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武器輸出三原則
【Comment】
補充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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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新聞與《日本和平憲法》、「自衛」隊」有關──自願放棄發動戰爭權力的國家,可否製造、輸出武器?
《日本和平憲法》第二章「放棄戰爭」第九條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第九條
-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實に希求し、國權の發動たる戰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戰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戰權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不承認依據國全發動的戰爭之國家,可以根據固有權利而自衛,其所製作之武器可否輸出,便成為問題。
於是有1967年佐藤首相的下述「武器輸出三原則」作為限制:防衛性武器,允許。
1976年三木武夫認為不應助長世界的紛爭,故限制武器的輸出而提出「三原則等」(三原則補充),如下:
1. 「武器輸出三原則」所限制的地區,不得輸出武器
2. 「武器輸出三原則」所限制的地區之外,要謹慎
3. 與製造武器相關的設備輸出,準用武器輸出之原則
三木武夫的「三原則等」中「慎重」之意為傾向禁止。「三原則等」實際效果是面禁止武器輸出。
只有日本一國使用,自製武器當然越來越貴。
實際上,隨著時局變遷,2006年印尼為對付海盜,使用的就是日本的武裝巡邏艇。日本政府表明:例外例外~
不僅是實體武器輸出而已,隨著軍武市場的複雜化,技術輸出與多國聯合開發,都是衝擊「三原則等」或其當初設想情況以外的新態勢。
2011年開始產生改變,美日共同開發PAC-III,共同開發會牽涉獲得他國最新軍事科技,以及本國軍事科技的輸出。
其開發的結果(武器)顯然必須輸出到其他國家。由於飛彈系統會被賣到美日以外的第三國,日本的關注點變成:只准輸出到防範武器再轉手措施完備的國家。
三木武夫的「三原則等」已經不合時代。
以上整理自:能勢伸之、《防衛省》新潮社(東京:2012)、pp. 217-221
【共同社10月14日電】1967年,時任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表示不向以下三類國家出口武器:
1、共產主義陣營國家;
2、聯合國決議禁止出口武器的國家;
3、發生國際爭端的當事國。
1976年,時任首相三木武夫提出了全面限制武器出口的方針。此後,日本歷代政府沿襲這一方針,事實上實行了武器禁運政策,但最近漸漸有放寬的傾向。安倍晉三政府在今年7月在為制定《新防衛計劃大綱》所發表的中間
。
不知道若法條修改後,日本敢賣武器給台灣嗎? 不過現今政府敢不敢跟日本買才是第一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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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不知道若法條修改後,日本敢賣武器給台灣嗎?
因為美國政府幾乎壟斷了美屬台灣的武器買賣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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