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09.05杜勒斯於舊金山和會之演講◎ Taimocracy翻譯 2/2
日本投降時,盟國展現了卓越的人道特色:允諾日本俘虜歸國。然而,去年九月聯合國大會之前,早有證據顯示,5年前向蘇聯投降的大量日本軍人,至今尚未被遣返回國。聯合國表達其關切,並建立委員會研究此問題。為了表示盟國的承諾在完成之前都有效力,〈波茨坦投降條件〉第九條已經被整合到和平條約的第六條第二款中。我們渴盼可以完成這件事,以舒緩戰爭的痛苦。
第四章處理的是貿易與商業。約文有些技術性,但總結是:日本不受恆久的歧視與限制。她的經濟不受限制,也沒有極限,不管她與各個不同國家貿易的權利如何被定義。
日本的貿易、海運與其他商業關係(第二十二條)、海洋漁業(第九條)、國際空運(第十三條)等方面,只要各盟國願意,日本都可與之協商。在締結和約前,四年的過渡期間,各盟國將在互惠原則下享有關稅的最惠國待遇。
這些是開明的和約條款。然而,條款所表達的期望是否能實現,端賴日本是否不辜負其意志,即在前言中所述「遵守國際上通行的公平交易慣例」,以及盟國的國內立法部門在衡量其國內情況後,是否能給日本貿易合理的機會。在這些項目上,這個和平條約僅能指出建立正常貿易關係的大方向,並且往這方向製造機會。此事,這個和約辦到了。
戰爭賠款是建立和平中最引起爭議的面向。本和約也是一樣。
一方面,要求的賠償龐大且正當。日本的侵略造成巨大的花費、損失與痛苦。在此的各國政府主張總數達數十億美元的賠償,而中國可能主張一樣多的賠償。保守的估計,總額約一千億美元。
另一方面,面對賠償的,是已經被限制到四大島嶼的日本,無法生產足夠其人民溫飽的糧食,也無充足的原料供應。從投降之後,日本為了維持最低標準的生存,進口糧食與原料,短缺了二十億美元。美國已負擔了這二十億的赤字。我們認為這是佔領當局的責任。但是美國殷盼日本的經濟能夠自給自足,以便結束對我們的依賴。而且,無論直接或間接,美國都不願意幫日本支付未來的賠償費。
在此情況之下,若和約使得對日本的金錢賠償主張生效,或有條件地生效,日本的一般商業信用將破產,工作誘因將被摧毀,人民身心俱愴之下,極易淪為被剝削的對象。極權主義搧動家勢必起而承諾解除人民的痛苦,然後,在早已圖謀不軌的鄰國侵略者協助下,進行新的一波侵略,就像朝鮮所發生的狀況一樣。老式的威嚇將以更嚴重的形態重現。
這樣的和約,團結了侵略者,卻擴張了盟國間的嫌隙。大家將會為了取得最大的虛幻利益而進行怨怒的競爭。事實上已經有幾個國家跟美國接觸,提議犧牲他國的利益來完成自己的賠償主張。
一方面促使非侵略國家分崩離析,另一方面卻為侵略者增加新血,這種和約會魯莽地糟蹋勝利的良機。這種條約的參與國將自身暴露在新的毀滅當中,比差點就捱不過來的那個戰爭還更可怕。
這些衝突都已經被充分討論過,直到能夠整合出一個決議,使之不僅能滿足正義的精神內涵,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太平洋區域健全政治與經濟的實質需求。
和約清清楚楚地認定,日本應賠償給盟國,以補償發動戰爭所帶來的損失與痛苦。
和約接著闡明這個原則的實踐。日本有些過剩的資產,能彌補那些因日本發動戰爭而受害最深的國家。
日本的人口目前並未完全就業,其工業能力也未完全發揮。這兩面向的未充分,是因為缺乏原料。然而,被日本武裝侵略的國家擁有相當多的原料。若這些受創國家提供日本豐富的原料,日本可以替這些債權國家加工與提供免費服務,而供給可觀的賠償。這種安排不僅能涵蓋消費性商品,也包括機器與資本財,這能幫助後進國家加速其本身的工業發展,從而減少依賴工業化的外國。
這就是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主要內容。這是透過冗長的交換意見,特別是與菲律賓和印尼。這兩個國家受日軍蹂躪之慘,使得盟國與日本必須尋求各種實際的方式去作賠償。
坦白的說,比起原來的草案,本和約是個較佳的、更公平的條約。有些政府正確地堅持,必須徹底地探求所有的賠償可能性,於是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各國代表自由且平等地徹底討論,而討論的結果再度肯定了這種民主進程的價值。這樣的進程產生了這部條約,它能夠在嘉惠各國的經濟架構下,達成正義。
除了這未來的賠償之外,條約確認盟國得以接收在其管轄權下的日本財產。
根據第十六條,日本在中立國與前敵國的財產應轉移至國際紅十字會,以便在公正的基礎上照顧前戰俘與其家屬,提供賠償給受害者。加諸他們身上的虐待通常都違反〈日內瓦公約〉。美國在回應部分盟國的詢問時已表示:因為美國戰俘已經從美國所擄獲的日本財產中獲得賠償,所以我們認為,尚未獲得相等賠償的人應該優先獲得賠償。
