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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有關中威輪船公司的三篇報導

中威船務與「船王」陳順通 07年判決勝訴文匯報2014.04.20http://news.wenweipo.com/2014/04/20/IN1404200057.htm
【文匯網訊】(記者田一涵 北京報道)上海海事法院07年對一起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多元,這是一件糾纏了七十餘年的海事賠償大案,原告一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陳順通祖孫三代,被告一方為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日本政府
1936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近代中國海運實業家陳順通獨資創辦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噸的「順豐」和5000多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當合同將期滿時,「順豐」與「新太平」兩輪船卻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1940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8月被日本海軍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陳洽群依照父親陳順通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多次交涉未果後,於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
1985年,陳洽群中風半身不遂,委託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當時中國民事訴訟法已正式施行,兩兄弟遵父命,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前身為「大同」的日本海運株式會社。此案於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經過5次開庭庭審。2007127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多元。


中威船案:三代人对日索赔终胜诉新華網2014.04.20http://sh.xinhuanet.com/misc/2007-12/28/content_12074178.htm
新華網上海頻道記者楊金志1227日報導: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一起延宕20年的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餘元,折合人民幣約19億元。
  這起案件肇始於上世紀三十年代,當時的“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秘消失。此後,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終於,他們在2007年的初冬獲得勝訴。

抗戰期間,兩艘中國輪船神秘消失
  陳順通1895出生於浙江寧波,14歲來到上海闖蕩。1930年,陳順通成立中威輪船公司。在其後的幾年裡,陳先後從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進“新太平”、“順豐”等輪船,其中“順豐”號當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達到2萬噸,陳順通成為赫赫有名的“中國船王”。1936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餘噸的“順豐”和5000餘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次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合同已經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受此影響,以及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1940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的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因此還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納租金。事實上,早在193812,“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營運中,在日本北海道觸礁沉沒。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通過戰勝國方面管道獲知,兩艘輪船都在戰爭中沉沒,除1938年沉沒的“新太平”號,“順豐”號也於194412在南中國海觸雷沉沒。此後,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陳順通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洽群繼續向日方索賠。

訴訟:從日本“轉移”到中國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陳洽群依照父親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在多次交涉未果後,陳洽群只得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於兩輪在19378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此後,已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陳洽群放棄了上訴權利1987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佈施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法律公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佈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也就是說,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了。再者,鑒於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合同糾紛案理應受中國法院管轄。1988年,陳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義,以原承租人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債權債務繼承者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查後,於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當時,國內30多位民法、海商法、國際法等領域的專家和律師組成船案索賠律師團和顧問團。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葉鳴對記者表示,1989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被合併到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收購。因此,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發生了兩次變更。

20年的“跨世紀審判”
  因為年代久遠、文書材料浩繁,訴訟期間又發生若干橫生枝節的事件,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竟長達20年。
  葉鳴告訴記者,審判過程中,共有5次開庭庭審:19918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師回避,被法院駁回。第一庭審後不到一年,19924月,陳洽群病逝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陳順通、陳洽群兩代人的遺願,繼續進行訴訟。
  1995110日、515日,中威船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開庭。19965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開庭,歷時9天審理結束。在此期間,陳氏家族內部就陳順通遺囑真偽進行了另外一場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陳順通遺囑為真實有效。由此,陳洽群及陳震、陳春兄弟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確認。但是,案件的審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200311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輪船公司業主繼承人陳洽群之子陳春、陳震做為自然人原告參加訴訟,通知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繼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船王”第三代終見勝訴
  在訴訟期間,原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通的孫子陳震、陳春訴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從1937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之後仍佔有和使用兩艘貨輪,直至其沉沒,要求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312億餘日元,折合人民幣約20億元。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則辯稱,由於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後由日本政府佔有而導致租船合同終止,當時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貨輪的事實成立,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貨輪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7月以後,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佔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由此,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佔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712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餘元(約1.9億元人民幣)。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訴訟的規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決書三十日內不提起上訴,判決將正式生效。(完)

船王陳順通後人參觀寧波幫博物館中新網(2012.05.05http://big5.chinanews.com:89/qxcz/2012/05-05/3867141.shtml
  中新網寧波55日電(鎮僑)近日,民國初期一代船王陳順通先生的後人——陳仲緯先生和Mr. Jason Doo到訪寧波幫博物館。
  兩位陳氏家族後人興致勃勃地參觀了博物館內的各個展廳,特別仔細翔實地了解了陳順通先生的生平事跡,並深以先輩的成就為榮。參觀中,兩人即感佩于“赤子情懷”中寧波幫各先賢為振興教育事業和致力國家建設所作出的貢獻,又為“群星璀璨”裏眾多寧波文化科技名流所取得的傑出成就而讚嘆。
  彈指間,眾多如同陳仲緯先生和Mr. Jason Doo這樣作為家族的第三代、第四代的新寧波幫,已經沿著先輩的足跡踏上了時代的舞臺。寧波幫不畏艱險,激流勇進,相容並蓄,奮力開拓的精神薪火相傳,激勵著他們不斷向更高、更廣的成就進取,這份精神的傳承也定將隨著他們的事業廣布到寰宇世界。
  陳順通,鄞縣人,1895年出生於浙江寧波。1930年在上海開辦了中威輪船公司,先後擁有“太平”、“源長”、“順豐”、“新太平”等輪。19378月,“源長”輪同其他10多艘輪船一起作為防禦工事自沉於江陰要塞19396月為保衛寧波港,“太平”輪自沉于鎮海招寶山下陳順通以全部船舶,破產而赴國難,表現了一位中國熱血商人的民族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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