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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敵國間諜,還是境外勢力受託人?

【雙魚之論】
依法論法,間諜必須與「敵國」這概念連結。
所以,中共一直採取灰色戰術,讓他的敵人無法利用體制與法律工具。
為此,民主國家必須有規範灰色地帶的法律:代理人、商業間諜、滲透、國安等法律,才能避免中共迴避「敵」。
台灣規範中國間諜的法律,比英國更自我限制一些,除了「敵」的定義外,還有「國」。即台灣對中國長期侷限在「外國」(國家)的概念上,兩者是「兩國」還是「兩區」?有些法律已經改為「境外」(一種法域的概念),但如翁曉鈴等假學者還以「國」的概念在質疑台灣人是中國人(或反之),以及否定國安法律的合法性。
Charges against parliamentary researcher accused of spying for China dropped

 

英媒指控工黨拒稱中國「敵人」 導致間諜案撤訴    自由 20251004

根據英國《每日電訊報》報導,工黨政府拒絕在法庭上將中國定義為「敵人」,導致兩名涉嫌為中國從事間諜活動男子的起訴案件上月潰敗撤訴。

30歲的凱西(Christopher Cash)與33歲的貝瑞(Christopher Berry)被控向中國政府高層傳遞英國外交政策相關情報。首相施凱爾(Keir Starmer)的發言人當時表示,兩人無法受審「極度失望」

但《每日電訊報》披露,案件潰敗的原因是工黨政府撤回了一名原定出庭作證、證明中國為英國「敵人」的關鍵證人

根據1911年官方機密法》,凱西與貝瑞被控蒐集並傳遞「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的情報。皇家檢察署(CPS)此前獲得保守黨政府保證,一名高級公務員將出庭作證證明北京為英國敵人,這是起訴成功的必要條件。

然而,據《每日電訊報》報導,工黨政府告知檢察官,他們不再願意在法庭上將中國描述為敵人,導致案件於9月初潰敗。英國內政部國務大臣賈維斯(Dan Jarvis)上月向國會表示,檢察署撤訴的決定「獨立」於政府。

工黨尋求中國投資 保守黨轟「缺乏勇氣」

報導指出,工黨試圖與中國建立更緊密外交關係,以期吸引投資促進經濟成長。今年7月,施凱爾派遣國安顧問鮑爾(Jonathan Powell)赴北京會談,僅由中國官媒宣布

曾雇用凱西的保守黨議員柯恩斯(Alicia Kearns)表示,撤回證人的決定引發「憲政不當的嚴重疑問」。她質疑:「施凱爾必須回答:不起訴是否不再符合公共利益,還是他和工黨政府缺乏捍衛英國人民的勇氣?」

影子外交大臣巴特爾(Priti Patel)稱政府決定「令人深感警惕」,並表示:「我們需要認識到,中國是我國的威脅與對手。」

政府發言人回應,撤訴決定由檢察署「完全獨立」做出,國家安全是政府首要責任。

 

Grok這樣回答
這起案件涉及兩名英國男子,30歲的Christopher Cash(前保守黨議員助理)和33歲的Christopher Berry,被控在2021年至2023年初期間,根據英國《官方機密法1911》(Official Secrets Act 1911,以下簡稱OSA 1911)從事間諜活動,涉嫌向中國政府高層傳遞英國外交政策相關情報。起訴原本由皇家檢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提出,但於20259月初突然撤銷,引發政治爭議。根據多家英國媒體報導,這一決定導致英國首相Keir Starmer的工黨政府被指責為了追求與中國的經濟合作,而犧牲國家安全考量。

撤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拒絕在法庭上將中國定義為英國的「敵人」(enemy),這是OSA 1911起訴成功的必要條件。工黨政府撤回了原本計劃出庭作證的一名高級公務員證人,該證人原本要證明北京構成英國的敵對勢力。沒有這一證據,檢察官無法滿足法律要求,導致案件崩潰Starmer的發言人表示對無法審判感到「極度失望」,但強調撤訴決定由CPS獨立做出;然而,反對黨保守黨則批評這反映工黨「缺乏勇氣」,並指政府正試圖吸引中國投資以促進經濟成長。 前保守黨議員Alicia Kearns(曾雇用Cash)和影子外交大臣Priti Patel等人物公開質疑,這是否涉及憲政不當或公共利益的犧牲。

值得注意的是,OSA 1911已於20231220日被《國家安全法2023》(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廢除並取代,新法移除了對「敵人」的特定要求,改為更廣泛的「外國勢力威脅」框架。但這起案件的行為發生在舊法有效期內,因此仍適用OSA 1911

間諜罪與「敵人」概念的法律連結

在英國法律中,「間諜」(espionage)與「敵人」是緊密連結的概念,尤其在OSA 1911的框架下。「敵人」不僅是間諜行為的目標對象,更是成立罪名的前提條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OSA 1911的核心條文:第1條(Penalties for Spying

這部法律源於1911年英國的「間諜恐慌」(spy fever,當時公眾對德國間諜的擔憂高漲,促使議會在一天內匆忙通過該法。它針對間諜活動提供主要保護,重點懲罰任何「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prejudicial to the safety or interests of the State)的行為。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

如果任何人為了任何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目的—— (a) 接近、檢查、經過或進入任何本法定義的禁止場所;或 (b) 製作任何計算為、可能為或意圖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的草圖、計劃、模型或筆記;或 (c) 取得、收集、記錄、出版或向他人傳遞任何秘密官方代碼、密碼、草圖、計劃、模型、物品、筆記或其他文件或資訊,該等物品計算為、可能為或意圖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的; 則該人犯下重罪,可處以不少於3年且不超過7年的勞役監禁(後經1920年修訂為最高14年有期徒刑)。

這裡,「敵人」是關鍵詞彙,出現在(b)(c)款中。它將間諜行為定義為涉及向敵對勢力提供「有用」(useful)資訊的行為。法律不要求證明具體損害,只需證明行為「計算為或可能為」對敵人有幫助。第1條第2款進一步強化檢察優勢:如果資訊涉及禁止場所(如軍事基地、核設施),且未經授權處理,則推定為損害國家利益,除非被告證明相反。這意味著起訴方必須證明接收方(如中國)符合「敵人」身分,否則罪名無法成立。

「敵人」的定義與解釋

  • 法律定義OSA 1911未嚴格定義「敵人」,但法院判例擴大其範圍1913年的R v. Parrott案確認,「敵人」包括「潛在敵人」(potential enemy),不限於戰時敵國。這允許在和平時期適用,例如針對蘇聯或中國等被視為威脅的國家。
  • 作為前提的原因:間諜罪的核心是國家安全威脅。如果接收方不是「敵人」,行為可能不構成重罪,而僅為一般洩密(由OSA 1989處理)。在這起案件中,保守黨政府原本同意提供證人證明中國為敵人,但工黨上台後撤回,導致證據不足。法律專家質疑CPS的撤訴理由,認為這反映政府不願公開對抗中國,以免影響外交與投資。
  • 歷史應用:該法曾用於冷戰時期判處重刑,如George Blake42年監禁)或Geoffrey Prime35年)。但在新法下,類似案件可能更容易起訴,因為無需證明「敵人」身分。

總之,間諜罪不成立是因為OSA 1911要求證明中國為「敵人」,而政府的政治考量導致證據缺失。這凸顯舊法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的局限性,也引發關於英國對中國政策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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