盟國在日本的財產應予以歸還。若因戰爭損害而無法歸還,則應根據日本即將完成的國內法,以日圓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是特別為朝鮮制訂的。朝鮮就因為從未與日本作戰而不能簽約。朝鮮遠在戰爭之前就悲慘地失去其獨立,直到日本投降才獲得獨立。許多朝鮮人堅毅地與日本作戰。但他們只是個人,並未被承認為政府。
然而,盟國對朝鮮仍有特別的考量,尤其是在尚未達成朝鮮自由獨立的狀況之下。很遺憾的,朝鮮只有一半的自由與獨立。即使是自由獨立的這一半,也被北邊的武裝侵略所殘酷傷害與恐嚇。
多數盟國尋求實現這個自由與獨立的承諾,身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他們,希望能遏止對朝鮮的侵略行為。經由這條約,盟國將取得日本正式承認朝鮮的獨立,日本也同意大韓民國接收在朝鮮的鉅額日本財產。朝鮮將與盟國一同成為戰後貿易、海運、漁業和其他商業協定的一份子。因此在許多方面,本和約將朝鮮視為盟國之一。
中國缺席此次會議是非常遺憾的事情。日本與中國之間的敵性從1931年開始,且在1937年正式開戰。中國受日本侵略之害最久最深。中日戰爭無法在這場合中正式簽字結束,實令人深感痛惜。遺憾的是,中國內戰與盟國政府的態度,導致目前沒有中國代表被多數認為有此權利與權力來簽此和平條款。有的認為這一方有資格,有的認為那一方才有資格,又有人認為雙方都沒資格。目前對此尚無多數的共識。因此,盟國面臨困難的抉擇。
各國可以延宕與日本的和約,直到一個擁有正當性與權威的中國政府出現,得到大家的認可。但是,僅因為中國內戰與國際間對中國的意見紛歧而懲罰日本,這是錯誤、殘酷、愚蠢的。
也有人認為,每個盟國都可以拒絕簽署對日和約,除非它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一起簽字。但我們確定,這樣會讓日本與很多盟國仍舊處於戰爭狀態,使日本僅能獲得一小部分它該獲得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去相信做為主要簽約者的日本會自願合作達到這樣的狀態。如果強迫日本在這種狀況下簽約,將製造日本的怨恨。這樣,勢必在最需要大家團結以面對嚴峻的世界性威脅時,導致並惡化盟國的分崩離析。
剩下唯一的選擇就是繼續和平進程,整體盟國與日本締結條約。讓中國缺席,以後再個別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但是必須完全保障中國的權益。
這個選擇就是目前我們所要簽訂的條約。透過第二十六條,中國被賦予能在本約相同條款下與日本談和的權利。締結本和約的勝利盟國,拿到的權益不會超越中國。同樣的,透過第二十一條,中國無須簽約,即可根據中華民國的建議,全面性獲得在第十條日本所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別權利與利益。相同的,中國無須簽約也自動獲得,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承認,沒收在其管轄下的日本財產。本條約完整保留中國做為戰勝盟國的權利。
大體上,這是和約的主要面向,等待著我們簽署。
毫無疑問的,它並不完美。沒有人完全滿意。但是。這是一部好條約。它不會導致另一場戰爭。這是不折不扣的和平條約。
有人建議,我們不應該歷經一年交涉後在此時完成簽約,而應該訴諸新的成員和新的程序。我們可以假裝這樣一來我們能取得更大的整合與更完美的結果。乍聽之下,好像很合理,很誘人。這似乎可以讓目前不甚滿意的國家有機會得到較大的滿意度。
一些有組織的盟國團體極力主張條約要依照其利益來做改變,其他部分則原封不動。若所有類似的提議全部集合起來,很明顯的其累積效果將摧毀任何已經達成的和平。
幸好,大多數盟國具有遠見。他們知道這是一部好的條約,再怎樣也只能好到這個程度。理論上它可以更好,但是,一心追求天邊的彩虹必將踩壞腳跟的玫瑰。有時候,追求完美反而會折損美好。現在就是這樣的狀況。
現在,就算我們想重新協商,也沒有比眼前更好的整合了。和約是透過細膩的外交程序,煞費苦心建立出來的,過程中展現了超乎尋常的自制與善意。但是,如果認為這些美好的特質永遠都在,而歧見永遠都能被調解,那是不智的。
現在我們所能得到的滿意,已經是最大的了。拖延,將無可避免的驅動侵蝕力量與激烈對抗,使得和平受阻、善意受挫。
對於日本的未來而言,拖延將使得所有的犧牲都變得沒有價值。勝利的偉大目標將無法達成。
我們共同的期望是在連天烽火的戰爭中讓日本新生。這不是愚昧的期望。日本偉大的文化與傳統能夠出色且真實地孕育出,所有的國家與民族在全球性民主自由下都會擁有的優雅美德。
但是,為讓潛力實現,日本需要自由政治體制,藉以引導出蓬勃的成長、社會的進步、司法的公正、人道尊嚴的覺醒、自尊心與對他人的尊重。
最重要的,日本要有與鄰國和平共存的意志。
若是我們現在創造了和平,所有這一切都可能實現。但,若是日本長久以來的希望在今天破滅了,這一切就不可能實現,或者頂多不太可能實現。
