬貨不易,或者跨境操作困難等等。
這兩艘船隻的船東雖是中國公民,但船籍國是中國,或是他國?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Charter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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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的類型
在租船運輸交易實務中,租船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稱“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並由承租人為此向出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種海上運輸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3、光船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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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內容主要有以下諸項: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載貨重量、容積等。
2、各種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A.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內容外,還載有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a.貨物條款。即規定由約定的船舶運輸特定貨物的名稱、種類、包裝等內容的條款。
c.愛戴期限條款。即規定船舶受載期限的條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受載日與解約日之間的期限。受載日是指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裝運日期。解約日則是指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裝運日期。
d.裝卸期限條款。即規定承租人完成裝貨和卸貨作業期限的條款。通常,半年期限以若幹天或小時表示,或者以裝卸量/單位時間表示。
e.運費條款。應當註意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運費,這是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屬運輸合同的一個標誌。在運費條款中應當規定運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運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即規定運費率和規定運費數額。運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部分預付部分到付運費。
f.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即規定船舶裝卸貨物時所發生的滯期費和速遣費的條款。滯期費是指因承租人未能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裝卸完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滯留港內,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賠償金。速遣費是指因承租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前完成裝卸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得以提前起錨出港,出租人給付承租人的獎勵金。
h.責任終止條款。即規定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對租船合同的責任即告終止的條款。該條款的.目的,是限制承租人的責任,從而將貨物裝船後的一切費用都轉移給收貨人承擔。
i.互有責任船舶碰撞條款。
j.承運人不負裝卸費用責任條款。
k.傑遜條款或新傑遜條款。
B.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定期租船合同除具有租船合同的共同內容外,還載有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a.關於船舶其他說明條款。因為定期租船合同項下的船舶租期通常較長,所以,須對船舶的各方面情況作詳細的規定。在該種條款中,主要須規定船令、船速、船用燃料量及淡水量等船況信息和技術規範方面的內容。
c.租期條款。
d.交船和還船時間、地點及程式條款。
e.租金條款。
f.停租。即規定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停付租金,直到船舶恢復到有效狀態為止的條款。
g.船長和船員職責條款。即規定作為出租人雇員的船長和船員的諸如服從承租人指示、撰寫和保存航海日誌等職責的條款。
i.徵用條款。即規定在船舶被船籍國政府徵用的情況下,停付或退還租金,以及在一定條件解除租船合同的條款。
j.船舶滅失條款。即規定在船舶滅失的情況下,停付或退還租金的條款。
k.留置權條款。即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出租人可對承租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等行使留置權,以及承租人可對船舶行使留置權的條款。
i.不法行為條款。出租人應對雇員的走私和盜竊等不法行為負責的條款。
m.戰爭條款。即規定在船籍國捲入戰爭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等事項的條款。
n.仲裁條款。
C.光船租賃合同的特殊內容
a.關於船舶在租期內的經營管理權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的條款。
b.關於船長和船員均由承租人雇用的條款。
c.關於船舶上應備的全部文件均由承租人掌管的條款。
d.關於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租期內因故被有關當局扣留或處罰的條款。
e.關於在租期內仍由出租人負責辦理船舶保險事宜的條款。
f.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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