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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護照≠國籍、撤銷歸化無期間限、提供虛假資料(未放棄國籍、假結婚等),應撤銷國籍與戶籍

【雙魚之論】
徐春鶯案:不能只看台灣法律,要看中國法律

護照國籍:國籍來自出生或歸化,護照來自於國民向國家申請。護照可以逾期失效,國籍只能歸化或被剝奪,否則永遠有效。有護照者,表示有國籍。但有國籍者,不一定有護照。「日本人只有20%持有護照」。

李貞秀出國第一次來台灣,一定不是用台胞證,用的必然是PRC護照。表示李貞秀擁有PRC國籍與PRC護照

台胞證申請文件:台灣護照正本+台灣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表示李貞秀擁有RC國籍與ROC

護照。

台灣法律為避開惡用「一個中國」(PRC國籍與ROC國籍都是中國籍)的惡用,國籍法第20條規定:就職前申請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後一年內完成並提交證明,否則將被解職。不是規定擁有「外國國籍」,而是擁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

這表示:

1.  李貞秀是雙重國籍,或兩種國籍身分

2.  李貞秀對於立法院與內政部撒謊=實際上擁有PRC國籍(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且未申請放棄。而因忠誠衝突問題,法律規定只能擁有一國籍。

3.  放棄中國國籍是否可行、是否困難,是中國的管轄與認定,並非我國權責。實際上,中國國籍法允許國民放棄PRC國籍

3.  昨天(2/1)未宣誓就任前,內政部急件送申請表給李貞秀簽字(申請放棄),是最後機會。

4.  撤銷歸化無期間限制。只要檢察官查辦,憑此提供虛假資料的事實,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行政機關應為撤銷之登記,以及立法委員資格(不知道後者是否要核備內政部與中選會?)

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若有虛偽不實(如假結婚、假收養、冒用身分或提供虛假資料),經法院判決確定,內政部將依國籍法撤銷歸化許可,此類撤銷不受行使期間限制。虛假行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不僅會被撤銷戶籍,還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

國籍法對於假結婚或假收養撤銷歸化 符合國際立法通例

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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