在日本,已經有了新生的自由制度。但若軍事優越的統治無限期的持續下去,這些都會隨之枯萎。
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人民是無法孕育尊嚴的,無論這外來統治者是如何的良善。
那些在人間失去個體權利的人、靠別人施捨過活的人、靠他人的寬容過日子的人,是感受不到尊嚴的。
拒絕今日的和平,會導致深沈的不公不義。處於這種絕境中的人,鮮少能受正義激勵。
伙伴關係不是那些被拒於門外者的心情。
從投降之後,便受全體盟國所委託而佔領的美國,要嚴正地對各盟國指出:除非各位就在現在賦予日本我們所協商過的正直條件下的和平與自由,情勢將會迅速惡轉。
〈投降條件〉每個合理合法的目的都已經實現。在〈投降條件〉之下,「天皇與日本政府統治國家的權威,應臣屬於盟國最高司令部」。讓已經存在六年的臣屬狀態長久化,是曲解與濫用佔領,使之淪落為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美國無意於此,也明白你們多數無意於此。
是到了解除日本政府臣屬於盟國佔領的時候了。現在該終止佔領,並承認日本人民行使其日本的完全主權。現在應該歡迎日本成為國際社會平等且值得尊敬的一份子。
這是此和平條約即將解決的事情。
各國並不是非簽署這條約不可。這不是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會議。唯一的強制力是一種道德上的強制,源自險峻的局勢。這些可能惡化的局勢,同聲高呼:讓我們締造和平!
【聯合王國代表K. C. Younger演說的片段】
總統與代表們,我身為不列顛代表,與 杜勒斯 先生一同將此和平條約草案呈獻給各位。
….
我們手上這份條約文件,有個高尚的目標──建立和平。大家的目的是與日本達成一個公平且永續的和平,並讓日本重建其主權獨立與平等地位、以及她的尊嚴與自尊。也使日本有機會在愛好和平與民主的陣線上發展。
和約文本在各國冗長的諮詢討論中起草,並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的政府,兩個主辦政府的權限,呈給各位。
今天本人很榮幸能提薦這份文件給各位,並請求批准。
在我說明本條約的內容之前,我要代表我的政府感謝在舊金山招待我們的美國政府。在場所有人都知道美國在擊敗日本所做的卓越貢獻,以及所承擔的主要的佔領任務。美國為了使日本在戰敗後能夠有機會回到自由民主世界,付出了許多的思慮、努力與經濟援助。光是這些,就足以使美國在起草和平方案時,特別有說話的權威。
不僅如此,今天這個條約能擺在我們面前,主要是歸功於美國政府,以及杜魯門總統特別代表 杜勒斯 先生的辛苦協調。
我個人在倫敦就親身體會過 杜勒斯 先生在這件任務上所展現的專業能力與耐心。
今天我們處理的主要文件是〈對日和約〉草約文本,以及所附帶的三份文件:〈有關陣亡將士宣言〉(Declaration on War Graves)、〈國際協定與公約宣言〉(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Conventions)、〈契約議定書〉(Protocol on Contracts),前面兩個文件是英美兩國共同提出的。但是美國基於憲法,無法提出〈契約議定書〉,所以由英國政府單獨提出。所有這些文件都走過相同的諮商程序。因此,〈契約議定書〉也代表了共同的觀點,而非僅僅是英國政府的觀點。
我們發起這個條約,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在亞洲的傳統利益、我們在亞洲的經驗、我們必須視為責任的各國所承受的痛苦、我們軍隊擊敗日本的英勇行為與最後的成功──這些都意味著我們從終戰時起,就一直在思考達成和平的條件。我們在戰爭中,奮戰不懈。我們也為和平做出貢獻。
但本約並非美英兩國的閉門造車,絕不是。一開始,我們就在國協內部透過不斷的討論形塑與決定條約草本。對此,容我稍後說明。再者,其他許多與日本交戰的國家,都表達了對和約的意見,而這些意見都已融合在目前的版本之中。
本和約其實是個由不同方面提出貢獻後的綜合文件,為能達成協議,實際上所有國家(包括條約發起國)都犧牲了一些對他們而言很重要的意見….
[1] John Foster Dulles's Speech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日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VII》,pp.267-284,轉引自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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