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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1

台灣人應直接和中國接觸

【Remark】
這篇〈台灣人應直接和中國接觸〉,是從Ajin的〈凡事有時!〉有感而來。

台灣人應直接和中國接觸
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中,最令人費解的是「何以台灣人如此敵視中國」?
大清時代固然不論,即使在日治時期身為日本國民時,台灣人也從未敵視中國,頂多是察覺兩者文明發展層次有別罷了。台灣人之所以敵視中國,全因為戰後蔣介石佔領統治(包括二二八及長期戒嚴統治等貪污暴虐)的移情作用;加上黨化教育的順水推舟所致。「台灣人敵視中國」的淵源並非基於歷史經驗,也不是理性思考的判斷,而是受國民黨強行移植之結果。
說句不客氣的話,國民黨是將其自家對中國(特別是中共)「國仇家恨」,透過洗腦工具置換為台灣人的集體意識而完成其在台的統治基礎。
規矩既是國民黨訂的,這始作俑者便能毫無罣礙的搶先搭建國共平台,以攔路虎之姿和中國把酒言歡,留下憤怒的台灣人在不知所措之餘,反而更忠實捍衛其「統治基礎」。連陳菊的破冰之行也難逃此一陷阱。
現實是,中國是東亞不可忽視的存在,台灣有必要和中國交往。既然如此,台灣人與中國的交往根本不需要「代理商」,應該親自為之。
2008年起世界已然處在巨變的當口--美國不僅對快速親中且可能離間「美日安保體制」的「台灣統治當局」不發一言,甚至還讚美有加,這顯然是希拉蕊奉行「靈巧力」(Smart Power)外交理論與其所言「典範移轉」(parading changing)的實踐。假使台灣人不先駐足觀察世局可能的巨變,反而在知識與機會上自我繳械,在國際政治方程式上,特別是決定台灣地位的遊戲中,台灣人只能淪為「常數」(客體)而非「變數」(主體)。金正日的行為決不可取,但其靈巧身段卻值得體會。
在〈林志昇等控告美國〉(Lin vs. US)案件中,美國政府為個案勝訴之目的而閃躲其SFPT條約義務的事實,等於自棄其「佔有現狀」(Uti possidetis)的法理優勢,加上綠色陣營經過八年執政的殘酷教訓,台灣人不更應順勢而靈巧的自救嗎?由〈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人民」出面接觸中國,不更符合該法與美國的和平期待嗎?
從1895年後就編入世界主流文明的台灣,已經如魁北克與加拿大的關係一樣,成為和中國很不一樣的「獨特社會」(distinct society),甚至還走得更遠。交往不代表合併,堅持台灣已經保有的主流文明與現代性而交往,必然能確保「獨特台灣」的利益。
意識型態能幫助人們快速理解事務,但若一成不變就易為有心人看破手腳;其對治的良方是開放的心胸、謹慎與就事論事。台灣人「越過代理商」和直接中國交往的可能性,已經是應嚴肅面對的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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