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假使法律無禁止規定取得ROC身份證的中國人不得參選公職,則民眾黨將中國籍配偶徐春鶯列為不分區名單之一,當然是一種民眾黨,或說是柯文哲本人的政治判斷。最後要接受公民檢驗。
但台灣有公職不得擁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因此,此事就有「合法與否」的問題。不是有身分證就可以擔任公職這樣簡單。
若考量中國1980年〈中國國籍法〉、2010年的〈國防動員法〉、2015年〈國家安全法〉、2017年的〈國家情報法〉,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2023年〈反間諜法〉等那是非同小可。執行中共的命令,是中國公民的義務,無論是否取得外國籍。
〈中國國籍法〉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沒提及退出)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各民族的人?)
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若有雙重國籍,如何處理?)
第10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是公安部,不是外交部,所以八旗總編被抓)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2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何謂「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安全法〉
第11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33條﹝1﹞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77條﹝1﹞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國防動員法〉
第4條 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第5條 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國家情報法〉
第13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14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反間諜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參選公職無須放棄中國籍? 中配參政國籍惹議 立委推修法 自由 20231031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考慮納入中國籍配偶徐春鶯,外界質疑徐曾任中國幹部,引發國安疑慮。對此,民進黨立委昨批評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你到底是為台灣人民負責,還是要對中國主子負責?」所有立委參選人都要放棄雙重國籍,若民眾黨無法自律,罔顧對台灣的社會責任,朝野應討論怎麼用法律約束。
徐春鶯曾任中國幹部 引發國安疑慮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直言,所有立委要參選,溫玉霞要放棄南非國籍、吳崢要放棄美國國籍,連賴佩霞要選副總統,也要放棄美國國籍,那為何獨獨對台灣威脅最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用放棄?「這很明顯是一個漏洞,一個Bug」,應趕快立法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納入不得擁有雙重國籍的範圍。
鑑於台灣與中國的特殊關係,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國籍人士取得台灣身分證,僅須註銷對岸「戶籍」,不必放棄「國籍」,參選公職也未要求放棄國籍。對此,王定宇表示,他不是反對中籍配偶,而是徐春鶯和中共的政治活動非常密切,如果政黨沒有自律能力,罔顧對台灣的社會責任,「我極度建議國家應把這個洞補起來」。
不得擁有雙重國籍範圍 應納入中國
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表示,台灣現在也不會有人認為,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一樣的;台灣主權、國籍和對岸是不能混淆的;「若比照其他國家,我們確實要想辦法來補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相當複雜,必須討論並凝聚社會共識。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批評,柯文哲嘴巴說維持現狀是絕大多數人的想法,卻選擇和敵國關係這麼密切的人,就是暗示兩岸同屬一中,挑戰台灣社會的忍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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